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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莱士: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5-22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4-032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会议涉及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表决同意后方可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1 日(星期二)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1 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1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新城展园路 398 号南郊宾馆;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Jun Xu(徐俊)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71 人,代表股份
2,885,506,0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82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3 人,代表股份 1,770,705,0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834%;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 58 人,代表股份 1,114,801,009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99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共计 67 人,代表股份 638,550,2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6225%。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2 人,代表股份 4,539,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4%;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55 人,代表股份 634,011,00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41%。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
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 年 5 月 16 日),公司总股本为
6,645,480,758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票 9,495,921 股,在计算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总股份时已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体表决情况为:
    2,882,116,20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5%;
    2,967,414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8%;
    422,4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6%;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2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635,160,39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91%;
   2,967,414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47%;
   422,4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2%。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体表决情况为:
   2,881,331,60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3%;
   3,752,014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0%;
   422,4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6%;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634,375,79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63%;
   3,752,014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76%;
   422,4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2%。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体表决情况为:
   2,882,062,20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07%;
   3,016,014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5%;
   427,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8%;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635,106,39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07%;


                                    3
   3,016,014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23%;
   427,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0%。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体表决情况为:
    2,882,116,20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5%;
    2,967,414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8%;
    422,4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6%;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635,160,39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91%;
   2,967,414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47%;
   422,4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2%。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2,877,148,01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03%;
    8,358,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97%;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630,192,20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911%;
   8,358,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89%;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2,882,744,93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43%;
    2,283,586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1%;
    477,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5%;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635,789,12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76%;
   2,283,586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76%;
   477,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8%。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出具安慰函暨担保事项的议案》(关联股东
GRIFOLS,S.A.回避了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总数为 1,766,165,808 股)
    总体表决情况为:
    1,116,729,10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67%;
    2,505,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38%;
    105,9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635,939,10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11%;
   2,505,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23%;
   105,9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


                                     5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中期利润分配计划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2,877,971,51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89%;
    7,534,5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11%;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631,015,70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01%;
   7,534,5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99%;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9、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2024-2026)股东回报规划》
    总体表决情况为:
    2,877,016,91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58%;
    8,489,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42%;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630,061,10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706%;
   8,489,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94%;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3 以上,获得通过。




                                     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舒伟佳、刘浩杰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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