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ZENITH LAW FIRM 中国 福州 鼓楼区洪山园路华润万象城三期 TB#写字楼 22 层 邮编:350003 电话: ( 0591 ) 88065558 传真: ( 0591 ) 88068008 电子信箱:zenith@zenithlawyer.com 网址: http://www.zenithlawyer.com/ 二〇二四年五月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闽理非字第 104 号 致: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指派柏涛律师、严建云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 公司股 东大 会规则(2022 年 修订)》( 中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公告 [2022]13 号,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深证上[2020]517 号,以 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声明如下: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 1 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负责。 3. 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 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 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 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 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 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及程序、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 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 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站上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 14:30 以现场会议方式在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 26 号鸿博梅岭 观海 B 座 21 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倪辉先生主持。公司股东网络投票时 间为 2024 年 5 月 21 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2 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1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 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66 人,代表股份 23,799,1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7756%。其中:1. 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6 人,代表股份 9,312,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8687%;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0 人,代表股份 14,486,435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906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及程序 在本次会议上,出席股东并未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通过了以 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3,675,4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802%;反对 11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15%;弃权 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2%。 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187,3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96%;反对 11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78%;弃权 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7%。 (二)审议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3,701,3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891%;反对 8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27%;弃权 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213,2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11%;反对 8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62%;弃权 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7%。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675,4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802%;反对 11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15%;弃权 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187,3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96%;反对 11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78%;弃权 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7%。 (四)审议通过《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3,669,5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554%;反对 12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63%;弃权 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181,4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19%;反对 12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4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54%;弃权 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7%。 (五)审议通过《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676,5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849%;反对 1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69%;弃权 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188,4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47%;反对 11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26%;弃权 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7%。 (六)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721,2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727%;反对 6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91%;弃权 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233,1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45%;反对 6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28%;弃权 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7%。 (七)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721,2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727%;反对 6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91%;弃权 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233,1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45%;反对 6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28%;弃权 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7%。 5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355,2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3.9331%;反对 1,434,7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87%;弃权 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9,867,1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248%;反对 1,434,7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325%;弃权 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7%。 (九)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第 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714,1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无关联关系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28%;反对 6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无关联关系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24%;弃权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无关联关 系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226,035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关系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11%;反对 67,200 股,占出席会议 无关联关系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53%;弃权 17,800 股, 占出席会议无关联关系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5%。 (十)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2024 年中期利润分配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692,4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517%;反对 9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01%;弃权 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204,3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93%;反对 9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80%;弃权 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7%。 6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680,8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029%;反对 10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23 % ;弃 权 17,800 股, 占出 席 会议 所有 股东 所持 有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 的 0.07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192,7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49%;反对 10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16%;弃权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5%。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7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 柏 涛 经办律师: 严建云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林 涵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