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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源电力: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9-28  

                 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家能源集团长

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

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

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

事项所作的说明。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我们保证并承诺,

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

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

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

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且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

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关于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出席

会议对象、现场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

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事项。且上述

公告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按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

行了披露。召集人在发出上述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

议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星期

五)下午 2:50 如期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

内容与公告一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时间为:2024 年 9 月 27 日上午 9:15,

结束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7 日下午 3: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68 人,代表

股份 1,918,305,028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7736%。其

中: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

股份 1,896,976,455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997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67

人,代表股份 62,487,29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2728%。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1,158,725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1.4970%。

    本所律师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

证明、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提供的 2024 年 9 月 20 日下午收市时公司的《股东名册》

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66 人,代表股份 21,328,573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5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66 人,代表股份 21,328,573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775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

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

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候选人:郑峰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15,936,8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765%;反对 1,593,8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831%;弃权 77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0,119,1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6.2102%;反对 1,593,8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07%;弃权 77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91%。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得了通过。议案的表

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

结果提出异议。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

用签字盖章页)




                                         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熊茂垠

                                      经办律师:王萍 宋晨曦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