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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华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9-10  

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0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9 月 9 日(星期一)下午 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9 月 9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9 日
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2、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兴路 1399 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傅利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23 人,代表股份 1,514,921,617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46.013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164,469,37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5.36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19 人,代表股份
350,452,23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6445%。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19 人,代表股份 57,513,538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1.746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64,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5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18 人,代表股
份 57,348,83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7419%。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见证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13,614,4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37%;反对 1,02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5%;弃权 28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6,206,3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271%;反对 1,02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70%;弃权 28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59%。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13,518,9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74%;反对 80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1%;弃权 59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6,110,8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611%;反对 80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83%;弃权 59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2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06%。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尹梦琦、斯一凡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署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