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电器: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24-09-27
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财务决算审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管理,提高财务决算
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及《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
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财务
决算审计。各子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由公司统一选聘,
选聘程序由公司统一执行,审计费用由公司统一支付,原则上公
司及各子公司应由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子公司不
得另聘会计师事务所单独出具年度审计报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决算审计是指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按
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国家财务会计
制度和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等单位关于年度财务决算的要求为
依据,对公司及子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相关经济活动
进行审查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总所
出具,公司及子公司不得接受会计师事务所下属分所单独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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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公司财务中心为选聘工作的具体办
事机构。审计委员会职责主要包括: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
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
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
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受聘会计师事务
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管理制
度;审议聘用或解聘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议审计费用。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决定聘用或解聘财务决算审计会
计师事务所,并决定审计费用。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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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为在国内工商登记注册
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 公司选聘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
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
效执业资格,且在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年度决算审计事务
所白名单内;
(二)具备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涉密业务的条
件,按照规定成立保密组织和工作机构、制定完善的安全保密制
度,并在涉密人员、涉密场所等方面符合国家安全保密规定和标
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含相应的软硬件设备)应当置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应当与国际会计机构物理隔离;
(三)至少具有 300 名注册会计师;
(四)近三年内没有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国务院国资委予
以重大处罚或禁入的记录,并在承担中央企业审计工作中没有出
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及不良记录,国务院国资委未明确不适合承
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五)近三年具有从事过国有大型企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经
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不得选聘其
承担财务审计工作:
(一)违反有关规定被司法部门或主管部门处罚不得承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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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
(二)承担公司财务决算审计业务时出现严重审计质量问题
的;
(三)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或虚假记载、严重失实
的;
(四)承担公司审计工作转包给其他中介机构的;
(五)私自接受公司所属子公司委托承担财务决算审计业务
的;
(六)发生保密违规行为或因泄密问题受到有关国家机关调
查、处理的。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
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
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公平、公正。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
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
制选聘条件。公司应及时披露选聘结果,内容应包括拟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
第十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
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
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
能力水平等。选聘要素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
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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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
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
价要素的得分。
第十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
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
理性。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一)公司财务中心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具体工作,拟
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方式、编制选聘文件、拟定评价要素
和具体评分标准,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确定;
(二)公司财务中心根据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选聘文件,
按照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选聘方式的具体管理要
求实施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
(三)审计委员会对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进行审
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决定;
(五)公司依据股东大会的决议,与会计师事务所签署《业
务约定书》,明确审计目标及范围、双方责任、保密要求、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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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等有关事项,原则上《业务约定书》应一年一签。
第十五条 聘任期内,公司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
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
的,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
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六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应当
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
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
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
第十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派出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
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
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
当合并计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
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
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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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
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五章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在选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
对现任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
客观的评价,并就是否变更会计师事务事项所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应提
前十五天通知前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表决时,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提出辞聘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
不当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应合理安排更换或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间,
不得因未能及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更换或新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按照该办
法要求重新执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程序,并在被审计年度
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
季度结束前完成续聘工作。
第六章 涉密业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聘选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军工涉密业务咨询
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工作要求规定的涉密服务单位条件。在选
聘文件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保密责任和要求,并按要求签订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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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协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
敏感信息的管控,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涉密载体时,按照公司保
密管理规定审批完成后方可提供,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公司
应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履行保密责任,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业务活
动。
第七章 监督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监督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审计
业务约定书》或业务合同的规定履行业务,及时完成审计业务、
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定期
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
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
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
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
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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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
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
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
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
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
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披露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前任
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
原因、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审计委员会的履
职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
相关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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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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