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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源电力: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2024-06-19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
  (经 2024 年 6 月 18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批准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体系,规范投资行为,提高
质量效益,扩大有效投资,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央企业违规经
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国家能源集团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以及《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国家能源集
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
法》《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内部核算单位(以
下简称所属企业)。代管单位、参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无
形资产等不同资产形式,投放于某种对象或事项,以期未来获得
回报的资本性支出行为,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科技投
资和信息化投资等投资行为。

                          — 1 —
   (一)固定资产投资。指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固定资产投资。
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新(扩)建投资。指固定资产新建(含独资新建和对外合
资、合作新建)、扩建以及迁建等投资。
   扩建指在原有基础上,为扩大企业原有生产规模、生产新产
品而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2.技改投资。指经营性固定资产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及购置、
生产控制系统升级改造等投资(包含生产性基建项目的新建、购
置和修缮)。
   生产性基建项目指场(厂)区内直接为生产服务的基础设施
项目(含倒班/值班宿舍以及主体功能用于服务生产现场的综合
楼等)。
   3.办公类小型基建投资。指综合办公楼宇、职工培训及相关
文体设施的新建、购置和装修,不含项目配套的办公用房等辅助
及附属建筑。
   (二)股权投资。指为参与或控制企业经营活动并以持有一
年及以上股权为目的投资行为,包括新设、增资(增持)、对外
投资并购等投资活动(含资产收购、债转股以及受让合作企业其
他股东所持该企业股权的情形,不包含以资抵债等情形)。
   (三)科技投资。指科学装置(小试、中试、工业侧线等)、
科技示范(验证)工程、单独立项建设的实验室(含实验装备)
以及研制或试验应用新装备等资本化投资。

                           — 2 —
   (四)信息化投资。指以计算机、通讯技术及其他现代新型
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基础设施、应用系统的新(扩)建和升级改造
等资本化投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内容包括:
   (一)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包括企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的编制、滚动调整及实施评价。
   (二)投资项目管理。包括项目投资机会研究、初(预)可
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工艺包设计、初步设计(总体设计、基
础设计)、详细设计、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以及监督考
核等投资周期的全过程管理。
   (三)投资计划和统计管理。包括投资计划的编制、调整、
执行,投资统计以及投资效果分析。
    第五条 投资管理的总体原则:
   坚持新发展理念,主动服从服务国家战略,坚持清洁、低碳、
安全、高效的能源发展方针,坚持“六个必须”原则,即必须坚
持稳中求进、必须注重质量效益、必须坚持合作共赢、必须防范
各类风险、必须严格决策程序、必须建立监督问责机制,继续把
好项目投资“五关”,即政治关、效益关、环保关、程序关及问
责关,构建科学高效投资管理平台,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实现更
高质量、更高效益和更可持续的发展。
    第六条 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章

                         — 3 —
程以及上级单位投资管理制度。
    (二)符合战略导向。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上级单位和本
公司的发展战略与发展规划。
    (三)严格投资标准。收益性投资项目预期收益应满足公司
要求(具体收益标准见附件 1);非收益性投资项目根据实际需
要规划论证。
    (四)坚持量力而行。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规模、负债水平、
实际筹资能力和管理能力相适应。
    (五)控制非主业投资。聚焦主责主业,控制非主业投资比
例及投资方向。
    (六)实施负面清单。严格执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附
件 2)。
    (七)严肃责任追究。加强信息化建设,规范经营决策,严
控投资风险,强化投资全过程监管,严格实施违规经营投资责任
追究。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投资决策机构。董事会将一
定范围内的投资项目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决策。决策权限依照公
司《公司章程》《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决策事项权责清单》
执行。

                            — 4 —
    第八条 党委会研究讨论是公司决策重大投资项目的前置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必须经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后,再由公司董
事会、股东会作出决策。
    第九条 投资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公司常
设的投资咨询评审机构,主要负责研究评审上级单位授权公司审
批的新(扩)建投资项目以及公司投资决策机构委托研究评审的
其他事项,为公司投资决策机构提供咨询评审意见,不行使决策
权。
    (一)专委会主任由分管或协管规划发展的公司领导兼任。
专委会成员构成及咨询评审规则依照公司《投资专家咨询委员会
管理办法》执行。
    (二)专委会办公室设在规划发展部,办公室主任由规划发
展部主任兼任。主要职责:
    1.负责拟订专委会管理制度;
    2.负责受理并预审拟报专委会会议评审的投资议题;
    3.根据评审需要,组织开展项目调研;
    4.负责邀请专家,组织召开专委会会议,撰写会议纪要;
    5.负责专委会会议资料归档整理及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条 规划发展部是公司投资管理的牵头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订公司规划、投资等方面的综合性规章制度,
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研究拟定公司发展战略,编制与调整中长期发展


                           — 5 —
规划和滚动规划;
   (三)负责牵头公司重大项目投资和公司本部投资管理工作;
   (四)负责新(扩)建(含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办公类
小型基建项目,新能源前期并购项目,氢能、储能等战略性新兴
产业项目立项和投资决策(可研)阶段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统筹编制、上报、下达公司投资计划;
   (六)负责电力产业政策研究,氢能、储能等战略性新兴产
业研究、培育和发展等工作;
   (七)负责向有关方面报告项目的投资执行情况;
   (八)负责组织开展新(扩)建项目,新能源前期并购项目,
氢能、储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后评价工作;
   (九)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投资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本部相关部门按职能和分工履行投资管理
职责,包括:组织编制有关专项规划;受理和审核所属企业上报
的项目投资申请,组织履行审批程序以及办理相关批复手续;组
织业务范围内投资计划的编制及具体实施等;对投资项目的风险
防控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等。依照本办法总体要求,制订相应类
型项目的投资管理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
   (一)财务部
   1.负责组织编制股权投资项目专项规划,提出中长期发展规
划建议;
   2.负责股权项目的投资管理工作。


                          — 6 —
  (二)生产管理部
   1.负责技改项目的立项、投资决策、开工、建设(实施)等
阶段的管理工作;
   2.负责新(扩)建项目前期专业技术支持。
  (三)工程建设部
   1.负责新(扩)建项目、办公类小型基建项目开工、建设(实
施)等阶段的管理工作;
   2.负责新(扩)建项目、办公类小型基建项目前期专业技术
支持。
  (四)科技信息部
   1.负责编制科技创新、信息化规划,提出中长期发展规划建
议;
   2.负责科技项目、信息化项目立项、投资决策、开工、建设
(实施)等阶段的管理工作。
  (五)燃料与采购部
   负责各类投资项目采购招标工作的全过程管理。
  (六)其他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参与投资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所属企业是投资实施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
责:
   (一)按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投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贯彻执行公司战略规划,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效果,

                          — 7 —
提出有关滚动调整建议;
   (三)负责编制、上报本单位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执行公司
下达的投资计划,完成投资统计数据、信息的上报;
   (四)负责开展项目的投资机会研究、初(预)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总体设计、基础设计)等前期工作;
   (五)负责组织落实项目核准(备案)所需的各项外部支持
性文件,办理或协助办理项目的政府核准(备案)事宜;
   (六)负责寻找合格的投资合作方,提出项目公司设立的建
议方案;
   (七)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程建设、竣
工验收、结算、决算和后评价等有关工作;
   (八)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投资管理职责。


                第三章 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具体依照公司《战略
规划管理办法》执行,同时需满足本章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公司发展战略、
中长期发展规划。所属企业在公司的组织指导下,研究提出本单
位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建议,作为公司制定战略和规划的基础。
    第十五条   发展规划实施滚动调整,以发展规划为依据安排
投资项目和制定年度投资计划。所属企业根据需要提出投资项目

                          — 8 —
纳入规划的建议。不符合规划确定的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不得
开展前期工作,不得列入投资计划。


                  第四章 投资决策和管理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按照“各司其职、分类管理、
分级审批”的原则管理。
    (一)各司其职。公司本部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条、十
一条的分工,负责其职能范围内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批管理工作。
    (二)分类管理。公司对投资项目实行全口径年度投资计划
管理。各类型投资项目年度审批投资规模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初公
司下达的投资计划规模。
    (三)分级审批。上级单位授权公司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
依据相关办法行使项目前期审批权。超出上级单位授权审批范围
的投资项目,需报上级单位审批。
    第十七条   所有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可研)阶段均须报公
司投资决策机构进行审批,行权主体及权限依照《公司章程》《公
司决策事项权责清单》等执行。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决策程序。未经批准的对
外投资项目,所属企业不得对外签署具有约束性的项目投资协议;
经批准的对外投资项目,项目所有投资协议文本必须履行公司和
所属企业合同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的审核批准程序后,方可签署。

                          — 9 —
    对外报送与投资项目相关的投资承诺、商业秘密等文件以及
重要数据必须经公司和上级单位批准。
    第十九条   对于公司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中禁止类投资项目,
公司及所属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建设;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应加
强前期现场踏勘,增加评估论证深度,在实施过程中加强现场检
查并实施过程审计,建成(并购)后开展后评价,切实加强监管。
    第二十条   对于已建立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子公司
的投资项目,在通过公司审批并提出股东意见后,按照《公司法》
和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机构审批。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开展深度,投资项目前期需要进行立
项、投资决策(可研)和开工(实施)等三个阶段审批,每一个
阶段均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原则上只有在通过上一阶段审批
后,方可报请下一阶段审批工作。
    由上级单位负责开展前期审批的,经报请其主办部门同意,
投资额度较小,技术简单成熟的投资项目的立项阶段审批可与投
资决策(可研)阶段审批合并办理。
    授权公司审批的,原则上各审批阶段不得合并办理,完成相
应阶段审批后须及时向上级单位申请备案,备案通过后,方可启
动下一阶段工作。未报或未通过上级单位备案的,投资计划不得
生效,不得发生投资。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由国家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由公司提
请上级单位报出相应请示文件;项目由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

                          — 10 —
备案的,由公司负责报出相应请示文件;项目由省级以下政府主
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由所属企业负责报出相应请示文件。
    第二十三条   以 BOT、BT、PPP 以及融资租赁等方式进行
的投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上级单位和本公司内
部审批程序。项目投资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满足公司投
资收益标准以及内控风险、法律合规管理有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竞标类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境内常规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类新(扩)建项目投
资主体竞标,在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满足投资收益要求以及风险
可控的前提下,由所属企业组织论证,竞标方案经公司审批后方
可参与竞标。中标后报上级单位备案,视同通过立项阶段审批。
    需要以公司资质参与竞标的,由规划发展部协调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具有科技创新需求、具备承载关键技术装备攻
关试验条件或具备首台(套)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场景的新(扩)
建项目宜谋划科技创新项目,具有信息化建设需求的新(扩)建
项目宜谋划信息化项目,并在初(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
研究报告中,编制科技创新专篇(章)或信息化专篇(章)。包
含在新(扩)建投资项目中的科技投资、信息化投资,同期与新
(扩)建投资项目一并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境内投资项目在开工审批阶段,投资方案发生
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公司直接负责的项目为具体负责部门,
下同)应及时提出变更方案,并重新报原投资决策(可研)审批


                         — 11 —
机构进行审批。投资方案重大变更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火力发电、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以及其他
类型项目投资额超出投资决策(可研)阶段审批总投资 5%及以
上的。
   (二)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投资合作方
严重违约从而对公司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因国家政策调整、外部环境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
导致项目预期收益低于公司投资收益标准的。
   (四)由于设计或建设方案出现重大变更,对项目预期收益
产生较大影响,低于公司投资收益标准的。
    第二十七条 因国家政策、公司战略调整、市场环境变化、
建设条件改变以及自然不可抗力等各种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
实施的,具体依照公司《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管理
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 投资项目审批流程


               第一节 境内新(扩)建投资

    第二十八条 统建投资管理系统正式上线后,境内新(扩)
建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批(含备案)均需通过系统申报,实施填报
质量考核。项目在开展机会研究阶段,需要通过系统申请对项目
进行赋码,赋码后纳入项目储备库。所赋项目编码作为投资项目

                         — 12 —
全过程管理的唯一身份编码,未赋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展立项
审批,不得产生前期费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初(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
告等在提交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前,规划发展部根据工作需
要,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前期专业技术审查。
    第三十条   拟开展立项阶段审批的投资项目应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及规划,满足公司投资收益要求,并已纳入公司项目储备
库。立项阶段审批有关要求及程序:
   (一)工作开展深度要求
   火力发电、光伏发电及非主业投资项目完成初(预)可行性
研究报告,并组织完成专家评审;水力发电项目完成河流水电规
划或综合规划审批;抽水蓄能项目列入国家规划并完成建设必要
性审查;风力发电项目最低需取得一年以上资源观测数据,并完
成资源评估报告。项目已纳入公司年度前期费计划或可在年度前
期费计划预留部分中调剂。
   (二)审批流程
   1.非新能源发电类投资
   (1)单项投资额 10 亿元以下且公司具备行使审批权条件的
项目(不含非主业项目)的立项,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制立项申请
报告并上报公司,规划发展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后,报公司
相应的投资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审批后报上级单位备案,备案通
过后公司下达批复,方可开展下一阶段工作。公司行使审批权需

                           — 13 —
具备的条件:已制定健全的投资项目立项阶段审批管理制度且具
有两个及以上同类项目投资建设管理经验。
   (2)单项投资额 10 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公司不具备授权审
批条件的项目、非主业项目的立项,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制立项申
请报告并上报公司,规划发展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后,提请
公司相应的投资决策机构审议,审议通过后报上级单位审批。获
得批复后,方可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2.新能源发电类投资
   (1)单项投资额 15 亿元以下的常规风力发电、光伏发电项
目(不包括海上风力发电项目)且符合上级单位授权范围和标准
的项目的立项,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制立项申请报告并上报公司,
规划发展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后,报公司相应的投资决策机
构审批,审批通过后公司下达批复,并报上级单位备案。
   (2)单项投资额 15 亿元以上的项目、超出上级单位授权范
围和标准的项目的立项,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制立项申请报告并上
报公司,规划发展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后,提请公司相应的
投资决策机构审议,审议通过后报上级单位审批。获得批复后,
方可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三)其他要求
   1.符合上级单位确定的重点发展方向的投资项目,在通过立
项审批后,可报出核准请示,启动环评、水保、土地、接入、能
评等支撑性文件办理,有关费用列入项目前期费,纳入年度投资

                         — 14 —
计划。其他项目在通过立项审批后,公司组织项目单位向政府部
门报出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或列入规划)的请示。
    2.项目通过立项审批后,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设计咨询单
位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工作,提交成立项目筹建处的请示等。其中,
抽水蓄能等项目在通过上级单位立项审批后,方可开展预可研工
作。完成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上级单位同意后,方可开展可行
性研究阶段相关工作。
    3.项目前期费纳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统一管理。
    4.经批复同意立项但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
项目核销申请,经公司或上级单位决策同意后予以批复。依据核
销批复及相关财务规定,核销项目前期费。
    第三十一条   投资决策阶段审批有关要求及程序:
    根据上级单位有关规定,单项投资额 15 亿元以下的常规风
力发电、光伏发电项目(不包括海上风力发电项目)及单项投资
额 1 亿元以下、热负荷落实的厂外热网新(扩)建项目授权公司
进行投资决策审批,报上级单位备案通过后方可启动下一步工作。
其他新(扩)建项目在投资决策(可研)阶段均须报上级单位投
资决策机构进行审批。
    (一)工作开展深度要求
    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组织完成专家评审;涉及环保、
水保的投资项目,原则上需取得相关批复文件;集中式风力发电、
光伏发电项目应取得建设指标,其中风力发电项目还应取得核准

                          — 15 —
批复文件。
    (二)公司负责审批项目的审批流程
    1.投资决策申请。项目单位组织编制项目投资决策申请报告
并上报公司。
    2.综合评价。规划发展部组织开展项目技术经济综合评价,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经济论证,市场分析,竞争力分析,风
险分析,环保水保等外部支持性文件审核以及外部配套设施建设
规划审核等。
    3.专委会评审。专委会办公室受理投资议题后,组织召开专
委会会议进行评审。在项目提请专委会评审前,根据实际需要,
专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展项目调研。
    4.投资决策机构审议。投资议题经专委会会议评审通过(对
于主办部门研究提出,投资额度较小、建设管理经验丰富、风险
小、无颠覆性因素的新(扩)建项目,经专委会同意,可不经专
委会评审)后,由规划发展部提请公司相应的投资决策机构审议。
    5.批复文件下达。通过公司投资决策审议后,规划发展部组
织下达批复,明确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规模、股比结构等重要
事项,并报上级单位备案。原则上投资决策(可研)批复文件有
效期为 2 年,特殊项目可申请 1 次延期,延期期限为 1 年。超期
未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上报核销或重新报批的请示。
    (三)上级单位负责审批项目的审批流程
    1.投资决策申请。项目单位组织编制项目投资决策申请报告

                          — 16 —
并上报公司。
    2.公司审核审议。规划发展部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投资决策
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单项投资额达到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
准的提请公司党委会前置审议,单项投资额未达到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直接提请公司董事长专题会或总办会审议。
    3.上级单位审批。通过公司审核研究后,由规划发展部报上
级单位审批。
    4.公司投资决策机构审议。获得上级单位批复后,单项投资
额达到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规划发展部提请公司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5.批复文件下达。通过公司投资决策机构审议后,规划发展
部组织下达批复,明确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规模、股比结构等
重要事项。原则上投资决策(可研)批复文件有效期为 2 年,特
殊项目可申请 1 次延期,延期期限为 1 年。超期未实施的项目,
项目单位应及时上报核销或重新报批的请示。
    (四)其他要求
    1.项目单位在编制项目投资决策申请报告时,可同步落实项
目核准(备案)所需的各专项研究报告。
    2.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社会稳定风险较大的投资项目,应按
照有关法规要求,履行批前公示程序。
    3.涉及外部投资方的,需通过股东协议(或董事会决议、股
东会决议)明确各方股权占比、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并聘

                          — 17 —
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合作方(业绩良好、实力雄厚中央企业或
省级国企除外)投资能力进行评估,或提交经认可的银行资信文
件作为出资能力的证明。原则上合作方净资产总额不得低于“拟
合作项目总投资×合作方所占股比”。
    4.投资决策(可研)审批通过后,可开展以下工作:
    通过招标确定技术许可(转让商)、监理单位、主机及主要
辅机设备(长周期设备)预中标单位;按上级单位及本公司有关
规定,开展项目公司组建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开工阶段审批有关要求及程序:
    境内新(扩)建项目的开工阶段审批具体执行公司有关管理
办法,同时需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工作开展深度要求
    工程建设部应通过制度明确境内新(扩)建项目的开工建设
条件标准,开工条件实施清单化管理。开工条件应包括但不限于:
已完成初步设计报告(水力发电项目指施工规划设计报告)并取
得专家评审意见;取得政府核准批复(或完成备案);取得环保、
水保、林地、土地以及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项目开工前应取得
的其他必要支持性文件;取得项目投资决策(可研)批复;项目
已列入公司当年开工(或开工备选)计划;项目单位已制定完善
的项目开工管理制度。
    (二)审批流程
    工程建设部负责受理新(扩)建投资项目的开工申请。经复

                          — 18 —
核论证后,属重大项目的报上级单位审批;重大项目以外的其他
项目,报公司总经理以总经理办公会形式审批,审批通过后,抄
报上级单位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节 技改投资、科技投资、信息化投资

    第三十三条 技改、科技、信息化等项目的前期审批按照上
级单位和公司相关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同时需满足本节相
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在投资决策(可研)阶段,公司相关主管部门
应按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组织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工
作。在项目纳入上级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后,授权公司审批的项
目,由公司相关部门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提交公司相应投资
决策机构审批;未授权公司审批的项目,须报上级单位审批后再
履行公司投资决策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节所指各类型项目的投资均须统一纳入公
司年度投资计划。在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制定时,由公司相关主管
部门对项目进行严格审核。

                     第三节 股权投资

    第三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和分工,按照本办法的
总体要求,制订股权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批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同时需满足本节相关规定。

                           — 19 —
    第三十七条 在投资决策(可研)阶段,股权投资项目应开
展充分的评估论证。评估论证后,报上级单位相应主管部门组织
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八条 股权投资项目的投资须统一纳入公司年度投
资计划。项目报上级单位审批前应会签规划发展部,审批通过后
抄报规划发展部。

                 第四节 办公类小型基建投资

    第三十九条 办公类小型基建项目的前期审批具体执行上
级单位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同时需满足本节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办公类小型基建投资须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精神,严格执行国家以及地方政府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内外部审
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在立项以及投资决策阶段,办公类小型基建项
目均须统一上报上级单位进行审批。开工阶段由公司负责审批。
   (一)立项阶段审批有关要求及程序
   项目单位应对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合规性进行充分论证,制
定项目方案,估算项目投资,确定资金来源,编制立项申请报告
并上报公司。规划发展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并提请公司相应投资
决策机构审议后,报上级单位审批。
   (二)投资决策阶段审批有关要求及程序
   项目单位应按照立项批复的要求,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20 —
或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投资决策申请报告并上报公司。规划发展
部根据需要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开展项目综合评估论证。评估论证
通过后,报上级单位审批。获得批复后,提请公司相应投资决策
机构审议。
    (三)开工阶段审批有关要求
    工程建设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制订公司办公类小型基建
项目开工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投资决策批复,严格履行开工审批
程序。开工阶段审批通过后,由工程建设部报上级单位备案。


                 第六章 项目建设与实施


    第四十二条 投资项目建设(实施)过程必须符合国家(地
方)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上级单位和本公司相关部门制定的
相应类型项目工程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
    第四十三条 符合上级单位确定的重点发展方向的投资项
目,在投资决策前确需进行准备工程(例如制约工期的施工准备
中的路桥工程、先移民后建设工程、枢纽及库区与地方发展相结
合的路桥、防洪堤工程等)施工的,应提请公司专题报上级单位
批准后实施,投资计划由上级单位投资计划管理部门同步下达。
    第四十四条 投资项目的采购工作应依据上级单位和本公
司投资项目采购有关规定开展,并应与项目投资决策、开工管理
和投资计划相衔接,确保项目严格按程序推进。

                         — 21 —
    第四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负责撰写竣工验收报告
和竣工决算报告,公司按相关规定组织验收。需由国家组织竣工
验收的项目由公司提请上级单位上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竣
工验收。
    第四十六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或竣工验收阶段,如项目的预
期(或实际)总投资超过开工审批阶段批复投资额的比例达到本
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相关标准的,需及时报原投资决策机
构审议。


               第七章 投资计划与统计管理


    第四十七条 投资计划管理具体依照公司《投资计划管理办
法》执行,投资统计管理具体依照公司《统计管理办法》执行,
同时需满足本章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投资项目应编制分年度投资计划,纳入公司年
度投资计划。
    第四十九条 强化投资计划全覆盖,投资项目均纳入投资计
划管理。公司制定年度投资计划时,所属企业负责编报其年度投
资计划建议,原则上均须对应具体项目,公司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审核,规划发展部汇总提出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建议,经公司党委
会前置研究讨论、上级单位批准后报公司投资决策机构审议,
通过后执行。投资计划确定后,原则上年内不进行调整,全面提

                           — 22 —
高投资计划(年度、季度)执行的严肃性,实施严格考核制度。
因特殊情况,确需新增纳入年度计划的,经专题研究论证,履行
相应程序后据实调整,纳入年度考核。
   强化投资计划全过程管控。加强投资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和
应用,推动投资计划与财务、采购等管理系统有效衔接、高度协
同,实现投资计划对项目前期、工程建设以及竣工验收等投资全
过程管控。
    第五十条     投资计划急需临时调整的,按照“一事一议”的
原则,履行完成相关程序后,下达投资计划和开展相应工作,统
一纳入投资计划调整范畴。
    第五十一条 投资计划如遇不可抗力或国家宏观政策调整
等因素影响,不能完成年度计划的,可以申请调整。原则上在每
年三季度启动年度投资计划调整工作,年度投资计划调整要与预
算调整相协调。
    第五十二条 公司定期组织所属企业编制投资统计报表和
开展投资分析工作,按要求上报上级单位。


                  第八章 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


    第五十三条 公司每年度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公
司投资决策机构每年听取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情况报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加强后评价成果应用,充分

                            — 23 —
发挥后评价成果在提高发展规划、项目审批、建设运营、投资
质量效益等方面的管理水平以及责任追究、项目跟踪考核等方
面的重要作用。
    第五十五条     新(扩)建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具体依照公司
《新(扩)建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执行。其他类型投资项
目后评价管理具体执行上级单位和本公司相关部门制订的相应
类型项目后评价管理制度。


                     第九章 投资风险管控


    第五十六条 所属企业是投资项目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公
司及所属企业应当按照上级单位和本公司有关规定开展投资项
目风险管控工作。
    第五十七条 投资项目在立项、投资决策(可研)、开工以
及建设实施等阶段,应持续组织开展风险防控工作。在投资决策
(可研)审批阶段,新(扩)建、并购以及重大技改(重大技改
投资的定义具体执行生产管理部制定的有关办法)等投资项目,
需按以下要求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工作,主要程序及要求:
   (一)项目单位需组织开展项目风险评估和管控研究工作,
对影响项目目标实现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价,制定管
控措施,组织编制项目投资风险评估报告。
   (二)公司组织对项目投资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对于特

                            — 24 —
殊的项目,或本单位缺乏审核能力的,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咨询
和审核。对需要上报上级单位进行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应将项
目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随同投资申请一并上报。风险评估与
管控通过审核是项目开展投资决策(可研)审批的必要条件。
    第五十八条 风险评估报告需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总结、提炼项目拟达成的目标,包括但不限于:规划
目标、效益目标、财务目标、安全环保目标以及社会责任目标等,
目标应尽量具体化并有相应的指标对应;
    (二)识别出所有可能影响项目目标的风险事项;
    (三)对所有风险事项进行分析和评价,并按照风险大小和
管理优先级等级进行排序;
    (四)对于重大风险排序位于前列的风险(至少包括前五位
风险),或投资实施主体认为需特殊对待的中等或一般风险,应
制定风险应对策略;
    (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点进行经济敏感性分析。


                 第十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九条 规划发展部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年度投资授权
审批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度 1 月 31 日前报上级单位。年
度投资授权审批完成情况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授权审批完成总体情况(含年度审批规模,

                           — 25 —
投资额等);
    (二)已审批项目预期收益指标;
    (三)已审批项目进展情况;
    (四)已审批项目投运后实际效益情况;
    (五)投资授权审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六十条   投资项目审批授权放权坚持“有权必有责,权责
必相称”的原则。公司是上级单位授权范围内投资项目审批的责
任主体,对其授权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经济性负责,
不得转授权。在公司行使授权过程中发生的未进行充分必要的论
证、未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流程、违规拆分项目审批、超授权范
围审批、未经批准或未按照上级单位和本公司相关规定实施采购
以及其它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企业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一经发
现并核实,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责任追究。
    第六十一条 参与投资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勤勉尽职,
规范履责。在项目开展立项、投资决策(可研)和开工等三个阶
段审批时,项目单位经办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公
司经办部门经办人、经办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均须
签字背书(签字背书表见附件 3)。
    第六十二条 公司是投资活动全面监管的责任主体,相关部
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单位的以下工作内容进
行监管:
    (一)项目前期支持性文件等外部审批手续的完备性,可研

                          — 26 —
深度以及相关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技术经济评价与风险评估
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投资实施过程中项目的造价、安全、质量、进度以及
环保等目标的实现;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环节出现的重大问题,如重大设计
变更、投资超概以及质量安全事故等。
    第六十三条 公司实施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对投资项
目(基本建设项目、生产技改项目等)的概算执行以及前期决策
审批、建设实施、生产运营等情况进行审计,以全过程跟踪审计
为主,实现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
    第六十四条 对于满足本办法相关要求,项目建成(并购成
功)后实际经济效益指标较好、建设质量优良,获得国家、行业
优质投资奖项或综合效益达到同类同期项目国内先进水平及以
上的投资项目,可申请公司或上级单位奖励。
    第六十五条 各级单位应认真履行本单位的投资监管责任,
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和单位职能对投资行为进行严格检查和监
督,对发现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单位和本公司规定造成资
产损失的投资行为进行认真核实调查,及时采取止损措施,并明
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移交公司
或上级单位相关部门办理。涉嫌犯罪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移交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十六条 公司严格实施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坚持“有责

                          — 27 —
必问、问责必严、终身追责”的原则。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上
级单位和本公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
成公司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将进行严肃追究问责。
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责任人,须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
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
    第六十七条 发生资产损失的认定依据、责任追究范围、责
任划分原则和处罚标准等依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37
号)、上级单位及本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所属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投资管理
实施办法。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规划发展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电长源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试行)》(国长电制度〔2021〕24
号)同时废止。公司此前制定的有关投资管理规定与之有矛盾或
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公司投资项目判据参数一览表
       2.公司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2024 年版

                           — 28 —
3.XX 项目签字背书表(投资决策阶段)




                 — 29 —
     附件 1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项目判据参数一览表
                                                        判据参数(指标体系)

                                                   通用指标
                                                                           辅助指标
                 项目类型                          境内项目

                                                        全投资内               投产后第 3
                                           资本金内                投产后第
                                                        部收益率               年资本金
                                           部收益率                3 年 EVA
                                                        (税前)               净利润率

                  60 万千瓦(含)以上煤电      10%              8%
      火力发电
        项目      30 万千瓦级煤电、热电      11%              9%

                            燃气发电         10%              8%

新                          常规水电          5%              5%
(    可再生能
扩      源项目         抽水蓄能项目          6.5%             -
)
建
项                    光伏、风力发电         6.5%             6%
目                                                                   >0
                 综合能源项目                 8%          6.5%                    >0

                  配电网项目                  8%          6.5%

               独立共享储能项目              6.5%             6%

               其他(含非主业)              15%              -
                                           具体执行相关股权投资
                 股权项目                        管理办法

     技改项目(具有投资回报要求)            参照新建项目指标
                                           参照新建项目资本金内
                 参股项目                      部收益率数值           -




                                          — 30 —
备注:1.国资委确定的9个战略性新兴产业+6个未来产业,除前述已明确收益标准的
       外,其余执行国务院国资委及上级单位其他有关规定。
     2.各类型投资项目判据参数以通用指标为主,辅助指标为辅,2个通用指标满
       足其中之一即可。
     3.各类型投资项目全投资内部收益率(税前)基准值低于近三年固定资产长期
       贷款利率时,以近三年固定资产长期贷款利率作为全投资内部收益率的基准
       值。
     4.投资项目判据指标将根据公司规划调整以及市场变化等情况,不定期动态调
       整。
     5.具有一体化性质的投资项目,测算单个项目投资收益的同时,需考虑该项目
       建设为一体化带来的整体效益提升,按比例或一定原则计算到该项目的测算
       收益中。同时测算一体化项目的整体效益指标,作为投资决策参考依据。




                                 — 31 —
附件 2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2024 年版

    一、禁止类
    1.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2. 未按规定履行必要的政府主管部门(机构)审批(备案)
程序的投资项目。
    3. 不符合经国资委审核或备案的上级单位发展战略规划的
投资项目。
    4. 不符合上级单位和本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和项目投资决策
程序的投资项目。
    5. 未明确风险管控措施与融资、投资、管理、运营或退出
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6. 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7. 超过国资委核准的非主业投资比例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8. 预期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低于 5 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
投资项目。
    9. 负债率高于 70%的企业推高企业资产负债率的投资项目
(上级单位特别批准的除外)。
    10. 新购土地开展的商业性房地产投资项目。
    11. 新开展与公司主业关联度不高的持牌类金融机构投资

                        — 32 —
项目。
    12. 与列入反制危害国家安全清单或目录内的外国实体合
作的有关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
    1. 单项投资额大于公司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 50%的投资
项目。
    2. 非主业投资项目。
    3. 预期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低于行业基准收益率的投资项
目。
    4. 移民数量多、征林征地范围广和社会风险较大的投资项目。
    5. 因并购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以上亏损且存在重大历史遗留
问题风险的企业,导致公司突破资产负债率管控目标的投资项目。




附件 3

       XX 项目签字背书表(投资决策阶段)

                          — 33 —
投资项目
             投资项目责任人            姓 名      签 字
责任单位

           主要领导

项目单位   分管领导

           经办部门负责人

           主要领导

           分管领导
长源公司
           经办部门负责人

           经办部门经办人

  备注:立项以及开工阶段的签字背书表可参照投资决策阶段




                            — 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