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力:宁波东力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9-1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1398
致: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
有效性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知悉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
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资料,是真实、完整,无
重大遗漏的。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事实及公
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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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董事
会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上述公告披露的本次股东大会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特别提示: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结果单独
统计并披露。
公司已按《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上述议案的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星期五)14:00 在宁波市江北区银海路 1 号
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除载明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表决方式
等事项外,还包括现场会议登记事项、参与网络投票(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
互联网投票平台两种投票方式)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
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一)截至 2024 年 9 月 6 日(星期五)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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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四)公司邀请列席会议的嘉宾。
经核查公司截至 2024 年 9 月 6 日下午收市后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证明等资料,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4 名,共计代表股份 232,263,6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532,173,689 股)的 43.6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 204 名,代表股份数共计 2,344,0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532,173,689 股)的 0.44%。
基于上述核查结果,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各股东及代理人资
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提出新议案的股东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上述议案以记名方式进行了表决。
经审查,上述议案由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
人表决后,以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获得通过;上述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
票。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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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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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TCYJS2024H1398《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东力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签署:
姚振松
承办律师签署:
贺嘉贝
二○二四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