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力: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9-14
证券代码:002164 证券简称:宁波东力 公告编号:2024-031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 年 9 月 13 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15-9:25 和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波市江北区银海路 1 号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宋济隆先生
6、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08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34,607,624 股,占公司总股本 532,173,689 股的 44.0848%。
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32,263,623 股,占上市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43.6443%。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0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344,001 股,占上市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0.4405%。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05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 5,992,696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1.12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648,695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685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04 人,代表股份 2,344,001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405%。
4、其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浙江天册律
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
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3,571,32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83%;反
对 948,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42%;弃权 87,9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956,39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2.7073%;反对 948,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259%;弃权 8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6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4,150,42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51%;反
对 393,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6%;弃权 64,0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535,49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2.3707%;反对 393,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613%;弃权 6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8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姚振松、贺嘉贝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
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三)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