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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博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决议公告2024-11-28  

证券代码:002229            证券简称: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6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27日(周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

月2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9:15至2024年11月27日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26号鸿博梅岭观

海B座公司21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主持人:倪辉董事长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75人,代表股份33,479,974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6.74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75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353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66人,代表股份31,724,9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6.393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73人,代表股份32,729,974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1,00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02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66人,代表股份31,724,9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6.393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嘉宾: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高亚玲律师、严建云律师。

    二、本次会议的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决议如下:

    议案 1.00《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851,7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36%;
反对 344,8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99%;弃权
28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84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101,770股 ,占出 席本次 股东会 中小股东 有效表 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0806%;反对344,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35%;弃权28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59%。

    表决结果:赞成比例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特别

决议审议通过。



    议案 2.00《关于增加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017,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189%;
反对 183,2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72%;弃权
27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83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67,570股 ,占出 席本次 股东会 中小股东 有效表 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5872%;反对183,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97%;弃权27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30%。

    表决结果:赞成比例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特别

决议审议通过。



    议案 3.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320,0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487%;
反对 1,816,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47%;弃权
34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2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570,0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009%;反对 1,816,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5490%;弃权 34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01%。
    表决结果:赞成比例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特别决
议审议通过。


    议案 4.00《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655,7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382%;

反对 477,2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53%;弃权
34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3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905,7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818%;反对 477,2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80%;弃权 34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02%。

    表决结果:赞成比例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特别

决议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高亚玲律师、严建云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