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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莱士: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2-08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4-009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会议涉及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本次特别决
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3/4 以上表决同意后方可通
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2 月 7 日(星期三)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2 月 7 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2 月 7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2 月 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新城展园路 398 号南郊宾馆。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Jun Xu(徐俊)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1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6 人,代表股份
2,645,592,3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67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1,767,128,8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295%;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 33 人,代表股份 878,463,52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37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共计 32 人,代表股份 398,636,5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007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963,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30 人,代表股份 397,673,526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27%。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
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为

6,645,480,758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公司股票 9,495,921 股,在计算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总股份时已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366,139,68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370%;
    279,452,65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630%;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119,183,87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979%;
279,452,65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1021%;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366,139,68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370%;
    279,452,65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630%;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119,183,87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979%;
279,452,65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1021%;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366,108,48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359%;
    279,483,85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641%;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119,152,67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901%;
279,483,85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1099%;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2,366,108,48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359%;
    279,452,65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630%;
    31,2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3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
    119,152,67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901%;
279,452,65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1021%;
31,2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2,645,311,13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4%;
    25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
    31,2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398,355,32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5%;
25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7%;31,2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2,366,104,48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357%;
    279,456,65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631%;
    31,2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119,148,67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891%;
279,456,65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1031%;
31,2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2,645,342,33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5%;
    25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


                                     4
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398,386,52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3%;
25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7%;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同路项目之募投项目整体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2,645,342,33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5%;
    25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398,386,52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3%;
25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7%;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审议<独家代理协议>暨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议案》(关联股东 Grifols,S.A.回避了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总数为 1,766,165,808 股)
    879,180,52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0%;
    246,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0%;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398,390,52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3%;
246,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7%;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舒伟佳、刘浩杰


                                       5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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