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光电: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2024-12-31
证券代码:002179 证券简称:中航光电 公告代码:2024-058号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航光电”)第七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12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会议资
料已于2024年12月23日以书面、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应参加表决董
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会董事人数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郭泽义主持,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和表决,通过了以下议
案:
一、在郭泽义、李森、郭建忠、韩丰、张砾5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
共有4名董事有权参与《关于2025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表决。
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前,已经独立董事2024年第四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获
全票同意:本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经过与公司沟通以及认真审阅资料,认为2025
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正常交易,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2025年度公
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以市场为依据,交
易价格公允、合理,交易程序规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2024
年度向关联人采购、向航空工业下属单位提供劳务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一定
偏差主要为客户需求及项目进展情况影响,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上述差异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披露在2024年12月31日的《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该议案尚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基本制
度的议案》。同意公司结合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修订《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管理办法》《中航光电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前,已经公司董
事会提名与法治委员会2024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获全票同意。修订明细见附
件,修订后的办法及制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披露
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 的 《 中 国 证 券 报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
股份管理办法》修订明细
序 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说明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航光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航光电科技股份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1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
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
——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
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有关规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
理办法。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
2 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修订
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
的融资融券交易。
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
及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以上人
3 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 修订
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
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
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
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
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 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
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 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4 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 修订
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
……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 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
5 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 修订
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
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
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
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
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
6 — 删除
公司应当将聘任理由以及相关人员
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予以披
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转让: 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内;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 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 修订
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 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
并在该期限内; 司股票并在该期限内;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
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 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
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 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
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深交所规则,被深交所公开谴责 因涉嫌与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
未满 3 个月的; 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
第十一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的;
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
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 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有 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
的公司股份: 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 罚没款的除外;
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罚; 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 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 (八)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
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
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
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
股票:
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
公告前 15 日内;
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
8 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修订
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
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
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
其他期间。
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和
9 修订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
外。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
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
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
数量。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
算公司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
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
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
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
易日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
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
基数,计算其中当年度可转让股份
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
的数量。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
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
10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 修订
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
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第十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
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
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
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
度可转让数量。
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
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
11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 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 修订
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 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
股份的计算基数。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动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 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
公司在深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 发生变动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
内容包括: 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站上进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12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修订
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价格;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价格;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项。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所持公司股份的,公司应当在首次
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公
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
司股份的,公司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
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减持计划
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备案
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
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
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
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以
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
及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且
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
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过 3 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高
13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 修订
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
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
间过半时,公司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
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
况。
完成公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公司应当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员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两个交易
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
日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
的关联性。
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
公司应当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公司应
人员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
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
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
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完成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
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
14 — 该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新增
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
共同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深交所及本办法关于董监高
减持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
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行为:
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妹;
15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修订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
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
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
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
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组织。
织。
16 第六章 董监高离任后股票锁定要求 第六章 附则 修订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17 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 — 删除
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
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 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
责解释。 生效。原《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18 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
过之日起实施。 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管理办法》自
行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
19 — 新增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明细
序 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说明
第十条 证券发行议案经董事会表决 第十条 证券发行议案经董事会表
通过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深 决通过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披
交所,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露,并及时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者股权的, 知。
应当在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同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者股权
1 修订
时,披露该资产或者股权的基本情 的,应当在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况、交易价格、定价依据以及是否与 的同时,披露该资产或者股权的基
公司股东或其他关联人存在利害关 本情况、交易价格、定价依据以及
系。 是否与公司股东或其他关联人存
在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 第十二条 公司提出发行申请后,
本次发行申请的下列决定后,应当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次一
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一)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查; (一)收到交易所不予受理或者终
(二)不予核准或者予以核准。 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2 修订
公司决定撤回证券发行申请的,应当 (二)收到中国证监会终止发行注
在撤回申请文件的次一工作日予以 册决定;
公告。 (三)收到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或
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四)公司撤回证券发行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
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开募集证券说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募集说明书
明书上签字,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 或者其他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 上签字、盖章,保证信息披露内容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按
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声明承担
3 相应的法律责任。 修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
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证券发行信
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确认信
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
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在公开发行证券前的 第十四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经中国证 申请经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
4 监会核准的募集说明书摘要或者募 行前的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募集 修订
集意向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 说明书刊登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
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全文刊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
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 开办的网站,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
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 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众查阅。
第十五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 第十五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申
后,应当将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在至 请经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 前将公司募集文件刊登在交易所
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网网站,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供公众查
所,供公众查阅。 阅。
5 修订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公司应当
在证券发行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将
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在交易所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供公众查
阅。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将公开募集证券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将募集说明书
说明书全文或摘要、发行情况公告书 或者其他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
6 刊登于其他网站和报刊,但不得早于 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于其他网站, 修订
按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披露信 但不得早于按照第十四条、第十五
息的时间。 条规定披露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
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
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 3 个月、
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编制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 完成并披露。
7 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 修订
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
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
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 第二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
容: 内容:
…… ……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8 修订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财务数据;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二)股东信息;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其他重要事项
(四)季度财务报表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 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专项说明。
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交所的规定,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的实际情况。
9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 修订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
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
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
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
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
审议、披露程序 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经理、财务负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
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及时编制定期报 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告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人员应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
10 修订
…… 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 ……
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
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 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
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 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
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 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
管理人员。 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重大信息报告、形式、 第三十六条 重大信息报告、形式、
程序、审核、披露程序 程序、审核、披露程序
…… ……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
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审核,并在审 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并在指
11 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修订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
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
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 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 第三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
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 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
12 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 的,应按照公司新闻宣传和信息发 修订
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尚未披露 布相关制度执行,不得泄漏公司尚
的重大信息。 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 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
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13 修订
…… ……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应
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
任。 主要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 第六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
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 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
的其他情况,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 认可的其他情况,及时披露或者履
法规和公司保密制度向深交所申请 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豁免披露并履行相关义务。公司决定 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
对特定信息作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 法规的,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
14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 规和公司保密制度,可以暂缓或者 修订
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 免于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
管。 者履行相关义务。公司应当在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健全对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管理,明确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
核程序。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
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
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六十九条 公司严格执行《财务管 第六十九条 公司严格执行《会计
理基本规定》、《应收账款对账管理 基础工作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基
办法》、《物资招标管理办法》、《物 本规定》《应收账款对账管理办法》
资采购控制制度》、《比价采购财务 《采购招标投标管理程序》《物料
管理办法》、《合同会签管理制度》、 计划管理程序》《物料采购执行管
15 修订
《材料库房管理制度》等财务管理和 理程序》《供应链采购价格管理程
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 序》《材料库房管理程序》《合同
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泄 管理办法》等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露。 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
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泄露。
第七十条 公司审计部对财务管理和 第七十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财务管
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 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16 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 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修订
按要求定期向公司管理层和监事会 的监督,并按要求定期向公司管理
报告监督情况。 层和监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七十四条 股东与证券事务办公室 第七十四条 股东与证券事务办公
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 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
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 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
17 修订
事会决议和记录、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录、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和记录、
职责的记录等资料原件,审计部负责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等
保管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 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 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
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 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为: 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18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妹; 修订
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 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
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
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
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
第八十条的规定执行。 制度第八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
过后生效,并报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 通过后生效,并报中国证监会河南
19 局和深交所备案。 监管局和深交所备案。原《中航光 修订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