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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得控制: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终止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2024-05-1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之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GardenSquare,No.968WestBeijingRoad,Shanghai200041,China
             电话/Tel:+86 21-5234 1668传真/Fax:+86 21-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年5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沈畅、
聂杰、郜建新、莫作明、彭仲斌、叶樱、厦门鹭芝阁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厦门鹭芝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交易对方”)购买上
海行芝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75%的股权,同时拟向不超
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
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 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3 年修订)》、《监管规则适
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
重大资产重组(2023 年修订)》等现行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
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查验,
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
(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日至终止重
组事项披露之日止(2023 年 6 月 9 日至 2024 年 4 月 29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
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3、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4、为本次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
司、华兴证券有限公司、本所、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申
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前述中介机构的经办人员;

     5、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6、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海得控制股票的情况

     根据前述核查对象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
明细清单》,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四、核查意见

     根据各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
细清单》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
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