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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邦健康: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0月)2024-10-29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

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

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级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 司 成 立 应 对 舆 情 处 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以 下 简 称 “ 舆 情 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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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公司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

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

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

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证券事务部门牵头,负责对媒

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

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报告舆

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主要应履

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

现的舆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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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

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

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

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

不违 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客观真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

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

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

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公司应有系统运作的

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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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核实后及时上报

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

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

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应向证券监管机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

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时,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

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相

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以下

多种措施积极应对: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充分发挥投资

者热线及其他投资者沟通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

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

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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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

法权 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

用 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有权根据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同时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聘请的顾问或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

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 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条文解释及废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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