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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航光电: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1-13  

  证券代码:002179        证券简称:中航光电       公告代码:2024-002号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 月 12 日(星期五)上午 10: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2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2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浅井南路

6 号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 楼会议室

    (3)会议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郭泽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56 人,代表股份

1,272,176,81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0.0070%。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

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454 人,代表股份 324,394,60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3013%。

    (2)现场出席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780,091,898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36.796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 452 人,代表股份 492,084,91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3.211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部分董事、监事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因工作原因未能列席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272,038,609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99.9891%;反对 130,62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03%;弃权

7,5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6%,该议案通过。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中航光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271,225,257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99.9252%;反对 943,98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42%;弃权
7,5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6%,该议案通过。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272,065,409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99.9912%;反对 103,82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82%;弃权

7,5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6%,该议案通过。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272,065,279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99.9912%;反对 103,82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82%;弃权

7,7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6%,该议案通过。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272,065,279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99.9912%;反对 103,82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82%;弃权

7,7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6%,该议案通过。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272,065,279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99.9912%;反对 103,82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82%;弃权

7,7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6%,该议案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272,065,279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99.9912%;反对 103,82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82%;弃权

7,7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6%,该议案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272,065,279 股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99.9912%;反对 103,82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82%;弃权

7,7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6%,该议案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在关联股东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持 778,663,507 股回避

表决的情况下,同意 492,534,82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017%;

反对 970,78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967%;弃权 7,71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6%,该议

案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23,416,116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84%;反对 970,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2993%;弃权 7,7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24%。

    (以上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柳思佳、杨淞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