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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源电力: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7-05  

证券代码:000966                证券简称:长源电力      公告编号:2024-054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7月4日下午2:50在湖北
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63号本公司办公地国家能源大厦2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
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冬先生和副董事长李海滨先生因公务未能现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
董事王强先生主持。会议同时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2024年7月4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接受网络投票;使用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4年7月4日上午9:15~下午3:00期间接受网络投票。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人,代表股份
52,969,3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66%。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43,458,7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07%;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9,510,6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59%。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
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
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
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方控股股东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1,855,817,730股)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631,5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23%;
反对33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77%;弃权0

                                        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52,631,5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23%;反对33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方控股股东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1,855,817,730股)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631,5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23%;
反对33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77%;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52,631,5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23%;反对33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宋晨曦、王萍
    3.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熊茂垠
    4.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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