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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源电力: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2024-11-09  

            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126 号德成中心十号门三楼 邮编:430061

    电话/Tel: +86 027 8783 8885 传真/Fax: +86 027 8783 8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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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并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境内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国
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源电力”或“发行人”)的委
托,担任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出具《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湖
北大纲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出具《湖北大纲律师事
务所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一)》”)、《湖北大纲律师事务
所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二)》”)、《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三)》”)、《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关
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四)》”)、《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关于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五)》”)。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
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及《补
充法律意见书(五)》中的相关声明、假设和承诺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除另有
说明之外,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
具有相同释义。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准和授权

    1.2023 年 5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十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2.2023 年 7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3.2024 年 6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十届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4.2024 年 7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
案》。

    5.2024 年 8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同意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数未达到认购邀请
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则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
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
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如果有效申购不足,
可以启动追加认购程序。

       (二)国资监管机构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

    2023 年 4 月 27 日,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长源电力再
融资事项的批复》(国家能源财资函〔2023〕117 号),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方
案。

       (三)证券发行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程序
    1. 2024 年 1 月 10 日,深交所出具《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
中心审核通过。

    2. 2024 年 7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021 号),
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具备实施本次发行的法定条件。

二、本次发行的过程和结果

    发行人本次发行由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
或“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担任保荐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中信证券
以下合称“联席主承销商”)。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

    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已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国
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
资者名单》(以下简称“《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包括截至
2024 年 10 月 10 日收市后可联系上的前 20 名股东(不包含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联席主承销
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规定的 36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8 家证券公司、17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及
148 家其他类型投资者,共计 249 名特定对象。

    自《发行方案》和《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报备深交所后至本次
发行簿记前,联席主承销商收到 42 名新增投资者表达的认购意向,新增投资者
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1      深圳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2      无锡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序号                                  投资者名称
 3     江苏毅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上海铂绅私募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5     张奇志
 6     王良约
 7     吴建昕
 8     张辉贤
 9     天铖数字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10    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1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2    深圳嘉石大岩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    北京源峰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    华实浩瑞(武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5    郭军
 16    上海金锝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    西安博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    重庆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    西藏瑞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20    北京丰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1    方永中
 22    共青城胜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3    颐和银丰天元(天津)集团有限公司
 24    青岛惠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5    深圳市彭年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6    张宇
 27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8    国调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滁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9    上海杉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陈学赓
 31    山东三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    重庆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3    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4    王梓旭
 35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6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7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8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9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0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1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2    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经本所律师见证,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T-3 日)至
本次申购报价前(2024 年 10 月 29 日上午 9:00 前)向上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投资者发送了《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
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相关附
件。

     经核查,《认购邀请书》主要包括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发行价格确定、获配
股数分配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信息等内容。《申购报价单》主要包括申购人
名称、申购人股票账户名称、申报价格、认购金额、承诺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所确定的申购时限内(2024 年 10
月 29 日(T 日)上午 9:00-12:00),联席主承销商共接收到 25 名投资者的申购
报价,均符合《认购邀请书》中对申购报价的要求,且及时、足额缴纳申购保证
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无需缴纳申报保证金),均为有效申购报价。

     投资者的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为有
                     投资者名称
号                                               (元/股)   (万元)     效申购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90     7,000.00     是
        中节能(湖北)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2                                                    4.15     6,000.00     是
                  企业(有限合伙)
 3        湖北省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3.80     5,000.00     是
        重庆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4                                                    3.69     5,000.00     是
                        合伙)
 5                      王梓煜                        4.20     5,000.00     是
                                                      4.56     5,000.00     是
        江苏高投毅达绿色转型产业投资基金(有限
 6                                                    4.15     8,000.00     是
                        合伙)
                                                      3.69    10,000.00     是
                                                      4.25    15,000.00     是
 7          国家绿色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4.08    25,000.00     是
                                                      3.89    30,000.00     是
序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为有
                    投资者名称
号                                               (元/股)   (万元)     效申购

8         湖北省铁路发展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4.59    30,000.00     是

9             襄阳市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4.00     5,000.00     是
10                    UBS AG                          3.95     5,000.00     是
11           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4.31    10,000.00     是

                                                      4.39     6,500.00     是
      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西
12
      赣江新区财投晨源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4.29     7,000.00     是

13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01     5,000.00     是
      山东三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三
14                                                    4.16     5,000.00     是
            足天富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
15                                                    3.89     5,000.00     是
                    养老金产品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
16                                                    3.83     5,000.00     是
              限公司-华泰多资产组合
                                                      4.10     5,000.00     是
17       青岛惠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92     6,000.00     是
                                                      4.31     8,080.00     是
18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10    16,360.00     是
                                                      3.75    21,220.00     是
19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61    50,000.00     是
20     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38     5,000.00     是
                                                      4.28     5,500.00     是
2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18     6,900.00     是
                                                      4.04    10,400.00     是
                                                      4.28    12,570.00     是
22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14    23,270.00     是
                                                      3.79    35,020.00     是
                                                      4.11    20,000.00     是
23             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91    41,700.00     是
      国调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滁州)合伙
24                                                    4.01     5,500.00     是
                企业(有限合伙)
                                                      4.60     6,000.00     是
      国调创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南昌)合伙企
25                                                    4.12     8,000.00     是
                  业(有限合伙)
                                                      3.80     9,000.00     是

     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询价对象均在《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所列示的及新增的发送认购邀
      请书的投资者范围内,且均按《认购邀请书》的要求及时提交相关申购文件,均
      为有效申购。

             (三)本次发行的定价和配售

          根据申购报价情况,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
      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4.10 元/
      股。

          发行人控股股东国家能源集团拟认购金额不低于 90,000 万元(不含本数)
      且不超过 150,000 万元(不含本数)。国家能源集团不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市场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
      同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根据《认购邀请书》规定的配售原则,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为包括
      国家能源集团在内的 16 名特定对象,发行价格为 4.10 元/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为 731,707,317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999,999,999.70 元。

          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获配数量、获配金额情况如下:

序                                        获配价格       获配股数                       锁定期
                 认购对象名称                                         获配金额(元)
号                                        (元/股)        (股)                       (月)
1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10   219,512,196    900,000,003.60     18
     中节能(湖北)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2                                               4.10     14,634,146     59,999,998.60     6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王梓煜                      4.10     12,195,121     49,999,996.10     6
     江苏高投毅达绿色转型产业投资基金
4                                               4.10     19,512,195     79,999,999.50     6
               (有限合伙)
5      国家绿色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4.10     36,585,365    149,999,996.50     6
6     湖北省铁路发展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4.10     73,170,731    299,999,997.10     6
7        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4.10     24,390,243     99,999,996.30     6
     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
8    司-江西赣江新区财投晨源股权投资中          4.10     17,073,170     69,999,997.00     6
              心(有限合伙)
     山东三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9                                               4.10     12,195,121     49,999,996.10     6
     公司-三足天富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0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10     26,414,642    108,300,032.20     6
11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10    121,951,219    499,999,997.90     6
12   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4.10     12,195,121     49,999,996.10     6
序                                         获配价格      获配股数                        锁定期
                认购对象名称                                          获配金额(元)
号                                         (元/股)       (股)                        (月)
                    伙)
1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10   16,829,268      68,999,998.80        6
14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10   56,756,097     232,699,997.70        6
15         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10   48,780,487     199,999,996.70        6
     国调创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南昌)合
16                                                4.10   19,512,195      79,999,999.50        6
             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符合《认购邀
      请书》确定的认购原则与程序,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的认购协议签署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与本次发行的各认购对象分别签署了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份认购协议》(以
      下简称“《认购协议》”),《认购协议》对认购价格、认购数量及认购款项支
      付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约定。

          (五)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E22907 号),截至 2024 年 11 月 1 日,中
      信建投证券已收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认购者认购资金合计人民币
      2,999,999,999.70 元。

          2024 年 11 月 5 日,中信建投证券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保荐与承销费后的余
      额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E22906 号)截至 2024 年 11 月 5
      日 , 公 司 本 次 向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A 股 股 票 731,707,317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2,999,999,999.7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9,366,754.68 元,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2,990,633,245.02 元 , 其 中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 股 本 )
      731,707,317.00 元,资本公积为人民币 2,258,925,928.02 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认
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认购邀请的发送、投资者申购报价、
定价和配售、认购协议的签署、缴款及验资等发行过程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办
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相关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
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一)认购对象适当性及备案情况核查

     1.认购对象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
等 文 件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查 询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公示信息,本次发行确定的最终认购
对象合计 16 名,该等认购对象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具有认购
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且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未超过 35 名。

     2.认购对象的适当性核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实施指引(试行)》等相关要求,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
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联席
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如下:
                                                                    产品风险等级与
序
                    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分类       风险承受能力是
号
                                                                        否匹配
1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II 类专业投资者         是
     中节能(湖北)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2                                                 Ⅰ类专业投资者          是
     (有限合伙)
3    王梓煜                                        普通投资者             是
     江苏高投毅达绿色转型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
4                                                 Ⅰ类专业投资者          是
     伙)
5    国家绿色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Ⅰ类专业投资者          是

6    湖北省铁路发展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普通投资者             是
                                                                     产品风险等级与
序
                     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分类      风险承受能力是
号
                                                                         否匹配
7    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Ⅰ类专业投资者         是
     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西赣
8                                                   Ⅰ类专业投资者         是
     江新区财投晨源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山东三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三足
9                                                   Ⅰ类专业投资者         是
     天富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0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Ⅰ类专业投资者         是

11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Ⅱ类专业投资者         是

12   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普通投资者            是

1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Ⅰ类专业投资者         是

14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Ⅰ类专业投资者         是

15   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Ⅰ类专业投资者         是
     国调创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南昌)合伙企业(有
16                                                  Ⅰ类专业投资者         是
     限合伙)
     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上述 16 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联席主承销商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3.发行对象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
等文件并经公开渠道检索查询,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及其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
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梓煜、湖北省铁路发展基金有限责任公
司、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瀚祥投资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
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
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法
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
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规范的
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登记备案程
序。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参与认购。其用以参与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分别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中节能(湖北)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高投毅
达绿色转型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国家绿色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西赣江新区财投晨源股权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山东三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三足天富 2 号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国调创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南昌)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于私募基金,
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进行了登记备案。

    综上所述,根据本次发行对象提交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
行的认购对象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
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二)发行对象的关联关系核查

       除国家能源集团外,根据认购对象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
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其最终认购方不存在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
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主要股东向其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不存在直接或通过
利益相关方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三)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核查情况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的要求,本所律师对本次认购
对象资金来源进行核查:
    国家能源集团承诺本次认购资金来源均系其合法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
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或间接使用发行人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不存在发行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国家能源集团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
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除国家能源集团外,参与本次认购的对象作出承诺:“不存在‘发行人和联
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
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不存
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其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
保收益承诺,且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
形”。

    经核查,本次发行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
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获配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等的情形,
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等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均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
主体资格,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并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具备实施本次发行的法定条件。

    2. 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认购协议》等
法律文件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认购邀请的发送、投资者申购报价、定价和配
售、认购协议的签署、缴款及验资等发行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与承
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关
于本次发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相关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规,发行
结果公平、公正。
    3. 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认购对象均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及《发行承销方案》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尚需办理因本次发行引起的新增股份登
记、上市手续,以及注册资本增加、章程修改等事宜的市场主体登记或备案手续,
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
页)




  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熊茂垠


    签署: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刘   敏


                                              签署: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王   萍


                                              签署: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