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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豪鹏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01-09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是: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
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
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
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
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
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
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七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 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八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 资者关
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九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
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
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
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 者关系
的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
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
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四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 投资
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
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 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除本办法确认
的人员、董事会办公室人员或取得董事会秘书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
和人员不参与投资者接待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应经公司董事会许可,未经董事会许可
不得对外发布。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
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等应定期或不定期为董事会
办公室提供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文件的相关信息,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需要
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收集与整理、分析论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
活动时,还可以举行专门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
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或顾问咨询、策划和
协助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
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投资者关系顾问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
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实施,修改
时亦同。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