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泰君安”)作为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或“公司”)2014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对冀中能源非公开发行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 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股份限售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3 年 8 月 19 日、2013 年 9 月 16 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和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的相关议案,公司于 2014 年 2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73 号)。根据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本次发行价格为 7.75 元/股,发行数量为 40,000 万股,由公司控股股东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集团”)现 金全额认购;募集资金总额为 310,000 万元。 2014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的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总股本 231,288.42 万股为基准,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1.00 元(含税),本年度不送股不转增。根据本次非 公开发行相关决议和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 调整为 7.65 元/股,发行数量调整为 405,228,758 股,募集资金总额 310,000 万元 不变。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 405,228,758 股于 2014 年 7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冀中集团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 36 个月,即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总股本由 2,312,884,204 股增加至 2,718,112,962 股。 (二)股份发行后至今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2015 年 6 月 10 日,公司实施了 2014 年度权益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 1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权益分配 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由 2,718,112,962 股增加至 3,533,546,850 股,冀中集团持 有的限售股份增加到 526,797,385 股。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冀中集团,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合计为 526,797,38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9085%。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承诺事由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就在本次重组中以 委托经营方式交由公司经营管理的煤炭生产业务及资产,峰峰集 团、邯矿集团、张矿集团将根据如下不同情况进一步采取措施以 避免同业竞争:A、如相关矿井资源枯竭或《采矿许可证》到期且 不能续展的,交易对方将就该矿井终止与冀中能源之间的委托经 营,并依照相关程序关闭该矿井;B、如在委托经营期间,相关矿 井探明的储量、生产能力增加,可开采年限延长,经公司同意, 交易对方将该矿井经营性资产转让给公司;C、经公司同意并放弃 购买权,交易对方可以将相关委托经营的矿井转让给无关联关系 的第三方,但交易对方转让给第三方的条件不得优于转让给公司 的条件。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之进一步承诺函》承诺如下:1) 承诺除根据《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发生应当终止委托经营 的事件外,该协议对交易对方及公司持续有效,交易对方不以其 冀中能源峰峰 他任何理由,主张委托经营终止,或拒绝履行该协议。相关委托 集团有限公司; 经营企业出现《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的应当终止委托经营的 冀中能源邯郸 情形时,交易对方及相关委托经营企业应当向公司提供委托经营 关于同业竞 矿业集团有限 终止情形出现的证明文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在公司核查 承诺各方 资产重组时 争、关联交 2009 年 03 月 公司;冀中能源 后,双方签署书面文件终止对该委托经营企业的委托经营。委托 长期 遵守了各 所作承诺 易、资金占用 20 日 集团有限责任 经营终止,交易对方及相关委托经营企业应当与公司核算并结清 项承诺。 方面的承诺 公司;冀中能源 欠付的委托经营费用,返还公司在委托经营期间提供给委托经营 张家口矿业集 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资产。委托经营终止后,除交易对方与公司就 团有限公司 采取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关闭、停产、转让给冀中能 源或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等)解决同业竞争的,委托经营企 业均不得再从事煤炭开采及经营业务,如有违反,交易对方承诺 将继续按照《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向公司支付该委托经营企业的 委托经营管理费,该企业在终止委托经营后私自经营产生的收益 由公司享有。委托经营终止后,公司可以向终止委托经营的企业 派驻工作人员处理委托经营终止后的后续事宜,并对该企业终止 委托经营后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交易对方承诺对公司的监 督无条件的予以配合。如交易对方或公司发现委托经营终止的情 形消除,经公司同意后,交易对方将无条件恢复对该等委托经营 企业的委托经营。交易对方及其下属企业拟转让委托经营企业的 资产或股权,均需在审议该等资产或股权转让的董事会、股东会 召开前,取得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交易对方及其下属企业不得 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上述委托经营企业资产或股权转让事宜, 亦不得与相关第三方签署或达成委托经营企业资产或股权转让的 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文件。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对委托经营企 业的资产或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2)承诺如交易对方及其下属其 他企业存在违反《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诺函》及《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之进一步承诺函》的相关义务及承 诺,则交易对方将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并对其 下属企业违反约定和承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3、《关于关联交 易承诺函》承诺如下:"(1)不利用实际控制和股东地位及影响 谋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2)不 利用实际控制和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与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 利;(3)将以市场公允价格与公司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 事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4)就冀中能源集团、峰峰集团、 邯矿集团和张矿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与公司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 关联交易,将督促公司履行合法决策程序,按照《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正常商业项目 合作均严格按照市场经济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或者市场定价等方 式。"4、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承诺:各方承诺保持冀中能源 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关于煤炭业务,冀中能源集团、峰峰集团、邯矿集团及张矿集团 在 2014 年 4 月 19 日进一步明确如下: 1、根据有关煤矿的建设、 生产、销售情况,对暂由冀中能源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继续经营管 理的与煤炭生产相关的资产,在三十六个月内,以作价转让、持 冀中能源峰峰 续委托管理纳入冀中能源,或本着对冀中能源有利的其他方式解 集团有限公司; 决。2、就冀中能源集团通过下属企业峰峰集团、邯矿集团现拥有 冀中能源邯郸 关 于 同 业 竞 的煤田探矿权,在六十个月内,将按照市场价格优先转让给冀中 矿业集团有限 承诺各方 资产重组时 争 、 关 联 交 能源,如冀中能源明确表示放弃该矿权,则交易对方可转让给无 2014 年 04 月 公司;冀中能源 长期 遵守了各 所作承诺 易、资金占用 关联关系的第三方。3、在拓展业务时,就可能存在竞争的情形均 19 日 集团有限责任 项承诺。 方面的承诺 应在投资协议签署前或投资决定作出前书面征询冀中能源意见, 公司;冀中能源 冀中能源在核查后,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交易对方将该项目移 张家口矿业集 交或转让给冀中能源。如冀中能源认为该项竞争业务具备投资价 团有限公司 值,但因尚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盈利能力较差或存在法律瑕疵、 产权纠纷等因素,暂时不宜纳入上市公司,可先行投资,在实施 投资后三十六月内,采取收购、委托经营或有利于冀中能源的其 他方式将该项竞争性资产或业务纳入冀中能源。 在继续履行 2014 年 4 月相关承诺的基础上,承诺如下:1.就峰峰 冀中能源集团 关 于 同 业 竞 集团现拥有的煤田探矿权,在原承诺函承诺期限届满后六十个月 资 产 重 组 时 有限责任公司; 2024 年 09 月 2029 年 9 月 承 诺 履 行 争 方 面 的 承 内,将按照市场价格优先转让给冀中能源,如冀中能源明确表示 所作承诺 冀中能源峰峰 18 日 18 日 中 诺 放弃该矿权,则本公司可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2. 冀中集 集团有限公司 团将继续严格履行原承诺函其他内容。 该承诺已 首次公开发 履行完毕。 冀 中 能 源 集 团 股 份 限 售 承 本次认购所获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三十六 2014 年 07 月 2017 年 7 月 行或再融资 无违反该 有限责任公司 诺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18 日 17 日 时所作承诺 承诺的情 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冀中集团履行了相关承诺,不 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不存在对该股东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 利益的情况。冀中集团所持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限售股份已达到股份解锁条 件,本次股东股份解除限售满足其作出的所有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将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上市流通。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冀中集团。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526,797,385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4.9085%。 3、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为 2024 年 12 月 3 日。解除限售完成后,冀中集 团所持公司股份共 1,159,245,197 股,其中限售条件流通股 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 股 1,159,245,197 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单位:股 持有限售股数量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上市流通 剩余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股) 司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数量 冀中能源集 1 团有限责任 526,797,385 14.9085% 526,797,385 0 公司 四、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导致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股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股份类型 本次变动数 占总股本 占总股本 股数 股数 比例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626,950,083 17.74% -526,797,385 100,152,698 2.83% 高管锁定股 3,075 0.00% 0 3,075 0.00% 首发后限售股 626,947,008 17.74% -526,797,385 100,149,623 2.83%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906,596,767 82.26% +526,797,385 3,433,394,152 97.17% 三、股份总数 3,533,546,850 100.00% 0 3,533,546,850 100.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冀中能源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的股 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国泰君安对冀中能源本次限 售股份解禁及上市流通申请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1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