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许航律师、刘悦律师出席并见证 了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在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777号1号楼4楼报告厅召开的 2023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 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4年6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23年 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 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 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25日上午9:15 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25日上午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25日14:30在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 路777号1号楼4楼报告厅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 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 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30人,其中现场 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3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7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代表股份163,188,5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3725%,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162,406,9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1503%, 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781,640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0.2221%。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61,763,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67%;反对675,14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37%;弃权750,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596%。 (二)《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61,763,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67%;反对675,14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37%;弃权750,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596%。 (三)《2023年度报告及摘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161,763,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67%;反对675,14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37%;弃权750,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596%。 (四)《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61,763,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67%;反对675,14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37%;弃权750,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596%。 (五)《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62,044,24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88%;反对394,33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6%;弃权750,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5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328,41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2.0932%;反对394,33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7246%;弃权750,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5.1822%。 (六)《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同意161,763,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67%;反对675,14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37%;弃权750,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5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047,6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0.1529%;反对675,14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6649%;弃权750,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5.1822%。 (七)《关于考核并发放公司2023年度董事长浮动薪酬的议案》; 同意84,912,507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93%;反对675,14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20%;弃权750,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86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047,6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0.1529%;反对675,14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6649%;弃权750,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5.1822%。 (八)《公司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161,763,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67%;反对675,14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37%;弃权750,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5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047,6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0.1529%;反对675,14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6649%;弃权750,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5.1822%。 (九)《公司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161,763,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67%;反对675,14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37%;弃权750,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5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047,6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0.1529%;反对675,14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6649%;弃权750,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5.1822%。 (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重庆佩特电气有限公司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议案》; 同意14,964,036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044%;反对675,14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94%;弃权750,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57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047,6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0.1529%;反对675,14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6649%;弃权750,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5.1822%。 (十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上海海得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年度日常关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159,851,414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63%;反对675,14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86%;弃权750,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6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047,6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0.1529%;反对675,14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6649%;弃权750,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5.1822%。 (十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浙江海得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91,814,96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715%;反对675,14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41%;弃权750,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8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047,6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0.1529%;反对675,14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6649%;弃权750,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5.1822%。 (十三)《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及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 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91,814,96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715%;反对675,14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41%;弃权750,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8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047,6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0.1529%;反对675,14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6649%;弃权750,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5.1822%。 (十四)《关于第九届董事会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同意161,763,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67%;反对675,14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37%;弃权750,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0.45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047,6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0.1529%;反对675,14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6649%;弃权750,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5.1822%。 (十五)《关于第九届监事会监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同意161,763,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67%;反对675,14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37%;弃权750,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5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047,6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0.1529%;反对675,14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6649%;弃权750,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5.1822%。 (十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议案》; 同意161,763,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67%;反对675,14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37%;弃权750,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5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047,6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0.1529%;反对675,14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6649%;弃权750,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5.1822%。 (十七)《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序号 候选人姓名 得票数 中小投资者票数 是否当选 1 许泓 162,513,432 13,797,610 当选 2 郭孟榕 162,523,431 13,807,609 当选 3 陈平 162,523,431 13,807,609 当选 4 许叶峰 162,513,431 13,797,609 当选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十八)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序号 候选人姓名 得票数 中小投资者票数 是否当选 1 王力 162,523,432 13,807,610 当选 2 孟宪忠 162,523,431 13,807,609 当选 3 邵晓玲 162,513,431 13,797,609 当选 (十九)《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序号 候选人姓名 得票数 中小投资者票数 是否当选 1 贾滢澜 162,523,432 13,807,610 当选 2 陈志旻 162,513,431 13,797,609 当选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本次会议议案(十七)、(十八)及(十九)为累积投票议案,已 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本次会议议案(五)至议案(十九)为中小投资者单独 计票议案;本次会议议案(九)、(十三)及(十六)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次会议议案(七)、(十)、(十一)、 (十二)及(十三)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 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 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 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 航 负责人: 徐 晨 刘 悦 2024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