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中航光电: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存贷款等业务风险处置预案2024-03-16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开展存贷款等业务风险处置预案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在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工业财务”)的

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证资金的流动性,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风险处置预案具体实施部门为计划财务部。计财部部门领导为

责任人。

    第二条 对风险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计划财务部作为风险处置预案具体实施部门,应密切关注航

空工业财务日常经营情况,一旦发现风险苗头,应立即启动处置预案,开展

风险防控;

    (二)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督促航空工业财务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

注航空工业财务经营情况,并从集团、集团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

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加强风险监测,从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等渠道多方位获取信息,

对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第二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三条 关联交易期间,本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对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

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服务进行披露。每半年提供一次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并在半年报、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四条 本公司与航空工业财务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风险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五条 当航空工业财务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

程序:

    (一)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21 条、第 22

条、或第 23 条规定的情形;

    (二)乙方任何一个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三)乙方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重要信

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

风险等事项;

    (五)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乙方注册资本金 50%或者该股东对

乙方的出资额的,如影响乙方稳健运行,或出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

机构予以监督指导情形的;

    (六)乙方因违法违规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

施、实施行政处罚或涉嫌犯罪;

    (七)乙方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接管;

    (八)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六条 风险发生后,相关业务人员应及时了解信息,并形成书面文件

上报计划财务部负责人。

    第七条 计划财务部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后,应组织人员敦促航空工业财

务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风险

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
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处理方案。风险处理方案应

当根据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应急处

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八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要求航空工业财务采取积极措施,进

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包括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

收资金;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

一律收回;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等。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寻求帮助,确保公司

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四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九条 航空工业财务的业务与财务风险突发性风险平息后,计划财务

部应当加强对航空工业财务的监督,要求航空工业财务增强资金实力,提高

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航空工业财务风险进行评估,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条 计划财务部联合航空工业财务对突发性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

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风险的防范

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数不能消除,则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预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本预案从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