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大华股份: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5-14  

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0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5 月 13 日(星期一)下午 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5 月 13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2、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兴路 1399 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傅利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5 人,代表股份 1,371,260,786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41.623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327,382,70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0.29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6 人,代表股份
43,878,08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319%。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0 人,代表股份 204,018,572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6.19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60,140,49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860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6 人,代表股份
43,878,08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319%。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见证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370,736,4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18%;
反对 21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6%;弃权 310,699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3,494,2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7430%;反对 21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47%;弃权 310,69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23%。
    2、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70,699,2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91%;
反对 23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4%;弃权 322,799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3,457,0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7248%;反对 23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70%;弃权 322,79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82%。
    3、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70,711,1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99%;
反对 23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4%;弃权 310,899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3,468,9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7306%;反对 23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70%;弃权 310,89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24%。
    4、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70,714,1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1%;
反对 23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2%;弃权 310,699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3,471,9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7321%;反对 235,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56%;弃权 310,69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23%。
    5、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70,829,4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5%;
反对 43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4%;弃权 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3,587,2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7886%;反对 43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13%;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6、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 年)》。
    表决结果:同意 1,370,843,3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96%;
反对 23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4%;弃权 178,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3,601,1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7954%;反对 238,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71%;弃权 17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75%。
    7、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 2023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3,590,8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04%;
反对 24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21%;弃权 178,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7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3,590,8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7904%;反对 24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21%;弃权 17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75%。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70,099,0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53%;
反对 846,1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17%;弃权 315,599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2,856,85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4306%;反对 846,1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47%;弃权 315,59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47%。
    9、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信贷融资业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9,212,5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06%;
反对 1,869,7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64%;弃权 178,504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1,970,3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8.9960%;反对 1,869,7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165%;弃权 178,50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75%。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45,240,4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025%;
反对 25,841,7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8845%;弃权 178,5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7,998,2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87.2461%;反对 25,841,7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6664%;弃权 17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75%。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7,691,3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7.0054%;
反对 35,321,6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9293%;弃权 17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5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8,518,43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82.5996%;反对 35,321,6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3130%;弃权 17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75%。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 以上通过。该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5,740,9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448%;
反对 23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14%;弃权 178,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3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630,4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0632%;反对 233,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311%;弃权 17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57%。该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70,868,4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14%;
反对 21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6%;弃权 178,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3,626,2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077%;反对 21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47%;弃权 17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76%。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 以上通过。
    1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70,783,0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2%;
反对 29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8%;弃权 178,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3,540,8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7659%;反对 29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66%;弃权 17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76%。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尹梦琦、斯一凡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署的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