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29 证券简称: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6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27日(周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 月2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9:15至2024年11月27日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26号鸿博梅岭观 海B座公司21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主持人:倪辉董事长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75人,代表股份33,479,974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6.74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75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353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66人,代表股份31,724,9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6.393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73人,代表股份32,729,974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1,00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02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66人,代表股份31,724,9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6.393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嘉宾: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高亚玲律师、严建云律师。 二、本次会议的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决议如下: 议案 1.00《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851,7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36%; 反对 344,8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99%;弃权 28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84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101,770股 ,占出 席本次 股东会 中小股东 有效表 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0806%;反对344,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35%;弃权28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59%。 表决结果:赞成比例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特别 决议审议通过。 议案 2.00《关于增加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017,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189%; 反对 183,2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72%;弃权 27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83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67,570股 ,占出 席本次 股东会 中小股东 有效表 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5872%;反对183,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97%;弃权27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30%。 表决结果:赞成比例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特别 决议审议通过。 议案 3.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320,0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487%; 反对 1,816,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47%;弃权 34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2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570,0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009%;反对 1,816,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5490%;弃权 34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01%。 表决结果:赞成比例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特别决 议审议通过。 议案 4.00《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655,7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382%; 反对 477,2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53%;弃权 34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3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905,7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818%;反对 477,2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80%;弃权 34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02%。 表决结果:赞成比例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特别 决议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高亚玲律师、严建云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