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航股份: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4-09-1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编:100025
电话:(86-10) 5809-1000 传真:(86-10) 5809-1100
二零二四年九月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有效表决等事项所涉及的
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
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资料,并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有效表决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
有效表决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
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公司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而依赖、使用或引
用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
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有效表决等事项
提供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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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4 年 8 月 23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网站上刊登《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对公司 2024 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的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会议地点、审议
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予以通知、公告。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9 日下午 14:30 在中国(江苏)自
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兴隆路 12 号 7 幢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9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与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1、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截至 2024 年 9 月 2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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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50,307,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036%(截至本次股东
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69,675,712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数量为
2,561,960 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为 167,113,752 股,下同)。根据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6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13,421,1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311%。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进行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和计票。网络投票依据深交所向公司提
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投票结束后,由公司合并
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本次股东大会对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盛航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同意 13,021,74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5.5525%;反对 597,0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3808%;弃权 9,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的 0.066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815,2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5.4840%;反对 597,0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4482%;弃权 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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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78%。
4、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持有“盛航转债”的股东回避表
决。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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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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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赵 洋 经办律师: 王 峰
吴 永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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