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航股份: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2月)2024-12-14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
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和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包括内部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二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提名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
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
时,由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为履行职责。当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
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
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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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公司应
按本工作细则规定进行及时补选。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
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
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
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代表公司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由提名股东在
董事会召开二十日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
提名股东向提名委员会提供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
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适宜担任董事
职务的情形等。
第十二条 董事会提名的董事,由公司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召开十日前,将提名
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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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总经理提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召开十
日前,将候选人详细资料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候选人详细资料要求参照本工作细
则第十条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披露董事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
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的,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二日发出书面变更通
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二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
或者取得提名委员会全体与会委员同意后按期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并由与会委
员签字。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委员、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委员、
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委员事后提交的曾参加
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
权。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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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
视为其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
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或举手方式进行。委员的表决意向分
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
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
修订本工作细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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