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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马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6-25  

证券代码:002276          证券简称:万马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5
债券代码:149590          债券简称:21 万马 01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本次会议于2024年6月24日下午2:00,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科技
大道2159号,万马创新园万马办公大楼6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24,138,612 股,占公司总股本 1,035,489,098 股的 31.3029%,占扣除公司回购股份专
户中已回购股份 20,546,762 股后的股本 1,014,942,336 股的 31.9367%。其中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或其授权代表 5 人,共计代
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7,291,558 股,占万马股份总股本的 0.7042%。
    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 316,901,954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30.6041%,占扣除公司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本 1,014,942,336 股的
31.2236%;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 7,236,658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0.6989%,占扣除公司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本 1,014,942,336 股的
0.7130%。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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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回购股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3,463,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18%;反对67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2%;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616,5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427%;反对6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3,463,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18%;反对67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2%;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616,5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427%;反对6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
过。该项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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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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