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万马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2-08  

证券代码:002276          证券简称:万马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5
债券代码:149590          债券简称:21 万马 01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本次会议于2024年2月7日下午2:00,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科技大
道2159号,万马创新园万马办公大楼6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31,498,372 股,占公司总股本 1,035,489,098 股的 32.0137%,占扣除公司回购股份专
户中已回购股份 21,626,762 股后的股本 1,013,862,336 股的 32.6966%。其中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或其授权代表 7 人,共计代
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4,851,318 股,占万马股份总股本的 0.4685%。
    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326,796,754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31.5597%,占扣除公司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本 1,013,862,336 股的
32.2329%;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 4,701,618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0.4540%,占扣除公司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本 1,013,862,336 股的
0.4637%。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1-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 年 10 月)》
    表决结果:同意326,825,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903%;反对4,641,6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02%;
弃权3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7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12%;反对4,641,6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775%;弃权3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14%。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杨黎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1,498,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851,3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三、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2-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二四年二月八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