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纸业:太阳纸业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4月修订)2024-04-10
内部审计制度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 SUN PAPER CO., LTD.
内部审计制度
证券代码:002078
证券简称:太阳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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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
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太阳纸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含全
资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保证企业经营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保障企业资产的安全;
(三)确保企业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四)提高企业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五)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监事会对
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
运行。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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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且
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公司经济活
动进行系统的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配置必要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
应具备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具有
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
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得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应及时向审计
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
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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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办理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
行使以下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
和 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
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部门的例会;
(五)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已经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七)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冻结资产等必要的
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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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工作范围为:
(一)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其经
济 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会计报表、财务决算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并签署意
见 ;
(六)对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七)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八)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案
审计;
(九)了解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公司进行的审计;
(十)办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应对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
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全资、控股企业应积极配合内审
部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依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审计工作;
可就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事项提供专业建议,在保证内部审计监督
和咨询工作之间相互独立的基础上,参与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的决策,但不
得直接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年度总体计划、风险评估
结果,拟定内部审计工作年度计划。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审计工作时,应根据初步调
查及风险评估情况制订内部审计实施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
明确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内容、审计方式和实施时间。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向审计对象发出审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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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在实施审计时现场通知。审计对象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
工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实施审计时,可以采取就地审计或报送审计的审
计方式,根据审计业务需要选择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或几种方式结合
进行。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获取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并对
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依据有关证据对具
体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第二十四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
意见。审计人员应与审计对象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审计
对象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客观、公正、准确。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
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
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
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
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送交公司
档案室归档,各种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年。
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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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风险投资等
的情形。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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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 ;
(四)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适
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
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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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
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
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七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
和个人,可以向董事长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控
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第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后
执行: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
处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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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以上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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