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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利: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及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12-05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99 号尚嘉中心 12、22 层 (20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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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韬中茂                                                               电话 Tel: +86 21 23563298 传真 Fax: +86 21 23563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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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及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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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及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及 202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定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常昆路 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观韬中茂(上
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洋律师、吴跃栋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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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4 年 11 月 8 日,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24)苏 05 破 50 号《民事裁定书》,裁
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由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
管理人。
    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
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因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
人权益调整事项,管理人召集并定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常
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常昆路 8 号公司会议室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
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审议。为了便于股东投票表决,出资人组会议利用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3、2024 年 6 月 1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召集并
定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常昆路 8 号公
司会议室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
    4、出资人组会议和股东大会均由股东参会和表决,为便于股东投票表决,
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决策效率,公司管理人及公司董事会将出资人组会议与
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合并召开。
    5、2024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在指定媒体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召开本次
会议。公告中载明了会议的时间、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全体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现场会议
股东的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方式、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等,同时在公告中列明本次会议的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6、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常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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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经济开发区常昆路 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与通
知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后确认,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企
业破产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的投票记录,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1167 名(包括现场会议 7 名
和网络投票 1160 名),代表股份 40914494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6.93%。
    2、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管理人、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的资格
    经验证,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由公司管理人召集,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召集,符合《企业破产法》《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
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公司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具体表决结果
如下:


    议案一:《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
方案》
    本议案以 40801464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2%的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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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二:《关于与债权人常熟奥杰签订债务代偿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以 40361571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的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议案三:《关于与债权人签订债务代偿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以 40361471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的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议案四:《关于分别与债权人江苏东方资管、中建投租赁签订债务代偿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以 40362031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的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议案五:《关于与债权人仪华机电签订债务代偿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以 40362031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的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议案六:《关于与债权人交通银行常熟分行签订债务代偿协议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本议案以 40362061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的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企
业破产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以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
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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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
资人组会议及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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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丽梅                                                       陈 洋




                                                                     ————————
                                                                                吴跃栋




                                                                        2024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