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光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12月)2024-12-31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等法律、法规以及《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披露信息
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
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
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
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
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
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收购报告书等。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登记,并在深交所的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
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
第八条 公司秉承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敏感财务信息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主动、及时披露
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 公司发行证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内
容和格式,编制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
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容是信息披露的最低
要求,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
披露。
第十条 证券发行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在两个工作
日内披露,并及时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者股权的,应当在公告召开股东大
会通知的同时,披露该资产或者股权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定
价依据以及是否与公司股东或其他关联人存在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议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
公司应当公布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二条 公司提出发行申请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次一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一)收到交易所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二)收到中国证监会终止发行注册决定;
(三)收到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四)公司撤回证券发行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募集
说明书或者其他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保证信息
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证券
发行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确认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
则履行承诺,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申请经注册后,公司应当在
证券发行前的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募集说明书刊登在交易所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置备于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十五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申请经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
券发行前将公司募集文件刊登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供公众查阅。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后的二个工作
日内,将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供公众查阅。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将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证券发行信息披
露文件、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于其他网站,但不得早于按照第十
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披露信息的时间。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
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
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
告的 ,应当 及时公 告不能 按期披 露的原 因、解决 方案及 延期
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
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
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主要财务数据;
(二)股东信息;
(三)其他重要事项
(四)季度财务报表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
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
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
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
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
编制规则,依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
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
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股
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
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
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
政处罚;
(二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
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
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
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
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
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
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
化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
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
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
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
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
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
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
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股东与证券事务办公室草拟临时公告文稿,并填报《信
息披露审批表》;
(二)董事会秘书审核临时公告文稿;
(三)报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签发临时公告文稿;
(四)将临时公告文稿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重大信息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
的负责人、指定联络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
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
董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
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
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
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
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
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
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股东与证券事务办公室。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股东与证券事务办公室起草信息披
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
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
或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
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
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
传文件的,应按照公司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相关制度执行,不得
泄漏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股东与证券事务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
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河南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股东与证券事务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
档保存。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负责人的职责
第四十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是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
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一条 股东与证券事务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
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
露事务。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
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
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
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和股东与证券事务办公
室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财务负责人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秘书
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
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
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报告、审议职责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
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
披露本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
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七条 监事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
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说明编制和审核
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的监督,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重大缺
陷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改正,如董事会不予改
正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在监事会年度报
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本制度执行的检查情况。
第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
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
际控制人对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
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披露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
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
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
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
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
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
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
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
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七条 股东与证券事务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
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五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
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
件、资料等,由股东与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 10 年。
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股东与证券事务办
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
准后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
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
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并批准后提供。
第七章 信息保密
第六十一条 董事长、总经理是公司信息披露保密工作的第一
责任人,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控股子公
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二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
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
工作。
第六十三条下列人员对其知晓的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
息,在没有公告前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
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四)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财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
员;
(十一)由于与上述第(一)至(十)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
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
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
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六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
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
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六条 当公司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
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
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
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
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按国家有关
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保密制度,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交所
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中健全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管理,明确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
定信息作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
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六十八条 公司需要向银行、税务、工商、统计、国资委、
外管局等外部使用人提供年度、半年度、季度统计报表的,时间
原则上不早于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如依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确需报送的,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
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章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监督机制
第六十九条 公司严格执行《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办法》《财务
管理基本规定》《应收账款对账管理办法》《采购招标投标管理程
序》《物料计划管理程序》《物料采购执行管理程序》《供应链采购
价格管理程序》《材料库房管理程序》《合同管理办法》等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
止财务信息泄露。
第七十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按要求定期向
公司管理层和监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
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二条 股东与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
案的建立、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应记载投资者关系活
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七十三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
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陪同
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十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四条 股东与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
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和记录、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职责的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一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控股
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
的信息。
第七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重大事件,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
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和股东与证券事务办公室向各部门
和控股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应当按时提
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十二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
及衍生品种前,应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如该
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
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按照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参照本制度第八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
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七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三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在内部报告、通报监管部门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
任何函件等。
第八十三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条项所列文件,董事
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
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八十四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
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
管措施或被深交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
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
至解除其职务的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及时报深交所备案。
第八十五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责
任人按泄露公司秘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视情形追究相关责
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视
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
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等监管部门另
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
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交所
的《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以上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
进行修订。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中国证监
会河南监管局和深交所备案。原《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自行废止。
第九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附件:
信息披露审批表
发起人 申请请示 年 月 日
简要内容
披露文件编号
(明确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业务部门
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股东与证券事务
办公室
签字: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
签字: 年 月 日
董事长/总经理
签字: 年 月 日
保密办备案
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