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电商: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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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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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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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南极电商”、“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列席
南极电商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
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下称“《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下
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与《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项所作的陈述和说
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资料和所作的说明(无论书面或口头)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该等文件、
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有关副本
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
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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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
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
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有鉴于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召开并作出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s://www.szse.cn/index/index.html)上发布了《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下称“会议
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时间、地点、投票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并确定了股权登记日。
3.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4 年 5 月 11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s://www.szse.cn/index/index.html)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下称“提示性公告”),提示性公
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和备查文件。
4.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下午 2 时 30 分在上海市杨浦区江湾城
路 99 号尚浦中心 3 号楼 10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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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内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
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 613,976,5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105%。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3.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
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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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1.《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关于公司董事、监事报酬的议案》
6.《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8.《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 2024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9.《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他未现场出席
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以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
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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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
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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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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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丽梅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二〇二四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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