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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佛塑科技:佛塑科技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2024-11-15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
                 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佛塑科技)拟通过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袁海朝、北京华浩世纪投资有限公司等 108 名交易对方购买其

合计所持有的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份,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广东

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

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的说明

    (一)公司与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

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二)2024 年 11 月 1 日,公司发布《佛塑科技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24-44),预计

停牌时间不超过 10 个交易日。停牌期间,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了本次交易

的进展情况。

    (三)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制作了交易进程备忘录,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上报。

    (四)股票停牌期间,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
的要求编制了本次交易的预案及其摘要,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

    (五)2024 年 11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十一

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因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

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通过并出具审议意见;同日,公司与各交易对方分别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购买资

产框架协议、募集配套资金股份认购协议等。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编制了《佛塑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预案》等文件。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 序完整、

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交易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本次交易拟提交的相关法 律文件,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公司提交并披露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前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就本次交易现阶段已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有效,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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