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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4-12-0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泰君安”)作为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或“公司”)2014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对冀中能源非公开发行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
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股份限售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3 年 8 月 19 日、2013 年 9 月 16 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和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的相关议案,公司于 2014 年 2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73 号)。根据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本次发行价格为 7.75 元/股,发行数量为 40,000
万股,由公司控股股东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集团”)现
金全额认购;募集资金总额为 310,000 万元。
    2014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的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总股本 231,288.42 万股为基准,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1.00 元(含税),本年度不送股不转增。根据本次非
公开发行相关决议和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
调整为 7.65 元/股,发行数量调整为 405,228,758 股,募集资金总额 310,000 万元
不变。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 405,228,758 股于 2014 年 7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冀中集团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 36 个月,即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总股本由 2,312,884,204 股增加至 2,718,112,962 股。
                (二)股份发行后至今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2015 年 6 月 10 日,公司实施了 2014 年度权益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 1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权益分配
            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由 2,718,112,962 股增加至 3,533,546,850 股,冀中集团持
            有的限售股份增加到 526,797,385 股。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冀中集团,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合计为
            526,797,38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9085%。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承诺事由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就在本次重组中以
                                        委托经营方式交由公司经营管理的煤炭生产业务及资产,峰峰集
                                        团、邯矿集团、张矿集团将根据如下不同情况进一步采取措施以
                                        避免同业竞争:A、如相关矿井资源枯竭或《采矿许可证》到期且
                                        不能续展的,交易对方将就该矿井终止与冀中能源之间的委托经
                                        营,并依照相关程序关闭该矿井;B、如在委托经营期间,相关矿
                                        井探明的储量、生产能力增加,可开采年限延长,经公司同意,
                                        交易对方将该矿井经营性资产转让给公司;C、经公司同意并放弃
                                        购买权,交易对方可以将相关委托经营的矿井转让给无关联关系
                                        的第三方,但交易对方转让给第三方的条件不得优于转让给公司
                                        的条件。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之进一步承诺函》承诺如下:1)
                                        承诺除根据《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发生应当终止委托经营
                                        的事件外,该协议对交易对方及公司持续有效,交易对方不以其
           冀中能源峰峰                 他任何理由,主张委托经营终止,或拒绝履行该协议。相关委托
           集团有限公司;                经营企业出现《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的应当终止委托经营的
           冀中能源邯郸                 情形时,交易对方及相关委托经营企业应当向公司提供委托经营
                           关于同业竞
           矿业集团有限                 终止情形出现的证明文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在公司核查                            承诺各方
资产重组时                 争、关联交                                                              2009 年 03 月
           公司;冀中能源                后,双方签署书面文件终止对该委托经营企业的委托经营。委托                     长期   遵守了各
所作承诺                   易、资金占用                                                            20 日
           集团有限责任                 经营终止,交易对方及相关委托经营企业应当与公司核算并结清                            项承诺。
                           方面的承诺
           公司;冀中能源                欠付的委托经营费用,返还公司在委托经营期间提供给委托经营
           张家口矿业集                 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资产。委托经营终止后,除交易对方与公司就
           团有限公司                   采取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关闭、停产、转让给冀中能
                                        源或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等)解决同业竞争的,委托经营企
                                        业均不得再从事煤炭开采及经营业务,如有违反,交易对方承诺
                                        将继续按照《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向公司支付该委托经营企业的
                                        委托经营管理费,该企业在终止委托经营后私自经营产生的收益
                                        由公司享有。委托经营终止后,公司可以向终止委托经营的企业
                                        派驻工作人员处理委托经营终止后的后续事宜,并对该企业终止
                                        委托经营后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交易对方承诺对公司的监
                                        督无条件的予以配合。如交易对方或公司发现委托经营终止的情
                                        形消除,经公司同意后,交易对方将无条件恢复对该等委托经营
                                        企业的委托经营。交易对方及其下属企业拟转让委托经营企业的
                                        资产或股权,均需在审议该等资产或股权转让的董事会、股东会
                                        召开前,取得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交易对方及其下属企业不得
                                        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上述委托经营企业资产或股权转让事宜,
                                           亦不得与相关第三方签署或达成委托经营企业资产或股权转让的
                                           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文件。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对委托经营企
                                           业的资产或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2)承诺如交易对方及其下属其
                                           他企业存在违反《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诺函》及《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之进一步承诺函》的相关义务及承
                                           诺,则交易对方将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并对其
                                           下属企业违反约定和承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3、《关于关联交
                                           易承诺函》承诺如下:"(1)不利用实际控制和股东地位及影响
                                           谋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2)不
                                           利用实际控制和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与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
                                           利;(3)将以市场公允价格与公司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
                                           事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4)就冀中能源集团、峰峰集团、
                                           邯矿集团和张矿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与公司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
                                           关联交易,将督促公司履行合法决策程序,按照《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正常商业项目
                                           合作均严格按照市场经济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或者市场定价等方
                                           式。"4、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承诺:各方承诺保持冀中能源
                                           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关于煤炭业务,冀中能源集团、峰峰集团、邯矿集团及张矿集团
                                            在 2014 年 4 月 19 日进一步明确如下: 1、根据有关煤矿的建设、
                                            生产、销售情况,对暂由冀中能源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继续经营管
                                            理的与煤炭生产相关的资产,在三十六个月内,以作价转让、持
           冀中能源峰峰
                                            续委托管理纳入冀中能源,或本着对冀中能源有利的其他方式解
           集团有限公司;
                                            决。2、就冀中能源集团通过下属企业峰峰集团、邯矿集团现拥有
           冀中能源邯郸
                             关 于 同 业 竞 的煤田探矿权,在六十个月内,将按照市场价格优先转让给冀中
           矿业集团有限                                                                                                             承诺各方
资产重组时                   争 、 关 联 交 能源,如冀中能源明确表示放弃该矿权,则交易对方可转让给无 2014 年 04 月
           公司;冀中能源                                                                                                   长期     遵守了各
所作承诺                     易、资金占用 关联关系的第三方。3、在拓展业务时,就可能存在竞争的情形均 19 日
           集团有限责任                                                                                                             项承诺。
                             方面的承诺 应在投资协议签署前或投资决定作出前书面征询冀中能源意见,
           公司;冀中能源
                                            冀中能源在核查后,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交易对方将该项目移
           张家口矿业集
                                            交或转让给冀中能源。如冀中能源认为该项竞争业务具备投资价
           团有限公司
                                            值,但因尚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盈利能力较差或存在法律瑕疵、
                                            产权纠纷等因素,暂时不宜纳入上市公司,可先行投资,在实施
                                            投资后三十六月内,采取收购、委托经营或有利于冀中能源的其
                                            他方式将该项竞争性资产或业务纳入冀中能源。

                                             在继续履行 2014 年 4 月相关承诺的基础上,承诺如下:1.就峰峰
               冀中能源集团
                              关 于 同 业 竞 集团现拥有的煤田探矿权,在原承诺函承诺期限届满后六十个月
资 产 重 组 时 有限责任公司;                                                                            2024 年 09 月 2029 年 9 月 承 诺 履 行
                              争 方 面 的 承 内,将按照市场价格优先转让给冀中能源,如冀中能源明确表示
所作承诺       冀中能源峰峰                                                                              18 日            18 日     中
                              诺             放弃该矿权,则本公司可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2. 冀中集
               集团有限公司
                                             团将继续严格履行原承诺函其他内容。


                                                                                                                                该承诺已
首次公开发                                                                                                                      履行完毕。
           冀 中 能 源 集 团 股 份 限 售 承 本次认购所获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三十六 2014 年 07 月 2017 年 7 月
行或再融资                                                                                                                      无违反该
           有限责任公司 诺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18 日         17 日
时所作承诺                                                                                                                      承诺的情
                                                                                                                                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冀中集团履行了相关承诺,不
             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不存在对该股东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
             利益的情况。冀中集团所持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限售股份已达到股份解锁条
             件,本次股东股份解除限售满足其作出的所有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将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上市流通。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冀中集团。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526,797,385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4.9085%。
                3、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为 2024 年 12 月 3 日。解除限售完成后,冀中集
         团所持公司股份共 1,159,245,197 股,其中限售条件流通股 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
         股 1,159,245,197 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单位:股
                                  持有限售股数量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上市流通     剩余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股)           司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数量
                   冀中能源集
          1        团有限责任       526,797,385          14.9085%      526,797,385            0
                     公司


                四、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导致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股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股份类型                                                本次变动数
                                                  占总股本                                           占总股本
                                   股数                                               股数
                                                    比例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626,950,083       17.74%      -526,797,385         100,152,698        2.83%
   高管锁定股                             3,075      0.00%                  0                3,075      0.00%
    首发后限售股                  626,947,008       17.74%      -526,797,385         100,149,623        2.83%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906,596,767       82.26%      +526,797,385    3,433,394,152          97.17%
三、股份总数                    3,533,546,850      100.00%                  0   3,533,546,850         100.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冀中能源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的股
         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国泰君安对冀中能源本次限
         售股份解禁及上市流通申请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1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