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源电力: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4-06-19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三版
(经 2024 年 6 月 18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批准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
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按照本制
度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
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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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
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证券与企业管理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的归口管理部门,在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正式公开发布。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证券
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
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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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中介机构的有关
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
其他人员。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
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提醒内幕信息
知情人并向其发送《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提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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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详见附件 1),要求其按规定填写《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
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详见附件 2,以下简称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合同
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
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严格控制内幕知情人
范围,并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
流传并使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
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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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汇总。
第十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
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
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
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
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
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公
司本部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应按照本制度要求,安排人员负责本
部门、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一旦发生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
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事项时,应督促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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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将涉及内幕信息的相关文件及时报
送至公司证券与企业管理部备案。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有义务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真
实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
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深交所备案;公司进行本制度第
十一条所指重大事项的,还应当同时将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
深交所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
内幕信息的,该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为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
第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防止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扩大,降低公司内幕信息提前泄露的风险。
第十八条 外部单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而要求公司
向其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拒绝报送。
第十九条 在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时,公司应书面提醒其履
行保密义务,向信息接收单位和个人出具《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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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履行保密义务提醒的函》(详见附件 3),并将外部单位及其
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填写完成《对外报送未
公开披露信息的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 4)。公司对所有直接
获取信息的知情人名单、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都应有真
实、完整、及时的记录。
第二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
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
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
容。
第二十一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在对外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
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二十二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泄
露、传播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利,或有关
人员失职,给公司或他人造成严重损失或影响,公司将视情节轻
重,追究其责任。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公司报送的内幕信息,致
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
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
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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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本部各部门、所属各
单位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
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严格保密,必要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签
署保密承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在与有关中介机
构合作时,如可能涉及公司应披露信息,应与该中介机构签订保
密协议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该等应披露信息公告前,不
得对外泄漏或对外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寄送给董事、监事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会议文件、公告草稿等,在未对外公告前,董事、监事
均须予以严格保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媒体上登载宣传文稿以及公司相关部
门和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有涉及公司重大决策、财务数据以
及其他属于内幕信息的内容,应由证券与企业管理部审查同意并
报董事会秘书核准。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会
议记录、决议、光盘、录音(像)带、移动存储器等涉及内幕信
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和存储介质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
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二十九条 文印人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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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
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
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
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六章 违规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
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
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
果报送湖北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
息对外泄露、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公司将按照相关制度,
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
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涉嫌犯
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外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擅自泄露公司内
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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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
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证券与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修
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能源集团
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二版)》
同时废止。
附件:1.《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提醒的函》
2.《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履行保密义务提醒的函》
4.《对外报送未公开披露信息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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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提醒的函
(单位名称)并 同志:
根据《证券法》等规定,您属于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交易行
为是证券监管机构关注和监察的重点。为防止内幕交易行为对公司和个人
的不利影响,特此提醒:
(一)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
(内幕信息)存续期间;
(二)请您在上述期间内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并请务必:
1.不以个人账户或控制他人账户交易本公司股票;
2.不泄露相关内幕信息;
3.不建议他人交易本公司股票。
此提醒。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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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内幕信息 知悉内 知悉内
身份证 所在单 职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登记
序号 知情人姓 幕信息 幕信息 登记人
号码 位/部门 /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方式 信息内容 时间
名 地点 阶段
1 (注 2) (注 3) (注 4) (注 5)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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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
门的,应按照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
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 2:填报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内幕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填报知悉内幕信息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等。
注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
人的姓名。
注 6: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
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
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
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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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履行保密义务提醒的函
(单位名称)并 同志:
我公司根据贵 (部、委、局或其他相关机关)要求报送的
(文件名称)涉及本公司的信息保密要求。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相关
信息知情人应在本公司公开披露以前对外保密。如果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或建议他人交易本公司股票,将构成内幕交易,监管部
门将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特此提醒贵单位及相关经办人员在本公司
披露该信息时间( 年 月 日)之前予以保密,不要对外泄露报送
的信息、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或建议他人交易本公司股票。
此提醒。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请填好下述回执后反馈给业务报送人。
……………………………………………………………………
回 执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本单位/本人已收悉你司报送的 (文
件名称)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履行保密义务提醒函》。本单位/
本人: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 14 —
附件 4
对外报送未公开披露信息备案登记表
说明:“报送依据”填写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证
券法、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
部门规定的制度或要求,并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发单位及适用条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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