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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强邦新材: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2024-09-2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邦新材”、“发行人”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 2023 年 9
月 7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
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
〔2024〕51 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 “主承销商”
或“保荐人(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8 号〕)(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5
号〕)(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
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3〕100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
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 号)(以
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保荐人(主承销商)针对强邦新材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资格进行核查,出具本
核查报告:


   一、战略配售基本情况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4,000.0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
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后的公司总股
本为 16,000.0000 万股。本次发行的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400.0000 万股,
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
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1
    本次发行不安排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
资者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

   (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参与规模


    本次发行的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400.0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其中,强邦新材员工参与主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初始战略配
售数量为 400.0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且认购金额不超过
2,300.00 万元。
    若本次强邦新材专项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股数小于本次公开发行规
模的 10.00%,即 400.0000 万股,强邦新材专项资管计划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
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具体情况

   (一)富诚海富通强邦新材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名称:富诚海富通强邦新材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
称“强邦新材专项资管计划”)

    设立日期:2024 年 3 月 7 日

    备案日期:2024 年 3 月 13 日

    产品编码:SAHM62

    募集资金规模:2,300.00 万元

    管理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
员及核心员工非强邦新材专项资管计划的支配主体。

    共 6 人参与强邦新材专项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实际缴款金额、
资管计划份额的持有比例、员工类别等情况如下:
                                   2
                                                                         资管计划份
                                                           实际缴款金
序号     姓名            任职单位                职务                    额的持有比   员工类别
                                                           额(万元)
                                                                           例(%)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
 1      郭良春                               董事长           1,000.00        43.48   核心员工
                           限公司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                                               高级管理
 2      郭俊成                            董事、总经理          100.00         4.35
                           限公司                                                       人员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                                               高级管理
 3      林文丰                            董事、副总经理        300.00        13.04
                           限公司                                                       人员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                                               高级管理
 4      李长华                            董事、副总经理        200.00         8.70
                           限公司                                                       人员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                                               高级管理
 5      郭俊毅                               副总经理           100.00         4.35
                           限公司                                                       人员
       JUN YANG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                                               高级管理
 6                                           副总经理           600.00        26.09
        (杨俊)           限公司                                                       人员
                           合计                               2,300.00       100.00      -

           经主承销商和聘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强
       邦新材专项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上
       述人员均与发行人及相应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富诚海富通强邦新
       材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董事会决议

           2024 年 2 月 3 日,强邦新材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批准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专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本次发行战略配
       售。

           3、设立情况

           富诚海富通强邦新材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依法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4、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有权:“(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
       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及
       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如有);(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
       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自行提供或者

                                             3
委托经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
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和检查;(5)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
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6)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规
模、单个投资者首次参与金额、每次参与金额及持有的本计划总金额限制进行
调整;(7)管理人有权对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要求投资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资料,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
(8)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对备案材料进行复核,核查未通过的,将不予
以出具备案证明,故本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备案期限延长或备案不通过的风险。
届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计划;(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因此,强邦新材专项资
管计划的管理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能够独立决定资产管理计划
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为强邦新材专项资
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5、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核查,强邦新材专项资管计划系为本
次战略配售之目的设立,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且
均已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备案程序;强邦新材专项资管计划的份额持
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强邦新材专项资管计划均属于“发
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据强邦新材专项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和参与人出具的承诺函、强邦新材专项
资管计划的参与人提供的出资凭证、收入证明,并对参与人进行的访谈,经核
查,强邦新材专项资管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发行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参
与人作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没有使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专项
资产管理计划,没有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不存在接
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4
   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


   强邦新材专项资管计划已与发行人签署了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协议,
承诺不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同时约定了认购数量、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
限售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内容不存
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
形,内容合法、有效。


   (二)合规性意见


   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证券
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其中《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为: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
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
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
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
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
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5
   (三)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人(主承销商)聘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发行
人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
的禁止性情形,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四)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保荐人(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
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
者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
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
资者配售证券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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