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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光电器: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4年3月修订)2024-03-21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及
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其中,证券投资包括公司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
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
的理财产品。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但无担保的债券投资仍适用本制
度;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
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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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得
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
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
险投资。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
规定。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进行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的除证券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如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证券投资事项出具明确的同意
意见。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以各类风险投资的发生额总和作为计算标准,并按
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第三章风险投资管理的控制程序

     第八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
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
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事前审议,对风险投资
项目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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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独立董事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对风险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
查。独立董事在内部审计部核实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
时由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风险投资资金
的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 监事会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风险投资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 风险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和建议由项目投资负责人等提出,并将
风险投资项目相关资料移交公司董秘办。

     第十三条 公司董秘办根据项目情况,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组织相关部门
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
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
筹集投资所需的资金、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形成初
步报告或投资计划提交分管副总裁审核、总裁审批。

     第十四条 总裁主持召开总裁办公会议,对风险投资项目报告或计划进行讨
论,将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形成议案提交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讨论,审议通过后提
交董事会审批。属于股东大会权限审议范围内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全过程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财务核算、报表编制,协同完成投资项目效益审计。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就风险投资项目的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
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意见。

                         第五章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制度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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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
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意见;

     (三)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
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
意见(如有);

     (四)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证券投资)。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
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已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应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未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应
在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
息。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
金来源等;

     上述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一时点证
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等;

     (三)证券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六)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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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末证
券投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买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证券投资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对年度证券
投资情况形成专项说明,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和独立
董事应对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出具专门意见:

     (一)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人民
币 1,000 万元以上的;

     (二)证券投资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当年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在人民币 100 万以上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二条        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应该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一)报告期证券投资概述,包括证券投资金额、投资证券数量、损益情况
等;

     (二)报告期证券投资金额最多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证券代码、投资金额、
占投资的总比例、收益情况;

     (三)报告期末按市值最大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码、持有数量、投资金
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四)报告期内执行证券投资内控制度情况,如存在违反证券投资内控制度
的情况,应说明公司已(拟)采取的措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况。

     证券投资专项说明、保荐机构意见(如有)和独立董事意见应当与上市公司
年报同时披露。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商业银行、
小额贷款公司、信用合作社、担保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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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1 亿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照本
制度关于风险投资的一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
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
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
予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
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中,“以上”均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国
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