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重整计划(草案)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目 录 释 义 1 前 言 7 摘 要 8 正 文 12 第一部分 基本情况 12 一、 工商注册登记情况 ............................................................................ 12 二、 股本结构 .......................................................................................... 12 三、 公司因各类风险陷入危机 ................................................................. 13 四、 预重整和破产重整概况..................................................................... 15 五、 资产情况 .......................................................................................... 16 六、 负债情况 .......................................................................................... 16 七、 偿债能力分析 ................................................................................... 17 八、 对中利集团进行协调审理 ................................................................. 18 九、 重大财产处置 ................................................................................... 19 第二部分 重整投资人招募及基本情况 20 一、 重整投资人招募及遴选情况 ............................................................. 20 二、 产业投资人及其控股股东介绍 .......................................................... 20 第三部分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3 一、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 23 二、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23 三、 重整投资人受让股票的条件 ............................................................. 23 四、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后的效果 ................................................... 25 第四部分 债权分类、调整及受偿方案 26 一、 债权分类方案 ................................................................................... 26 二、 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 ........................................................................ 26 三、 暂不领受偿债资源 ............................................................................ 29 四、 补充清偿 .......................................................................................... 30 五、 对中利集团及/或协调审理下级公司同时享有债权的清偿.................. 30 第五部分 经营方案 32 一、 利用协同优势,获得深度赋能 .......................................................... 32 二、 聚焦线缆业务,重塑市场影响 .......................................................... 33 三、 优化光伏业务,提升运营效益 .......................................................... 35 四、 完善治理体系,强化内部控制 .......................................................... 38 五、 妥善安置原有职工,确保生产运营和社会稳定 ................................. 39 第六部分 重整计划的执行与监督 41 一、 重整计划的执行 ............................................................................... 41 二、 重整计划的监督 ............................................................................... 43 第七部分 其他事项 44 一、 重整计划的生效及效力..................................................................... 44 二、 资产结构优化安排 ............................................................................ 44 三、 偿债资源的分配 ............................................................................... 44 四、 偿债资源的预留、提存及处理 .......................................................... 46 五、 对特定财产限制措施的解除 ............................................................. 46 六、 对尚欠中利集团发票的给付 ............................................................. 47 七、 中利集团信用等级的恢复 ................................................................. 47 八、 破产费用的明细与支付..................................................................... 48 九、 共益债务的清偿 ............................................................................... 49 十、 预重整期间中介机构工作的延续 ...................................................... 49 十一、 债权申报审查工作的衔接 ................................................................. 49 十二、 重整计划的解释与变更..................................................................... 50 十三、 重整计划的独立性 ............................................................................ 51 释 义 除非本重整计划(草案)另有明确所指,下列名词的含义为: 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 指 企业破产法》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指 民法典》 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指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4 月 30 日颁布的《深圳 《深交所上市规则》 指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自 2012 年 10 月 29 日起施 《上市公司重整纪要》 指 行的《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 会纪要》 预重整启动日 指 2023 年 2 月 23 日 重整受理日 指 2024 年 11 月 8 日 中利集团或公司 指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腾晖光伏 指 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 中联光电 指 常熟市中联光电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常州船缆 指 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宿迁新能源 指 宿迁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1 与中利集团协调审理的腾晖光伏、中联光电、常 协调审理下级公司 指 州船缆等由中利集团直接或间接 100.00%控股下 级公司的合称 江苏欣意 指 江苏欣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最高院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高院 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中院 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清算组 指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 截至 2024 年 11 月 8 日中利集团的控股股东及实 王柏兴 指 际控制人 中利控股 指 江苏中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利集团控股股东王柏兴与其实际控制的中利控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指 股等公司 秦淮法院 指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江苏长城资管 指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阿里山公司 指 江苏阿里山食品有限公司 宿迁开盛创投 指 宿迁市开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临时管理人 指 苏州中院指定的中利集团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 管理人 指 苏州中院指定的中利集团重整期间管理人 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中利集 债权人 指 团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 江苏证监局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证登深圳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利集团破产重整期间制作并提交苏州中院及债 重整计划(草案) 指 权人会议的《重整计划(草案)》 经苏州中院裁定批准并生效的中利集团的《重整 重整计划 指 计划》或《重整计划(草案)》 截至出资人组表决公告所载明确定日期在中证登 出资人 指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中利集团股东 重整投资人 指 常熟光晟新能源有限公司及财务投资人 产业投资人或光晟新 指 常熟光晟新能源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关联方 能源 建发股份 指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建发集团 指 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 牵头财务投资人或宁 指 宁波铭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波铭志 财务投资人 指 中利集团全体财务投资人 扬子成信 指 深圳市扬子成信投资有限公司 建发股份、扬子成信分别向临时管理人提交的 《投资方案》 指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 8 家公司预重整 投资方案(第二稿)》 临时管理人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在全国企业破产 《公开招募和遴选重 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发 指 整投资人公告》 布的《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关于 公开招募和遴选预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3 指光晟新能源、扬子成信分别与中利集团及临时 管理人签署的《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 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与常熟光晟 《重整投资(意向) 指 新能源有限公司之重整投资(意向)协议》和 协议》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与深圳市扬子成信投资有 限公司之重整投资(意向)协议》 指光晟新能源、宁波铭志等重整投资人与中利集 《预重整投资协议》 指 团及临时管理人签署的《预重整投资协议》 审计机构 指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机构 指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价值在线 指 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 《损失核定报告书》 指 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资者损失核定报告 书》 中利集团收到的江苏证监局〔2024〕88 号《江 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 《责令整改告知书》 指 苏中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柏兴采取责令改正 措施的决定》 评估机构出具的天兴咨字(2023)第 0303 号 《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指 《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评估机构出具的天兴咨字(2023)第 0272 号 《资产评估报告》 指 《全部资产清算价值估值报告》 《资产变化情况及评 《关于中利集团预重整资产变化情况及评估报告 指 估报告适用性的说明》 适用性的说明》 《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中利集团资产的清算评 评估价值 指 估价值 破产费用 指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之破产费用 共益债务 指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共益债务 4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 指 偿权 的,对特定的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 定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以 有财产担保债权 指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规定的具有担保功 能的非典型担保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 定的,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 职工债权 指 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 普通债权 指 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已向管理人申报,但因涉诉未决、需进一步补充 暂缓确认债权 指 证据材料等原因导致管理人尚无法出具审查意见 的债权 根据公司账簿记载、公司说明以及管理人掌握的 预计债权 指 情况,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但可能受法律保 护的债权 已设定抵押/质押担保、被相关权利人依法留置、 担保财产 指 被相关非典型担保权利人请求参照担保物权实现 所涉的债务人特定财产 根据中利集团重整计划以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 转增股票 指 案,以中利集团总股本为基数,实施资本公积金 转增而获得的股票 转增股票中,根据重整计划用于向债权人抵偿债 抵债股票 指 务的部分 向债权人分配现金、股票、信托份额等偿债资源 清偿 指 的行为 在不变更债权债务关系主体的前提下,以重整程 留债 指 序中确定的债权为基数,延长还款期限、调整还 款利率等综合安排 5 中利集团重整计划生效之日前最近一期全国银行 LPR 指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本重整计划(草案)中规定的留债利息的起算 起息日 指 日,计算利息含当日 本重整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一个周期的留债利 结息日 指 息的计算截止日,计算利息含当日 人民币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重整计划(草案)中货 元、万元、亿元 指 币单位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 日 指 自然日 6 前 言 中利集团是一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主营特种线缆及 光伏两大业务。受行业政策变化、经营决策失误、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等因素叠加影响,中利集团近年来主营业务持续亏损,负 债规模快速增加,金融信用严重受损,流动性资金极度短缺,逐步陷入债 务危机与经营困境。如不妥善解决,中利集团情况将进一步恶化,甚至将 面临股票被终止上市乃至破产清算风险。此外,腾晖光伏、常州船缆、中 联光电等是中利集团线缆以及光伏业务板块的重要子公司,同时与中利集 团之间存在大量往来和互相担保。考虑到中利集团子公司作为非上市公司 自身偿债资源的局限性并为一揽子化解债务风险的目的,确有必要统筹对 中利集团及重要子公司进行重整。 2023 年 1 月 18 日,江苏欣意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 偿能力为由,向苏州中院申请对中利集团进行预重整及重整。2023 年 2 月 23 日,苏州中院依法作出(2023)苏 05 破申 1 号《决定书》,决定启动 中利集团预重整,并于同日指定清算组担任中利集团临时管理人。2024 年 11 月 8 日,苏州中院依法作出(2024)苏 05 破 50 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受理江苏欣意对中利集团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同 时,苏州中院决定对中利集团以及腾晖光伏、常州船缆、中联光电等公司 进行协调审理。2024 年 11 月 12 日,苏州中院许可中利集团继续营业并裁 定批准中利集团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中利集团的预重整及重整工作得到了江苏省委省政府、苏州市委市政 府、常熟市委市政府等各级政府、部门,以及江苏高院、苏州中院等各级 法院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预重整及重整期间,为确保中利集团重整成 功,实现预重整和重整程序高效衔接,临时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在苏州中院 的指导下依法积极履行相关职责,切实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是在充分听取和吸收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 上,尊重评估机构的专业评估结论和偿债能力分析意见,并充分进行了风 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而形成。如重整计划(草案)得以获得苏州中院批准 并顺利实施重整计划,则中利集团所面临的证券合规问题、债务风险及经 营危机得以根本化解,公司持续经营与盈利能力得到有序恢复和显著提升, 从而为全体债权人提供更加可预期、质效更高的回报。 7 摘 要 一、对中利集团进行协调审理 腾晖光伏、常州船缆、中联光电等是中利集团线缆以及光伏业务板块 的重要子公司,同时与中利集团之间存在大量往来和互相担保。为全面提 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实现公司重整价值和经营价值最大化,需要同步整 体化解中利集团及协调审理下级公司的债务危机。因此,在最大化保障中 利集团及协调审理下级公司债权人利益以及苏州中院裁定批准中利集团重 整计划的前提下,中利集团将通过资本性投入、提供财务资助、代为清偿 等方式向协调审理下级公司提供现金及转增股票等偿债资源,以确保协调 审理下级公司的出资人权益不被调整,实现中利集团整体债务风险的化解。 作为彼此独立的法人主体,中利集团与协调审理下级公司的重整计划(草 案)由各自的出资人、债权人分别进行表决。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以中利集团现有总股本 871,787,068 股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转增 24.50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 2,135,878,317 股股 票。转增后,中利集团总股本将由 871,787,068 股增加至 3,007,665,385 股。前述资本公积金转增形成的约 2,135,878,317 股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 全部用于清偿债务和引入重整投资人,其中:347,864,578 股股票用于抵 偿中利集团债务以及为协调审理下级公司提供股票偿债资源; 601,533,077 股股票由 产业投资人以 0.79 元 /股的价格 有条件受让 ; 1,186,480,662 股股票由财务投资人以 0.80 元/股的价格有条件受让。 三、债权分类、调整及受偿方案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财产担保债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对应建设工程的评估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 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和与被担保债权金额孰低者范围内 优先受偿。针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及有财产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 部分,相应债权人可以选择全部留债展期清偿,也可以选择 67.00%部分 留债展期清偿、33.00%部分在债权获得苏州中院裁定确认且中利集团收到 重整投资人支付的现金后一个月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留债展期期限 为 8 年,利率为 5 年期以上 LPR 的 80.00%,留债期间按季付息,第 4 年 起每年末等额偿还留债本金的 20.00%。 8 为维持中利集团重整后经营资产完整性,保障重整后中利集团整体盈 利能力,针对由中利集团作为主债务人并以除协调审理下级公司之外其他 中利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拟保留的财产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债权,参 照前述有财产担保债权调整与受偿方案进行调整与受偿。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有财产担保债权未能优先受偿的部分,将 转入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清偿方案进行清偿,但公司仅提供财产担保 且不作为主债务人、保证人、连带债务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的除外。 (二)普通债权 中利集团的每户普通债权人债权金额 8.00 万元(含本数)以下部分, 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超过 8.00 万元的部分,以中利集团转增股票抵偿, 每户债权人预计每 100.00 元债权可分得约 7.78 股中利集团股票,以股抵 债价格为 12.85 元/股。 (三)劣后债权 中利集团涉及的全部滞纳金、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 金等惩罚性债权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不再清偿,不占用本次重整的偿债 资源。 为保障外部债权人优先获得清偿的权利,中利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公 司对中利集团的债权(包括未实缴出资款等)不作为偿债债权基数,不占 用偿债资源,不在本次重整中安排清偿。如后续需要清偿的,则按照劣后 债权予以处理。 (四)暂缓确认债权及受法律保护的未申报债权 在重整程序所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后仍属于暂缓确认债权或 受法律保护的未申报债权的,将按同类型债权的清偿方案对偿债资源予以 预留。待相应债权依法确认后,债权人可按同类型债权清偿方案获得清偿。 为暂缓确认债权或未申报债权预留偿债资源如有不足的,则由中利集团负 责按照同类性质债权清偿方案筹措偿债资源进行清偿。同类性质债权清偿 方案如涉及以转增股票抵偿债务的,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以股抵债价格 12.85 元/股计算得出债权人可获分配股票数量后,由中利集团按照实际清 偿债权当日中利集团股票收盘价折算现金予以清偿。 (五)暂不领受偿债资源 债权人的债权在中利集团及协调审理下级公司之外存在保证人、连带 债务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可以选择暂不领受按照前述债权清偿方案所 9 能获得的偿债资源,但中利集团及协调审理下级公司为主债务人,中利集 团合并报表范围内其他子公司提供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除外。暂不领受期限 为重整计划经苏州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三年。相关债权人在实际受偿暂不 领受的偿债资源之前,有权依法向担保人、连带债务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 进行全额追索。 (六)补充清偿 在重整计划获得苏州中院裁定批准后,腾晖光伏将通过设立企业破产 服务信托的方式,在信托项下实现腾晖光伏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长期股权投 资等低效资产的清理、确权及处置工作,并将相应的信托受益份额作为中 利集团及协调审理下级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偿债安排以外的额 外偿债资源分配给债权最终获得确认的全体债权人。 上述债权人具体包括中利集团及协调审理下级公司已获法院裁定确认 的债权人、已申报暂缓确认但最终获得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未在预重 整或重整期间申报但最终获得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以及已经代为履行的 原债权人。对于信托基本要素、信托财产、信托管理机制、信托利益分配 等具体内容,腾晖光伏将另行制定信托方案并提请腾晖光伏债权人会议表 决,具体以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信托方案为准。 四、经营规划方案 本次重整,中利集团将获得产业投资人综合赋能,在妥善化解债务危 机及经营困境的同时,逐步甩掉历史包袱、实现主业产能升级改造。重整 后,公司将在保持特种线缆和光伏“一体两翼”业务架构基础上,以聚焦 特种线缆业务的重塑为基础计划,以提升光伏业务运营效益为长期主要内 容,实现两大主营业务的全面升级。 特种线缆业务方面,一是优化运营体系,加强管理、实现降本增效, 产业投资人将整合公司特种线缆产能,发挥产业投资人在线缆主材供应链 资源优势,降低采购端成本;二是深化市场拓展、提升获单能力,短期稳 住基本盘,重点投入公司铁缆、船缆、通信缆等传统优势领域,夺回市场 份额。中期在船舶电气化工程等纵向应用领域和储能电站配套电缆等横向 市场区域两个维度上拓展创新。长期重点布局电动车和充电桩配套线缆市 场;三是升级、完善产能,重点布局海外。对现有产能进行升级改造,完 善产业布局,顺应中资企业出海趋势,打开海外新能源及特种线缆市场。 光伏业务方面,一是提高运营效率、优化产业布局,强化光伏主材议 10 价权,降低采购成本,陆续出清落后产能,锚定先进技术路线,伺机实现 海内外产能扩张和技术升级;二是扩宽全球市场、深化品牌影响,国内市 场将继续提升光伏制造出货量,抓住电站开发和储能业务机遇。海外市场 将推动“腾晖”重回 Tier1 榜单,巩固加强美国市场,建立分销团队和体 系,恢复欧洲、南美、中东、日本、印度等传统市场;三是紧跟技术升级 趋势、锚定钙钛矿等先进技术路线,形成多元化技术储备;四是积极向产 业链下游延伸,恢复电站开发业务,开拓创新锂电储能等新业务领域。 注:以上为重整计划(草案)摘要,具体内容及文意以正文表述为准。 11 正 文 第一部分 基本情况 一、工商注册登记情况 中利集团前身为常熟市唐市电缆厂,曾用名中利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公司于 1988 年 9 月 5 日经苏州市行政审批局登记设立,于 2007 年 8 月 6 日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1 月 27 日在深交所主板发行 上市,股票代码为 002309。中利集团注册地址为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 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07317618904,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 伟峰,注册资本 87,178.71 万元。 中利集团主营特种电缆、光缆、光伏产品和电站业务,经营范围包括 生产、销售:电线、电缆、光缆及附件、PVC 电力电缆料、电源插头、电 子接插件、电工机械设备、有色金属拉丝、通信终端设备、移动通信终端 设备;销售:光纤及光纤预制棒;相关产品的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 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 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 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研制开发环 保新材料、通信网络系统及器材、车辆安保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金属矿石销售;煤炭及 制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股本结构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中利集团总股本为 87,178.71 万股,其中有 限售条件流通股 402.98 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86,775.73 万股,股东总 数为 27,914 户。中利集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王柏兴,王柏兴及其一 致行动人(包括堆龙德庆中立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伟峰、中利控股) 共计持有中利集团 6,508.33 万股股票,占中利集团总股本的 7.47%。中利 集团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单位:万股) 1 王柏兴 4,830.03 5.54% 12 持股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单位:万股) 江苏新扬子造船有 2 4,378.02 5.02% 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3 3,478.00 3.99% 公司 常熟市发展投资有 4 2,696.63 3.09% 限公司 国开金融有限责任 5 2,228.08 2.56% 公司 6 陈笑慧 1,320.85 1.52% 7 陈小芬 1,161.96 1.33% 堆龙德庆中立创业 8 1,154.30 1.32%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 曹险峰 1,032.49 1.18% 10 高显琼 841.31 0.97% 总计 23,121.67 26.52% 三、公司因各类风险陷入危机 (一)债务风险 受光伏扶贫项目垫资、行业周期下行、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及经营决策失误等内外部因素影响,中利集团近年来逐步陷入债 务危机及经营困境。虽然中利集团近年来营业收入整体规模仍较为可观, 但呈现逐年下滑趋势,且公司持续亏损严重,2020 年至 2023 年连续四年 营业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均为负值。同时,因中利集团涉 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 等证券合规问题,加之公司金融信用逐步崩坏、供应商账期逐渐缩短,公 司资金链已彻底断裂,现金流极度干涸,大量债务陆续到期无法偿付,诉 讼执行风险集聚,公司主要运营资产面临被债权人执行、扣划的紧迫风险。 (二)退市风险 2024 年 4 月 25 日,因中利集团经审计的 2023 年年度期末净资产为 负值,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第二项“上市公司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二)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深交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 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ST 中利”。 13 2024 年 5 月 10 日,中利集团收到江苏证监局作出的《责令整改决 定》。根据《责令整改决定》,约 18.05 亿元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王柏兴 及中利控股应在收到《责令整改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归还。根据《深交 所上市规则》第 9.4.1 条第一款第五项“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五)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 东,则为第一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余额达到 2 亿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0%以上,被中国 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 仍未完成整改”,若公司未能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在六个月内清收 18.05 亿 元被占用资金,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停牌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 整改的,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4 年 11 月 8 日,因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根据《深交所上市规 则》第 9.4.1 条第一款第九项“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 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九)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 产清算申请”,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深交所上市规则》第 9.3.12 条第一款第二项“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 则第 9.3.1 条第一款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实际触及 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相应年度次一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 其股票上市:(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若中利集团 2024 年 度不能通过破产重整对资产和债务进行彻底重组,实现净资产扭负为正, 则中利集团 2024 年度期末净资产可能继续为负值,进而将面临被终止上 市的风险。 同时,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第 9.4.18 条第一款第五项“上市公司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五)因触及第 9.4.1 条第五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 完成整改,或者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人存 在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形”,若中利集团 2024 年度不能通过重整妥 善解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则中利集团将因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两 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进而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三)证券合规风险 1.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根据中利集团《2023 年年度报告》,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中利 集团控股股东王柏兴及其关联方中利控股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约为 14 180,519.18 万元。 2.违规担保问题 根据中利集团《2023 年年度报告》,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中利 集团涉及违规担保本金 46,999.00 万元。其中,江苏长城资管作为债权人 的本金 19,999.00 万元的违规担保,秦淮法院已作出(2023)苏 0104 民 初 11694 号民事判决,判令中利集团在主债务人阿里山公司不能清偿债务 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另涉及债权人为宿迁开盛创投、担保人 为中利集团下级公司宿迁新能源的本金为 27,000.00 万元的违规担保,宿 迁新能源已就该笔违规担保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担保合同对宿迁新能源不 发生效力,宿迁新能源无需承担违规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目前,该案正 在审理中。 3.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纠纷 2022 年 11 月 8 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 利集团及控股股东进行立案调查。2024 年 7 月 3 日,中利集团收到中国证 监会正式作出的〔2024〕6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中利集团存在 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以及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 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问题。截至 2024 年 11 月 22 日,已有 106 户投资者 向苏州中院提起诉讼,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要求中利集团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合计索赔金额 9,834,983.19 元,人均索赔金额约 9.28 万元。 四、预重整和破产重整概况 2023 年 1 月 18 日,江苏欣意以中利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 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苏州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 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2023 年 2 月 23 日,苏州中院作出(2023)苏 05 破申 1 号《决定书》,决定启动中利集团预重整。同日,苏州中院作出 (2023)苏 05 破申 1 号之一《决定书》,指定清算组担任临时管理人。 2024 年 10 月 27 日,临时管理人向苏州中院申请将公司转入破产重整 程序,并协调审理腾晖光伏、常州船缆、中联光电等公司。 2024 年 11 月 8 日,经听证及审查,苏州中院作出(2024)苏 05 破 50 号 《 民 事裁 定书 》 ,裁 定受 理中 利 集团 破产 重整 , 并于 同日 作 出 (2024)苏 05 破 50 号《决定书》,指定清算组担任中利集团管理人。 15 五、资产情况 (一)账面资产情况 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苏亚审〔2024〕707 号《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审计报告》显示,截至审计基准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中利集团(单 体)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 835,388.11 万元,主要由长期股权投资、其他应 收款等构成;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中利集团(单体)未经审计的账面 资产总额为 825,883.50 万元。 (二)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变化情况及评估报告 适用性的说明》,假定清算状态下,中利集团全部资产的评 估价值为 106,815.96 万元。其中,主要资产为货币资金 23,040.61 万元,长期股权 投资 17,961.72 万元,固定资产 22,112.44 万元,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无形 资产 7,942.05 万元。 六、负债情况 (一)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 2024 年 11 月 20 日,中利集团共有 112 户债权人申报了 211 笔 债权,申报债权金额合计 668,927.02 万元,其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权 8 户,申报金额合计 45,555.76 万元;有财产担保债权 16 户,申报金额 合计 297,790.91 万元;税款债权 1 户,申报金额合计 633.90 万元;普通 债权 93 户,申报金额合计 324,946.45 万元。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存在同 一债权人同时申报有财产担保债权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普通债权 的情况,因此上述分类后的债权人户数加总大于总的债权申报户数。 (二)债权审查情况 截至 2024 年 11 月 20 日,管理人已对其中 95 户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完 成 审 查 , 其 中 , 不 予 确 认 37 户 债 权 人 申 报 的 债 权 , 涉 及 债 权 金 额 138,760.06 万元;审查确认 66 户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审查确认金额 467,584.67 万元,其中包括有财产担保债权 61,637.43 万元,建设工程价 款优先受偿权 266.94 万元,普通债权 405,680.30 万元。 上述债权审查金额中,管理人已将预重整期间申报了附利息、罚息、 复利、违约金等因时间变动而增加金额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按照审核确 认的计算方式,从预重整期间确定的止息日 2023 年 2 月 23 日(含当日) 追加计算至重整受理日(含当日)。 16 (三)职工债权调查结果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职工债权包括欠付职工的工资、伤 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 保险费用及公积金,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经管理人调查,截至重整受理日,中利集团暂不存在欠付职工债权的情形。 如后续管理人调查发现职工债权的,管理人将对调查确认的职工债权情况 予以公示。 (四)预计债权测算 1.暂缓确认债权 截至 2024 年 11 月 20 日,已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中,因诉讼未决、 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等原因暂缓确定的债权申报总额为 35,821.59 万元,涉 及 16 户债权人。 2.账面记载未申报债权 根据中利集团账面记载,并经管理人调查,截至 2024 年 11 月 8 日, 中利集团有账面记载但尚未申报债权金额 1,664.10 万元,债权性质均为普 通债权。 3.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债权 2024 年 6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作出〔2024〕64 号《行政处罚决定 书》,认定中利集团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以及未按规定披露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问题,并对中利集团作出处 罚。为审慎、合理预估中利集团可能承担的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责任,有效 维护具有索赔资格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利集团委托价值在线对涉及的投资 者损失进行测算。参考价值在线出具的《损失核定报告书》并据此进行匡 算,预计总赔偿规模为 50,000.00 万元。 七、偿债能力分析 (一)偿债能力分析结果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如中利集团破产清算, 假定全部有效财产均能够按预计的资产评估价值变现,按照《企业破产法》 等法律法规确定的清偿顺序,担保财产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有财产担保 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财产变现所得不足以清偿有财产担 保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部分,将转化为普通债权进行清偿), 17 剩余其他财产的变现所得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收 债权及社保债权后,剩余财产将用于向普通债权人分配,普通债权清偿率 仅为 10.22%。 (二)实际受偿率可能低于理论预估值 管理人认为,实现评估机构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中所记载的 普通债权清偿比例存在两个前提,一是资产处置时能够按照评估价值变现, 二是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能够控制在管理人和评估机构预测的范围内。但 是,根据中利集团实际情况及以往破产清算案件中处置破产财产的实践经 验,管理人认为在假设破产清算条件下的普通债权清偿比例存在较多不确 定性,实际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比例可能更不乐观。实际破产清算状态 下 的 清 偿 比 例 可 能 只 有 假 设 条 件 下 的 40.00%~60.00%, 也 就 是 4.09%~6.13%。主要原因分析如下: 一是中利集团可快速变现资产匮乏,债权类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及 无形资产等主要资产评估价值合计 51,465.21 万元,占中利集团资产总额 的 48.18%。考虑到前述资产变现难度大、时间周期长,实际处置所得相 较评估价值可能有较大程度的减少。 二是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价值 17,961.72 万元,占中利集团资产评估价 值总额的 16.82%。鉴于长期股权投资价值需依托于公司持续经营及市场 地位得以体现,若中利集团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必然会对自身及下属子公 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从而进一步降低长期股权投资的变现价值。 三是资产处置税、费,以及资产折旧等都会进一步影响实际处置价值。 随着时间的推移及企业情况的不断恶化,中利集团固定资产将持续折旧减 值。同时,机器设备、不动产权等资产处置过程中将产生高额的税、费, 相关税、费将须由卖方承担,从而致使资产处置所得将进一步减少。 上述因素都将导致可用于普通债权清偿的财产价值大幅度降低。加之 司法实践中破产清算程序耗时较长,资产处置结果不确定性较高,处置费 用可能超过预期。因此,中利集团在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实际清偿率 可能比《偿债能力分析报告》预计的更低。 八、对中利集团进行协调审理 腾晖光伏、中联光电、常州船缆等公司是中利集团线缆以及光伏业务 板块的重要子公司,也是中利集团直接或间接 100.00%持股子公司。目前, 因受中利集团影响,前述子公司均陷入严重的经营和债务危机且自身偿债 18 资源有限,同时与中利集团之间存在大量往来和互相担保。如果对中利集 团与主要下级公司风险处置分割处理,一是将显著增加整体负债规模,不 利于债权人公平受偿;二是可能导致部分公司无法顺利引入重整投资人, 在无增量资源注入的情况下,相关公司重整工作难以顺利推进;三是可能 破坏中利集团整体运营资产和业务体系的完整性,降低公司整体重整价值。 因此,为全面提升中利集团持续经营能力,实现公司重整价值和经营 价值最大化,一揽子化解中利集团整体债务危机,须对中利集团及协调审 理下级公司统筹进行重整。具体而言,在最大化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以及 苏州中院裁定批准中利集团重整计划的前提下,中利集团可以通过资本性 投入、提供财务资助、代为清偿等方式向前述下级公司提供现金及转增股 票等偿债资源,用于支付协调审理下级公司的重整费用、共益债务并清偿 各类债务。中利集团与协调审理下级公司作为彼此独立的法人主体,各家 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由各自的出资人、债权人分别进行表决。 如届时中利集团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被苏州中院裁定批准,则协 调审理下级公司将无法从中利集团获得偿债资源。在此情况下,管理人将 根据彼时实际情况对协调审理下级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调整。 九、重大财产处置 中利集团存在 180,519.18 万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该非经营资金占用 实质为中利集团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所享有的债权,因金额巨大属于重 大财产。中利集团将通过催告、诉讼等方式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涉及 的债务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追偿,并将追偿所得款项向中利集团及 协调审理下级公司债权人补充分配。 19 第二部分 重整投资人招募及基本情况 一、重整投资人招募及遴选情况 为依法合规招募及遴选具备综合实力的重整投资人,预重整程序启动 后,临时管理人制定了《重整投资人招募方案》,旨在通过公平合理的遴 选标准和评价体系,引导产业协同的产业投资人和资金雄厚的财务投资人 提供更优投资方案,为中利集团重整后发展综合赋能。 根据《重整投资人招募方案》,2023 年 3 月 23 日,临时管理人在全 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依法发布了《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公 告》,中利集团在深交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同步发布了《公开招募和遴选 重整投资人公告》,重整投资人公开招募自此启动。 2023 年 7 月 24 日,临时管理人组织召开预重整投资人评审会议,常 熟市政府相关领导、常熟市政府有关部门、债权人代表、债务人代表以及 财务顾问等有关各方参与评审。评审会议对建发股份及意向牵头财务投资 人扬子成信最终提交的《投资方案》进行了综合评议并表决通过。 2023 年 8 月 21 日,临时管理人与经评审选定的建发股份在常熟新设 全资子公司产业投资人光晟新能源、扬子成信分别签署了《重整投资(意 向)协议》,确定光晟新能源为产业投资人、扬子成信为牵头财务投资人, 并依法进行了公告。此后,因扬子成信与中利集团经多次磋商未能就本次 重整核心工作开展达成一致意见,中利集团决定不再与扬子成信缔结正式 重整投资协议,并就该事宜进行了公告。 2024 年 11 月 8 日,中利集团与光晟新能源签署了《预重整投资协 议》,与更换后的牵头财务投资人宁波铭志签署了《预重整投资协议》。 根据《预重整投资协议》约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中利集团重整并指定清 算组继续担任管理人的,《预重整投资协议》效力将自动延续至重整程序, 《预重整投资协议》项下临时管理人的权利义务由管理人承接。 二、产业投资人及其控股股东介绍 (一)基本情况 光晟新能源系建发股份为确保重整后中利集团不迁址,在常熟市所新 设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注册资本 5,000.00 万元人民 币,注册地址常熟市东南街道黄浦江路 280 号。重整成功后,建发股份将 通过光晟新能源取得中利集团控制权。建发股份基本情况如下: 20 公司名称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260130346B 住所 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 1699 号建发国际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林茂 注册资本 294,709.52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8 年 6 月 10 日 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国内贸易 代理;贸易经纪;贸易经纪与代理(不含拍卖);销售代理; 豆及薯类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饲料原料销售;初级农产品 收购;水产品批发;水产品零售;林业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 初加工;非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 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针纺织品及原 料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棉、麻销售;服装辅料销售;服装服 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服装制造;鞋帽批发;鞋帽零售;煤 炭及制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矿石 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汽车销售;汽 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通讯设备销售;广播影视设 经营范围 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力电子元器件销 售;特种设备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国际 货物运输代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 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 ;互联网销售(除销 售需要许可的商 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金银制品 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保税仓库 经营;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药品零售。(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企业现状介绍 建发股份控股股东为建发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厦门市国资委。建发集 团 2024 年位列《财富》世界 500 强第 85 位、2023 年位列《财富》世界 500 强第 69 位。建发股份是建发集团旗下核心成员企业,是以供应链运营 和房地产开发为双主业的现代服务型企业,公司业务始于 1980 年,1998 年 6 月由建发集团独家发起设立并在上交所挂牌上市,建发股份 2023 年 位列《财富》中国上市公司 500 强第 11 位。 建发股份自上市以来连续多年高速发展,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 21 等主要财务指标以年均近 30.00%的速度增长。建发股份拥有多领域、全 方位、多层次的产业资源,与中利集团业务契合度较高且具备良好的产业 协同基础,能够充分发挥中利集团生产制造优势、赋能公司业务发展经营。 根据建发股份《2023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度,建发股份合并口径 营业收入高达 7,636.78 亿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131.04 亿 元,实现净利润 168.50 亿元。合并口径资产总额 8,208.52 亿元,负债总 额 5,962.13 亿元。 22 第三部分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根据《上市公司重整纪要》,处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既要保护 债权人利益,又要兼顾出资人利益及社会利益,妥善处理好各方利益的冲 突。由此,才能有利于化解上市公司的债务和经营危机,提高上市公司质 量,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和社会的稳定。 中利集团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如中利集团破产 清算,现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务后已无剩余资产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权 益为零。为挽救中利集团,避免中利集团情况持续恶化以致其面临退市和 破产清算风险的局面发生,出资人应和债权人共同努力,共同分担实现中 利集团重整的成本。因此,重整计划(草案)需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票 以中利集团现有总股本 871,787,068 股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转增 24.50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约 2,135,878,317 股股 票。转增后,中利集团总股本将由 871,787,068 股增加至 3,007,665,385 股,最终转增股票的准确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为准。 (二)转增股票的用途 前述转增形成的 2,135,878,317 股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用于清 偿债务和引入重整投资人,其中:约 347,864,578 股股票以 12.85 元/股的 价格用于抵偿中利集团债务以及为协调审理下级公司提供股票偿债资源, 整体化解中利集团债务风险;1,788,013,739 股股票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 重整投资人支付的股票受让价款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中利 集团的破产债权以及为协调审理下级公司提供现金偿债资源。重整投资人 支付的股票受让价款在支付完毕前述款项后如有剩余的,则用于补充中利 集团流动资金。 三、重整投资人受让股票的条件 (一)产业投资人 产业投资人受让转增股票的条件包括: 1.在苏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 0.79 元/股 23 价格支付完毕转增股票受让价款; 2.以现金形式就中利集团为承担违规担保债权清偿责任所实际付出 的偿债资源对中利集团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中利集团实际支付的偿债现 金以及偿债股票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以股抵债价格折算为现金后 的合计金额; 3.如中利集团对潜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预留的偿债资源不 足的,则由中利集团依法按照同类性质债权清偿方案或提供对应等值财产 予以清偿;如仍有不足的,由产业投资人负责按照同类性质债权清偿方案 或提供对应等值财产兜底补足; 4.承诺自转增股票登记至其指定证券账户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利集团股票; 5.为中利集团提供资源支持并实现产业资源整合。产业投资人将凭 借与中利集团战略发展高度契合的优势,以及自身良好的企业信誉、强大 的供应链保障实力、较强的资金资本优势和丰富的国际贸易经验,帮助中 利集团整合产业资源,补充运营资金,实现线缆、光伏两大主营业务升级, 全面改善提升中利集团的盈利能力。具体详见“第六部分 经营方案”。 (二)财务投资人 全体财务投资人受让转增股票的条件包括: 1.在苏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 0.80 元/股 价格支付完毕转增股票受让价款; 2.将代为履行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关联方对中利集团等额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所需款项 680,357,091.42 元全额以现金形式汇入管理人银行账户。 如新发现除已公告并解决的 1,805,191,913.44 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且在重整受理日前已发生的,则由全体财务投资人在各自投资份额内负责 解决; 3.各财务投资人相互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关联关系,且不谋 求对中利集团的实际控制权。在持有中利集团股票期间,不会通过增持股 份、发起股东大会投票、任命董事、影响董事会构成或其他方式争取或取 得中利集团控制权,不会对中利集团的日常经营决策进行干预或影响,积 极配合中利集团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 4.承诺在转增股票登记至各财务投资人指定证券账户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利集团股票。 24 四、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后的效果 前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如获实施,中利集团现有股东所持有的公司 股票绝对数量不会因实施重整而减少。而且,重整完成后,随着证券合规 问题的妥善解决、债务危机与经营困境的化解以及重整投资人对公司发展 的支持,中利集团的基本面将发生根本性改善,并将显著提升持续盈利能 力,重回良性发展轨道。公司价值将得到显著提升,全体股东所持有的中 利集团股票也将成为更有价值的资产,有利于保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25 第四部分 债权分类、调整及受偿方案 一、债权分类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利集团债权将划分为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财产担保债权及普通债权。 二、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财产担保债权 中利集团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对应建设工程的评估价值范围 内优先受偿。中利集团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在其对应的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 与被担保财产数额孰低者范围内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 财产担保债权未能优先受偿部分将依法转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调整 与受偿方案获得清偿,但公司仅提供财产担保且不作为主债务人、保证人、 连带债务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的除外。 为维持中利集团重整后经营资产完整性,保障重整后中利集团整体盈 利能力,针对由中利集团作为主债务人并以除协调审理下级公司之外其他 中利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拟保留的财产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债权,参 照前述有财产担保债权调整与受偿方案进行调整与受偿。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财产担保债权依法可以优先受偿的部分, 债权人有权在以下两种方案中选择任一方案获得清偿:第一,全额留债展 期清偿;第二,67.00%的部分留债展期清偿,33.00%的部分在债权获得 苏州中院裁定确认且中利集团收到重整投资人支付的现金后一个月内以现 金方式一次性清偿。 前述两种清偿方案下留债展期清偿的具体安排均为: 1.留债期限:八年,自重整计划生效日的次日起满 12 个月为第一年, 以此类推计算八年的留债期限。 2.留债利率:留债期间利率按五年期以上 LPR 的 80.00%计算,日利 率按照前述留债年利率除以 360 天计算。 3.本金偿还方式和时点:第四年开始偿还本金,每年末偿还留债本 金的 20.00%。如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 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26 4.利息支付方式和时点:首个起息日为苏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之日的次日,首个结息日为 2025 年 6 月 30 日。后续按季付息,以每个季 度的最后一日为结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5.担保措施:留债期间,原有的财产担保措施根据留债安排相应调 整,财产担保范围相应调整为留债债权本金及其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债权人与留债主体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重新签署协议,并完成抵质押物的 变更/重新登记后,方可按本重整计划规定获得后续清偿。重新签署的协议 中不得约定本重整计划以外其他加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义务的事项。 对于同一财产同时涉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及有财产担保债权 的,该财产的清算价值首先对应计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金额,以此 确认其优先清偿金额。清算价值有剩余的,再计算可用于清偿有财产担保 债权人的金额。 如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的担保物估值为 0,或因属于后顺位抵质押而 导致担保物对应剩余估值为 0 的,则债权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对应的 担保物权自法院裁定本重整计划生效之日起消灭,债权人有义务在法院裁 定批准本重整计划后 30 日内配合管理人与债务人注销抵质押登记。债权人 完成抵质押物注销登记后,方可按本重整计划规定获得后续清偿。如债权 人不配合的,管理人或债务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留债主体履行完毕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清 偿义务后,债权人与留债主体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债权人不再就担保财 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应当解除以担保财产设立的担保手续,未及时 办理解除担保手续的,不影响债权人债权的消灭。由于留债期间分期还本, 在留债主体每期还本后,债权人应当配合就已偿还本金部分分期解除担保 财产的抵质押登记。 留债金额根据本重整计划确定后不再调整。留债期间,经与相关债权 人协商一致,留债主体可以非信托方式处置担保物/建设工程,担保物/建 设工程处置价款将优先用于清偿剩余尚未清偿的留债部分;如处置所得未 覆盖剩余尚未清偿的留债部分的,未清偿部分仍将根据本重整计划的留债 安排继续留债清偿;处置所得超过留债总额的,债权人可优先受偿金额也 不能超过留债总额。 27 (二)普通债权 中利集团的普通债权按照如下方案进行调整与清偿: 1.80,000.00 元(含本数)以下部分现金清偿 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户债权人在 80,000.00 元(含本数)以 下的债权部分,由中利集团在其债权获得苏州中院裁定确认且中利集团收 到重整投资人支付的现金后一个月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为避免歧义,同 一户债权人同时对中利集团及协调审理下级公司多个债务人享有普通债权 的,其 80,000.00 元(含本数)以下的债权部分在中利集团及协调审理下 级公司受偿的总金额不得超过 80,000.00 元。 2.80,000.00 元以上部分采用以股抵债方式清偿 每户普通债权人每 100.00 元普通债权可分得约 7.78 股中利集团股票, 股票抵债价格为 12.85 元/股。每户普通债权以此计算所得股票数量出现小 数位的,则向上取整,即去掉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并在个位数上加“1”。 普通债权人在按照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后,中利集团不存在《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四条之规定须予以减免的部分。 (三)劣后债权 中利集团涉及的全部滞纳金、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 金等惩罚性债权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不再清偿,不占用重整偿债资源。 为最大限度利用偿债资源,避免挤占外部债权人的偿债资源,最大程 度保障外部债权人的利益,同时避免内部债权交叉循环追索影响重整计划 执行,中利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对中利集团的债权(包括未实缴出 资款等)不作为偿债债权基数,不占用偿债资源。如后续需要清偿则按照 劣后债权处理。 (四)暂缓确认债权及受法律保护的未申报债权 在中利集团重整程序所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后仍属于暂缓确 认债权或受法律保护的未申报债权(含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 将按同类型债权的清偿方案对偿债资源予以预留。待相应债权依法确认后, 债权人可按同类型债权清偿方案获得清偿。为暂缓确认债权或未申报债权 预留偿债资源如有不足的,则由中利集团按照同类性质债权清偿方案筹措 偿债资源进行清偿。同类性质债权清偿方案如涉及以转增股票抵偿债务的, 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以股抵债价格 12.85 元/股计算得出债权人可获分配股 票数量后,由中利集团按照实际清偿债权当日中利集团股票收盘价折算的 28 现金予以清偿。 (五)债权确认和受偿的币种 如债权本币以外币进行结算/交易的,或债权人以外币申报债权的,应 以苏州中院受理公司破产重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交易中间价换算 成人民币后进行申报/计算。债权人申报利息的,应以折算为人民币后的债 权本金数额作为计息基数。管理人将以换算成人民币后的债权金额提交人 民法院裁定确认。同时,管理人将按照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债权受偿 方案以人民币清偿各类债权,原则上不接受外币清偿。 三、暂不领受偿债资源 债权人的债权在中利集团及协调审理下级公司之外存在保证人、连带 债务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可以选择暂不领受按照前述债权清偿方案所 能获得的偿债资源,但中利集团及协调审理下级公司为主债务人,中利集 团合并报表范围内其他子公司提供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除外。具体而言: 相关债权人可以选择暂不受偿重整计划规定的偿债资源。如相关债权 人的债权由多笔构成,则相关债权人可根据债权形成的基础法律关系选择 全部或者部分暂不领受。暂不领受期限为重整计划经苏州中院裁定批准之 日起三年。暂不领受偿债资源不视为对债权的清偿,亦不视为《民法典》 或相关法律、法规之中关于“提存”的法律行为,相关债权人在实际受偿 暂不领受的偿债资源之前,有权依法向担保人、连带债务人或其他还款义 务人进行全额追索。拟采用该种方式的债权人应在重整计划经苏州中院裁 定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附件一的格式向管理人发出《暂不领受偿债资 源的告知书》。若债权人逾期未申请的,视为同意按本重整计划进行清偿。 在申请暂不领受的债权人实际受偿偿债资源前,债权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 向其他主债务人、担保人或其他承担清偿责任的债务人行使权利获得清偿 的情况,并区分本金、利息、违约金、罚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具体清偿 明细,管理人将在其未获清偿的债权范围内以按重整计划规定相应的偿债 资源向其进行清偿。 需要说明的是,若在暂不领受期间内,相关债权人书面申请按照重整 计划进行清偿,则管理人按重整计划规定将予以保管的偿债资源进行清偿 (不计息)。 如债权人选择领受偿债资源的,则债权人在获得相应偿债资源清偿后, 视为该债权不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须予以减免的部分, 29 债权人不得再向保证人、连带债务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进行追索。 四、补充清偿 本次重整,为有效改善中利集团及协调审理下级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最大限度提升和改善中利集团及协调审理下级公司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在 重整计划获得苏州中院裁定批准后,腾晖光伏将通过设立企业破产服务信 托的方式,在信托项下实现腾晖光伏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等低 效资产的清理、确权及处置工作,并将相应的信托受益份额作为中利集团 及协调审理下级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偿债安排以外的额外偿债 资源分配给债权最终获得确认的债权人。同时,根据实际需要,置入前述 信托的资产范围同样也包括中利集团拟剥离的资产。 上述债权人具体包括中利集团及协调审理下级公司已获法院裁定确认 的债权人、已申报暂缓确认但最终获得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未在预重 整或重整期间申报但最终获得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以及已经代为履行的 原债权人。对于信托基本要素、信托财产、信托管理机制、信托利益分配 等具体内容,腾晖光伏将另行制定信托方案并提请腾晖光伏债权人会议表 决,具体以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信托方案为准。 五、对中利集团及/或协调审理下级公司同时享有债权的清偿 如债权人基于同一主债法律关系而对中利集团及协调审理下级公司中 的多家公司同时享有债权(包括主债权、担保债权或其他类型的还款义 务),并经苏州中院予以裁定确认的,不重复清偿,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原则上,由主债务人作为偿债主体根据其重整计划进行清偿;如主债务人 同时为中利集团及协调审理下级公司的,则偿债主体为中利集团;如主债 务人非中利集团或协调审理下级公司且中利集团或协调审理下级公司同时 为还款义务人的,则偿债主体为中利集团。 如债权人基于同一主债法律关系而对中利集团及协调审理下级公司中 的多家公司同时享有债权(包括主债权、担保债权或其他类型的还款义 务),经苏州中院予以裁定确认且可同时在一家或多家公司留债清偿的, 不重复清偿,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原则上,由主债务人作为偿债主体进行 留债清偿。经与中利集团协商,债权人也可选择在其中一家或多家主体留 债清偿并重新签署协议,但在各公司的留债总金额不得超过该笔主债法律 关系的本金及利息总额。若债权人可选择的留债总金额大于该笔主债法律 关系的本金及利息总额的,应当在法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后 30 日内书面 致函债务人,确定在各公司的留债金额分配,并在后续重新签署协议。该 30 选择一旦做出,不得更改。债权人逾期未确定留债金额分配的,管理人有 权确定相关债权在各公司的留债金额分配;如担保主体非中利集团或协调 审理下级公司的,则留债主体原则上为中利集团。 31 第五部分 经营方案 本次重整,中利集团将引入实力雄厚的产业投资人获得综合赋能,在 妥善化解债务危机及经营困境的同时,逐步甩掉历史包袱、实现主业产能 升级改造。重整后,中利集团与产业投资人将立足良好合作基础,充分利 用深度协同优势,在保持“一体两翼”业务架构基础上,以聚焦特种线缆 业务的重塑为基础计划,以提升光伏业务运营效益为长期主要内容,以建 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为关键举措,真正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一、利用协同优势,获得深度赋能 (一)立足良好合作基础,实现快速恢复发展 产业投资人控股股东建发股份与中利集团具备良好产业合作基础,双 方自 2020 年即开始在光伏业务开展深度合作,合作模式为建发股份负责 上游原材料的采购,并交由山东基地、泰国基地进行加工、生产,然后利 用腾晖光伏的品牌、渠道完成产品的出口和境外销售。通过长期合作,产 业投资人熟悉中利集团核心团队以及各项制度,对中利集团产业价值始终 高度认可,并对公司未来发展空间具有深刻洞察。特种线缆业务方面,即 使当前处于极端困难情况,公司线缆业务整体经营仍保持稳定,且能够中 标中国铁路、中远海运、中海油、中国船舶等大额订单。光伏业务方面, 腾晖光伏在欧美等海外市场具有良好基础,在当前光伏市场下行情况下仍 能获取海外优质订单。 正是基于产业投资人对中利集团产业价值的高度认同,在中利集团预 重整的过渡期内,产业投资人通过供应链合作赋能中利集团光伏业务、积 极制定特种线缆业务合作经营方案、向中利集团下级公司常州船缆提供共 益债投资等多种方式,积极支持中利集团的生产经营,以确保中利集团得 以挽损存续,有效保全了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重整价值。 重整后,凭借前述合作基础及深入了解,同时依托产业投资人的国资 背景、良好的企业信誉、专业的技术人才、丰富的国际贸易经验以及较强 的资金实力,中利集团信用将显著提升,公司资产价值、“腾晖”品牌价 值、公司业务价值将得到极大释放,产业投资人能够迅速帮助中利集团步 入正轨,大大节省产业并购后的磨合期,实现快速恢复和发展。 (二)主营业务高度契合,形成深度协同优势 产业投资人控股股东建发股份与中利集团两大主营业务高度契合,能 32 够形成深度产业协同优势。特种线缆业务方面,线缆业务主要原材料为铜 材,可充分发挥产业投资人控股股东在线缆主材的供应链资源优势;同时, 建发股份体系内地产板块实力强劲,未来中利集团可与建发地产板块深入 合作,开拓家装、建筑等领域线缆市场;此外,依托建发股份所持物业、 房地产等资源,可配套推进光充储项目等。光伏业务方面,建发股份下设 新 能 源 业 务 板 块 , 主 营 锂 电 材 料 和 光 伏 供 应 链 业 务 ,2023 年 实 现 约 250.00 亿元营业收入,光伏业务秉持从工业硅到光伏电站的全产业链运营 战略,是国内最大的光伏供应链运营商之一,在全产业链积累了大量产业 资源,能够为中利集团光伏业务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助力。 (三)多渠道赋能实现业务价值高增长 重整后,产业投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建发股份将进一步发挥中利集团的 生产制造优势、赋能中利集团的业务经营,从而最大化双方的协同效应, 共同加深中利集团与产业投资人在新能源产业的布局。产业投资人及其控 股股东亦将实现向产业链的上下游的布局,向组件及线缆产品生产制造环 节进行延伸,完成从供应链到产业链的打通,从供应链运营服务商迈向全 产业链投资与运营商,为中利集团的再度腾飞打好坚实的基础。具体而言: 其一,产业投资人及其关联方已与众多光伏主辅材料厂商、线缆铜材 和塑料粒子厂商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积累了丰富的供应链资源,可通 过集约化采购为中利集团提供成本优化解决方案,以供应链服务赋能中利 集团的光伏、线缆业务发展,从而整体提升中利集团的产品交付能力。其 二,产业投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建发股份的供应链物流网络覆盖全球,在海 运、仓储、分拨等方面有着丰富的物流资源,可为中利集团的组件海外制 造、海外销售提供专业的物流解决方案,为光伏、线缆业务开展提供有力 支持。其三,产业投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建发股份多年深耕电力设备贸易业 务,具备优质的客户储备和丰富的渠道资源,可协助中利集团打开国内光 伏组件市场及线缆市场,亦可将其供应链业务合作客户的代工订单导入中 利集团,进一步提高中利集团光伏和线缆板块的市场占有率和产能利用率。 其四,产业投资人及其关联方可在项目建设与运营方面为中利集团提供有 力支持,产业投资人亦可凭借其在新能源和供应链领域的产业资源,将中 利集团现有资产、业务进行整合,发掘新的业务增长点。 二、聚焦线缆业务,重塑市场影响 特种线缆业务是中利集团主业的基本盘和压舱石,产业投资人重整后 将结合市场行情,从产能恢复及投入、运营管理优化等方面对公司线缆业 33 务实施有针对性、可行性、分阶段的改造、恢复及发展战略,借此继续发 挥中利集团作为特种线缆行业头部企业的竞争优势,充分保障线缆板块业 务的持续稳定经营,具体经营规划如下: (一)优化运营体系,加强管理,实现降本增效 重整后,中利集团将整合公司及重整投资人投入资源,理顺线缆板块 业务逻辑及定位,结合重整投资人铜材等线缆原材料的供应链赋能,提升 线缆业务的供应链稳定性,充实线缆板块营运实力,迅速恢复线缆板块的 正常生产经营,充分发挥公司线缆资产的产能优势、技术优势、品类优势。 从中利集团自身运营方面,重整后,公司资金紧张情况将得到显著改 善,物料供应、设备维护、生产用工等各方面的保障均将得以明显提升, 公司运营效率将得以显著提升,公司日常生产能力以及产品供应能力将得 到逐步恢复。 从产业投资人赋能方面,中利集团运营管理效率、产能利用率将得以 优化。本次重整完成后,产业投资人将对中利集团特种线缆产能进行整合, 尤其是统筹各个生产基地的采购端和销售端,实现采购降本增效,市场协 同开拓。同时,产业投资人将发挥控股股东建发股份在铜业、塑料粒子等 线缆主材的供应链资源优势,赋能中利集团线缆板块业务,通过套期保值 等手段,避免大宗商品原材料价格的波动风险,充分降低采购端成本。此 外,目前中利集团特种线缆业务经营管理团队较为稳定,为更好面对未来 市场,产业投资人将协助中利集团在现有架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一线运营 人员,壮大业务拓展队伍。 (二)深化市场开拓,提升获单能力 中利集团线缆业务积累了较为深厚的品牌声誉与客户基础,但近年来 受到集团资金状况影响,公司被迫实施收缩战略,放弃部分订单。 重整后短期内,产业投资人将积极协助中利集团依托在铁缆、船缆、 通信缆等传统优势领域的基础,重点投入,积极扩大市场份额,重夺市场 主导地位。在铁缆和通信缆方面,巩固在铁路总公司、三大运营商和铁塔 公司的业务基础,加强销售工作,恢复和扩大市场份额;在船缆方面,进 一步强化与中船、中海油等传统客户的业务联系,扩大业务规模,同时积 极开拓海外船厂客户。 中期来看,线缆业务在纵向应用领域和横向市场区域两个维度上积极 拓展创新。纵向应用维度,一是以船缆业务为依托进一步拓展附加值更高、 34 体量更大的船舶电气化工程业务;二是以光伏组件的客户资源和销售渠道 为依托,拓展光伏、风电、储能电站配套电缆业务。横向市场区域维度, 抓住新能源发展带来的海外电网升级扩容需求,拓展海外电力电缆市场。 中长期来看,重点布局电动车和充电桩配套线缆市场,以中利集团前 期在此领域技术和市场方面的积累为基础,结合产业投资人在光储充站投 资方面的布局,抓住油改电换代、电动车产能出海外迁的历史机遇,全力 开拓,推动电动车与充电桩线缆成为线缆业务长远的、持续性的增长点。 (三)升级、完善产能,重点布局海外 中利集团现有线缆产能基础情况较好,但受制于集团整体经营状况, 近年未能随行业发展进行升级。重整完成后,在产业投资人支持下,中利 将对现有船缆、铁缆、通信缆、线缆材料等产能进行升级改造,提升生产 效率,提高效益。同时,根据市场拓展情况,规划投建电力电缆、新能源 线缆产能,补齐短板,进一步完善产业布局。 产能建设方面,顺应中国企业出海趋势,以公司既有的海外工厂建设 运营的团队和经验为基础,依托产业投资人供应链业务在国际市场长期积 累的资源,重点布局海外。初步规划在建发股份泰国新能源产业园内建设 辐照和线缆工厂,服务于出海的中资光伏、电动车制造企业,后续根据海 外本土市场开发及各国贸易政策变化情况,择机择地进一步投建新产能。 三、优化光伏业务,提升运营效益 虽然光伏行业短期内处于下行周期,但在“碳达峰、碳中和”大背景 下,光伏作为我国乃至全球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主力军,长远来 看具备行业确定性和极大发展空间。未来,因循供需周期和技术迭代两条 主线,光伏产业链各环节竞争格局有望迎来优化,行业总体得以更加健康 发展,且有海外市场品牌价值积淀的组件企业在产业链中的影响力、主导 地位将逐步加强。凭借良好的品牌优势和市场布局,结合产业投资人的强 大赋能,公司将实现光伏业务的优化升级和运营效益的大幅提高,在盈利 端有望触底回升,紧跟未来光伏行业高速发展的新一轮机遇。具体来看: (一)提升运营效率,优化产业布局 由于债务危机,中利集团未在本轮光伏行业洗牌前盲目选择技术路线 或扩张产能,避开了本次产能过剩危机。也正因为此,中利集团光伏业务 重整后可以实现轻装上阵,根据光伏产能技术升级趋势选择更加先进的技 35 术路线。本次重整,腾晖光伏将采取信托方案剥离低效资产,淘汰落后产 能,为锚定先进技术路线,扩大产能布局奠定坚实基础。 1.加强采购端管理、提升供应链实力 供应链成本方面,本次重整完成后,中利集团营运资金将得到进一步 充实,产业投资人将协助、指导中利集团加强对采购端的管理,对光伏制 造所需主材、主要辅材和国际物流供应商强化议价权,降低采购成本,整 体提升中利集团在采购环节的竞争力与供应链实力,提高订单毛利。供应 链储备方面,光伏产业链各环节物料价格波动较大,本次重整完成后,中 利集团将充分发挥产业投资人的产业资源和信息资源优势,及时把握市场 变化趋势,结合下游订单销售情况,对战略性原材料、主要辅材的采购做 出合理安排,保障生产的连续性及稳定性,并将采购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 内,提升供应链实力和订单响应能力。 2.生产全球化布局、充分保障产品力 产能建设方面,在国内产能建设方面,中利集团将在全面梳理光伏板 块有效资产的基础上,完成对低效资产、落后资产、亏损资产的优化与调 整,对落后产能的出清将卸下公司历史业务包袱,进一步夯实资产质量。 随着本次重整后国内低效落后产能的陆续出清,产业投资人将协助中利集 团通过新建产能或者并购产能方式实现国内产能扩张和技术升级。一方面, 可以考虑帮助中利集团通过寻求产业落地机会或者和相关地方政府置换产 业资源等方式新建产能,争取更多优惠政策,实现互利共赢;另一方面, 考虑到目前国内光伏企业面临困境,可考虑通过当前监管政策大力提倡的 并购重组手段帮助中利集团并购优质、先进产能,从而在大大降低产能扩 张和技术迭代的成本的同时提升速度和效率。在海外产能建设方面,未来 将基于美国对东南亚四国双反政策的调整,选择扩大东南亚产能或谋求新 建中东、东欧等地区产能,充分发挥产业投资人积累的光伏产业资源,形 成以中利集团为核心的海外光伏产业园。 (二)拓宽全球市场,深化品牌影响 1.国内市场 国内光伏市场竞争较大,本次重整后,产业投资人将通过与中利集团 渠道和资源的共享,协助其扩展国内市场,占据市场份额,实现海内外业 务的协同共生。具体来看,光伏制造方面,为提升腾晖光伏行业地位和人 才吸引力,利用集约优势降低成本,产业投资人将继续协助腾晖光伏努力 36 提升出货量,以国内业务为突破口进入国内光伏投资企业白名单,获得国 内光伏组件市场更多份额。同时,产业投资人供应链业务在电力行业积累 了丰富业务资源,能够赋能腾晖光伏的国内业务开拓,协助腾晖光伏进入 各大电力投资集团白名单,打开国内集采订单市场,提升腾晖光伏在国内 的知名度。 2.海外市场 腾晖光伏此前在欧洲、美国、南美、中东等海外市场具有良好的销售 渠道和品牌基础。重整后,产业投资人将协助中利集团以海外市场为关键 点,尽快恢复和扩大海外出货量。巩固加强美国项目订单市场,建立分销 团队和体系;恢复欧洲、南美、中东、日本、印度等传统市场;开拓中亚、 东南亚、非洲等新兴市场。具体来看,在品牌建设方面,产业投资人将通 过赋能中利集团生产经营,加大产品下游销售覆盖能力,加强品牌形象的 打造;此外,本次重整后,中利集团相关债务、证券合规事项将得以解决, 企业及品牌形象将得到较大提升。产业投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建发股份将极 力推动“腾晖(TALESUN)”品牌重回 Tier1 榜单,进一步提升“腾晖” 在海外市场的品牌影响力。在渠道建设方面,中利集团将根据国际贸易政 策形势,选择加强美国、欧洲、南美、中东或非洲等海外市场渠道建设的 投入,通过深化渠道布局、强化品牌形象、加强人员激励等举措,建立更 加完善的海外销售体系,进一步保障海外市场订单开拓的持续性,不断巩 固海外光伏市场的领先地位。 (三)紧跟技术升级趋势,锚定先进技术路线 光伏技术更新迭代速度较快,充分发挥产业投资人在新能领域的产业 优势,未来在短期内,中利集团将重点关注 TOPCON 技术的改良、提升 情况。中期内,紧密跟踪 BC(背接触光伏电池)、HJT(异质结光伏电池) 等发展情况,形成多元化技术储备,合理选择确定自身未来产能投入方向。 长期角度来看,中利集团将依托产业投资人在钙钛矿领域的投资布局,与 领域内技术研发先进企业密切互动,为长远发展积累技术资源基础。 (四)积极向产业链下游延伸,开拓创新新业务领域 一方面,积极恢复电站开发业务。通过产业投资人的资信赋能、资产 赋能、资金赋能等,盘活中利集团原有电站开发能力和电站资产,户用、 工商业和集中式电站开发全面发力,国内、国外市场同步开拓。获取电站 业务收益,带动光伏组件的销售。 37 另一方面,重点开拓锂电储能业务。依托产业投资人在锂电材料供应 链业务上积累的丰富的产业资源,结合腾晖在海外市场的品牌、渠道资源, 主要面向海外市场,开发“TALESUN 腾晖”品牌储能产品,进一步形成 光储一体化产品方案,提升市场竞争力。 四、完善治理体系,强化内部控制 (一)内部控制相关安排 重整完成后,中利集团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内控制度的建 设和执行,构建能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的长效机 制,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具体而言,在资金使用方面,进一步规范资 金使用审批,加强审批控制,未经依法决议程序,不得将资金直接或间接 地提供给关联方或其他方使用。在对外担保方面,进一步完善对外担保制 度,并严格依法执行法定和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审议程序,严格控制担保 总额,积极采取反担保等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在人员规范方面,提高整 体内部规范水平,持续对财务、管理层等人员进行培养和培训。在信息披 露方面,规范的信披管理制度及内幕信息保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在内部审计方面,全面加强内部审计体系建设,严格 规范内部审计及内部控制管理工作,建立持续监督机制、内部稽核体系, 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及时发现并改进,对关键审批流程进行严格控制,保 障内部控制质量及有效性,确保公司持续规范运作。 此外,产业投资人将结合中利集团的生产经营情况,协助公司完成资 产的梳理,对无效、低效资产进行优化,进一步完善并明确组织架构,提 升内部经营管理机制的有效性,健全决策程序,充分保障内部控制的运行 有效,确保中利集团经营决策的合理及有效。 (二)公司治理相关安排 本次重整后,产业投资人将成为中利集团控股股东,产业投资人将按 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通过改组董事会及监事会、加强董事会 制度建设、对各部门提出精细化的管理要求等进一步优化中利集团的治理 结构,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不受侵害。同时,产业投资 人在成为中利集团控股股东后,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及时修订公司 章程。 在董事、监事及管理层方面:第一,本次重整完成后,中利集团将根 据产业投资人的通知及时召开股东会,依法产生新一届董事会。董事会成 38 员 9 名席位中,产业投资人提名或推荐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选合计 不少于 7 名(其中,非独立董事不少于 5 名,独立董事不少于 2 名),董 事长由产业投资人提名的董事担任。如后续更改董事会席位数,产业投资 人提名或推荐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分别占非独立董事、独立董 事人员的 2/3 以上(含本数);第二,新一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 中 1 名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选任和罢免由公司职工民主决定。其余 2 名监事由产业投资人提名的人选担任,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第三,按照 国有企业管理相关规定,在维持生产经营团队稳定的情况下,产业投资人 将依法推荐分管法务、财务、证券、组织人事等管理人员。通过改组董事 会、监事会及管理层,优化中利集团的人才体系,推动建立优良的企业文 化及价值观,不断强化中利集团“诚信、敬业、团结、创新”的企业精神, 以完善人才体系,带动企业文化的塑造,加强风险控制管理,持续提升公 司治理水平。 在其他管理人员方面:本次重整后,产业投资人将通过外部招聘、内 部调动等,提升中利集团人才队伍的适配性、专业性,不断增强中利集团 的人才队伍实力。结合中利集团的实际生产经营,针对光伏及线缆板块的 生产、销售、研发需求特点,完成对应板块专项人才的招聘及重点培养, 并不断加强员工培训,打造畅通的晋升渠道,为中利集团的长期发展及高 效治理提供充分保障。 在产业投资人的治理参与方面:本次重整后,产业投资人将充分履行 控股股东的职责,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中利集团保 持独立,保证双方运作的规范性、独立性,符合证监会及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本次重整还将引入多家知名财务投资人,产业投资人及上述投资人将 充分发挥各自的经验及优势,协助中利集团持续提升治理水平。 五、妥善安置原有职工,确保生产运营和社会稳定 基于生产运营和社会稳定的需要,产业投资人将优先考虑对重整投资 范围内员工予以妥善安排。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 划前已与重整主体签署劳动合同且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仍在职的职 工,可根据业务需求,继续履行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绩效待遇按重整主 体考核制度执行。对于不愿意继续留在重整主体的职工或需要优化的职工, 由重整主体依法终止、协商解除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由重整主 体支付的职工安置费用从重整投资款中列支。 39 同时,产业投资人将通过资金投入、生产经营赋能、优化管理模式和 提升治理水平等方式提升中利集团的生产经营效率,恢复中利集团的持续 经营能力。重整完成后,产业投资人将结合未来生产经营规划最大程度保 持中利集团资产、业务、人员的稳定性,避免各板块、各业务单位的主要 人员出现过多变更,通过提升中利集团整体运营效益,进一步保障员工的 待遇及福利水平。 40 第六部分 重整计划的执行与监督 一、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执行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重整计划由中利集团负责执行。 (二)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生效之日起计算,中利集团应于重整计 划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完毕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中利集团 应当严格依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并随时支付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如因客观原因,致使重整计划相关事项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 中利集团应依法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向苏州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的申请,并根据苏州中院批准的延长执行期限执行。 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执行期限在执行完毕之日到期。 (三)执行完毕标准 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1.重整投资人按照约定以及重整计划规定向管理人支付重整投资款; 2.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经支付完毕,或留 存足额现金用于清偿; 3.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向普通债权人分配的现金清偿款项已 经进行分配,或留存足额现金用于清偿; 4.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向有财产担保债权即期分配的现金清 偿款项已经进行分配或留存足额现金用于清偿该等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 中留债的部分已经向相关留债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发出留债清偿告知书, 明确留债金额及支付安排; 5.应当向重整投资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经登记至管理人的证券账户 或已划转至重整投资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6.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抵债股票以及为协调审理下级公司提供偿债 资源的股票已经登记至管理人的证券账户。 债权人与中利集团就执行重整计划的债权受偿方案另行达成协议且不 41 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由中利集团按照该等协议继续履行偿债义务,且 自上述协议生效之日起视为债权人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清偿。重整 计划执行完毕后,苏州中院可以根据管理人或中利集团的申请,作出重整 计划执行完毕的裁定。 (四)协助执行 就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包括但不限于抵质 押登记变更、中利集团股票转增、中利集团股票过户分配、财产限制措施 解除等事项,中利集团或管理人可向苏州中院提出申请,请求苏州中院向 有关单位出具要求其协助执行的司法文书,支持重整计划的执行。 (五)不能执行的后果 如重整计划未能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获得苏州中院裁定批准并完 成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登记的,视为执行不能,中利集团应在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十日内无息全额退还重整投资人已经支付的尽职调查保证金、投资 保证金、转增股票对价款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解决的现金代为履行款 项。 如重整计划虽经苏州中院裁定批准,但因中利集团 2024 年度合并报 表口径下净资产不能转为正数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维持上市地位的,中利 集团应在该等退市原因发生之日起十日内无息全额退还重整投资人已经支 付的尽职调查保证金、投资保证金、转增股票对价款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问题解决的现金代为履行款项。如前述重整投资款已按重整计划的规定使 用的,则未返还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款的本金及利息(按照每日加计万分 之五利息计算),在中利集团后续破产程序中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 非因重整投资人过错导致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且确无法通过修改 重整计划等可行方式继续推动重整计划执行的,苏州中院有权应管理人或 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中利集团破产。中 利集团应自前述情况发生起十日之内全额无息退还重整投资人已经支付的 尽职调查保证金、投资保证金、转增股票对价款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解决的现金代为履行款项。如前述重整投资款已按重整计划的规定使用, 则未返还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款的本金及利息(按照每日加计万分之五利 息计算),在中利集团的后续破产程序中作为共益债务予以优先受偿。 42 二、重整计划的监督 (一)重整计划监督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 行。在重整计划监督期限内,中利集团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 在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内,管理人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发生的相关 费用,根据实际发生额,参照破产费用由中利集团财产随时支付。 (二)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相同,自重整计划生 效之日起计算。若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监督期限亦自重整计划执行完 毕之日届满;若执行期限延长,由管理人向苏州中院申请将监督期限顺延。 (三)监督职责的终止 在监督期限届满或中利集团执行完毕重整计划时,管理人应向苏州中 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四)监督期限内中利集团的职责 重整计划监督期限内,中利集团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及时向管理人 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财务状况,以及重大经营决策、财产处置等事项。 43 第七部分 其他事项 一、重整计划的生效及效力 (一)重整计划的生效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和第八十七条之规定, 重整计划在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苏州中院裁定批准后生效,或债权人 会议表决虽未通过但经苏州中院予以裁定批准后生效。 (二)重整计划的效力 重整计划生效后,对中利集团、全体债权人(包括预计债权人)、股 东和重整投资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重整计划对相关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效力 及于该项权利义务的承继方或受让方。 二、资产结构优化安排 为有效恢复和增强中利集团持续经营能力,真正提升企业运营质量, 避免低效资产折旧计提造成大额亏损,本次重整,中利集团将对无法产生 正向效益、长期停用闲置等可能导致公司经营成本增加、利润持续亏损的 低效资产或无效资产予以处置。自重整计划获得苏州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 拟处置资产将由管理人代为管理和处置,中利集团对拟处置资产不再享有 控制权、管理权及收益权等一切权利,拟处置资产不再纳入中利集团合并 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前述资产处置若有所得现金将直接支付至管理人银行账户,作为普通 债权 8.00 万元以下债权部分现金清偿的偿债资源(资产处置未完成的不影 响中利集团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清偿方案向普通债权人支付偿债现金), 处置所得将全部优先用于向普通债权人分配。 如前述资产置入腾晖光伏设立的企业破产服务信托,则以该信托签署 的信托合同约定为准。 三、偿债资源的分配 (一)现金的分配 每户债权人以现金方式受偿的部分,偿债资金原则上以银行转账的方 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债权人应在重整计划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按照附件 二所示的书面格式提供接受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 逾期不提供相关信息、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偿债 44 资金不能到账,或账户被冻结、扣划,产生的法律后果和风险由相关债权 人自行承担。债权人可以书面指令将偿债资金支付至债权人指定的、由该 债权人所有、控制的账户或其他主体所有、控制的账户内。债权人指令将 偿债资金支付至其他主体的账户的,因该指令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以 及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和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二)抵债股票的分配 每户债权人以股票抵偿受偿的部分,由中利集团按重整计划规定的清 偿方案,将偿债股票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债权人应在重整计划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按照附件三所示的书面格式提供受领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如暂 无法提供证券账户信息的,应向中利集团或管理人书面说明情况。 逾期不提供相关信息、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抵债 股票不能到账,或账户被冻结、扣划,产生的法律后果和风险由相关债权 人自行承担。债权人可以书面指令将抵债股票划转至债权人指定的、由该 债权人所有、控制的账户或其他主体所有、控制的账户内。债权人指令将 抵债股票划转至其他主体的账户的,因该指令导致抵债股票不能到账,以 及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和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三)转让债权的清偿 在重整受理日之前,债权人依法通过转让债权进而分拆债权等方式改 变债权形态,并导致该债权在形态变更之后按本重整计划可获得清偿额高 于或优于债权未改变形态之前,则该等债权形态的变更将导致对其他债权 人的不公平清偿,为此本重整计划仍将以该等债权形态改变之前的债权进 行清偿。 在重整受理日之后,债权人依法对外转让债权的,受让人按照原债权 人根据本重整计划就该笔债权可以获得的受偿条件及总额受偿。债权人向 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受让人转让债权的,其偿债资源应按照相应比例向受让 人分配。若因债权转让导致受让人无法根据本重整计划受偿时,由此造成 的责任由债权人及其债权受让人承担。 (四)留债清偿有关安排 根据重整计划应当留债清偿的债权,在重整计划生效后,中利集团应 向有关债权人送达留债清偿告知书。留债清偿告知书应明确留债金额及支 付安排,中利集团将按照留债清偿告知书确定的留债金额及支付安排进行 45 清偿。债权人可根据需要与中利集团签署书面留债协议,协议内容应符合 本重整计划的规定。 四、偿债资源的预留、提存及处理 在重整计划生效后,已经裁定确认的债权人未按照重整计划规定领受 偿债资金/抵债股票,且未申请暂不领受偿债资源的,中利集团根据重整计 划将应向其分配的偿债资金、抵债股票等偿债资源等予以提存/预留的,即 视为中利集团已经根据重整计划履行了清偿义务。已提存/预留的偿债资金 及股票自重整计划经苏州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满三年因债权人自身原因仍 不领取的,视为债权人放弃受领的权利。已提存/预留的偿债资金将归还中 利集团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已提存/预留的偿债股票中利集团可以自行处置, 所得资金用于补充中利集团的流动资金。同时,中利集团不再承担清偿义 务,如有设置抵押、质押等财产担保措施的,中利集团可随时办理相关担 保措施的注销手续。 对于截至中利集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已申报但因诉讼、仲裁 未决,条件未成就或其他原因导致管理人暂时无法作出审查结论的债权, 以最终依法确认的债权金额和债权性质为准,在经确认后,按照重整计划 规定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清偿。如在债权经法院裁定确认之日起满三年, 因债权人自身原因仍不领取的,同样视为债权人放弃受领的权利。 对于未申报债权的权利人,在重整受理日起满三年未向中利集团主张 权利的,视为放弃权利。根据重整计划为其预留的资金将归还中利集团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已提存的偿债股票中利集团可以自行处置(包括注销), 所得资金用于补充中利集团的流动资金。 已按照重整计划预留的偿债资金及股票在清偿上述债权后仍有剩余的, 剩余的偿债资金将归还中利集团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剩余的股票中利集团 可以自行处置(包括注销),所得资金用于补充中利集团的流动资金。 以上提存/预留的偿债资金和抵债股票,在提存/预留期间均不计息。 五、对特定财产限制措施的解除 (一)对中利集团名下财产抵押/质押措施的解除及变更 在重整计划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除涉及留债清偿以外的债权人应配合 中利集团、管理人完成对中利集团名下财产抵押/质押等措施的解除。若债 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配合解除中利集团名下财产抵押/质押手续,对重整计 划执行造成阻碍,中利集团或管理人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解除原抵押/ 46 质押手续。同时,中利集团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重整计划可获分配的现金、 股票等予以暂缓分配,待债权人配合解除中利集团名下财产抵押/质押手续 之后再行分配。该暂缓行为不视为对重整计划中债权清偿规定的违反。 在管理人发出留债清偿告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涉及留债清偿的债权人 应配合中利集团、管理人根据留债清偿告知书所载留债本金及利息变更登 记对中利集团名下财产抵押/质押的担保范围。在中利集团按照重整计划规 定履行完毕留债债权的清偿义务后,债权人享有的担保物权消灭,涉及留 债的债权人应当配合债务人及时办理中利集团名下财产抵押/质押的解除手 续,未及时办理的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消灭。 (二)对中利集团名下财产查封/冻结措施的解除 在重整计划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债权人应申请并配合中利集团、管理 人解除对中利集团财产的查封/冻结等措施。若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请 并配合解除查封/冻结等措施,对重整计划的执行造成阻碍,中利集团或管 理人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解除查封/冻结等手续。同时,中利集团有权 将相关债权人依重整计划可获分配的现金、股票等予以暂缓分配,待债权 人配合解除查封/冻结手续之后再行分配。该暂缓行为不视为对重整计划中 债权清偿规定的违反。 六、对尚欠中利集团发票的给付 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障公司财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合同的约定负 有开具发票义务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向中利集团就获 得清偿的债权金额开具符合要求的尚未开具的发票。逾期未开票或未足额 开票的,中利集团有权就相关债权人依据重整计划可获得的现金、股票予 以提存,待债权人开具后再行分配。该暂缓行为不视为对重整计划中债权 清偿规定的违反。 七、中利集团信用等级的恢复 在重整计划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因申请强制执行导致中利集团被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相关债权人应向其申请执行的法院申请删除中利集团 的失信信息,并解除对中利集团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的限制消费令及其他惩罚措施。若实践中删除失信信息、解除限制消费令 及其他信用惩戒措施以债权人配合作为必要条件的,债权人应当配合。如 不予配合或拒绝配合,中利集团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重整计划可获分配的 47 现金、股票等暂缓分配,待信用惩戒措施解除后再行向相关债权人分配。 在重整计划生效后,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调整中利集团企业信贷分类, 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调整中利集团征信记录,确保重整后中利集 团符合征信要求,合理的融资需求应参照正常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审批,不 对中利集团再融资设定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的限制。如不予配合或拒绝配合 的,中利集团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重整计划可获分配的现金、股票等予以 暂缓分配,待债权人履行相关义务后再行分配。该暂缓行为不视为对重整 计划中债权清偿规定的违反。 八、破产费用的明细与支付 中利集团破产费用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聘请中介机构 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以及为协调审理下级公司提供用于支付 破产费用的财务资助等。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案的破产费用均由中利集 团流动资金予以支付,不占用偿债资源。 金额 序号 项目 (单位:万元) 1 诉讼费(破产受理费、衍生案件诉讼费) 137.00 2 财务顾问费用(联合顾问) 1,350.00 3 咨询费(证券虚假陈述、估值、商标等咨询服务) 635.00 4 审计及税务相关费用(重整专项) 188.00 5 评估费(重整专项评估、信托评估等) 488.00 破产辅助机构费用(如债会系统、债权申报系统等,包 6 100.40 括含预计费用) 7 公积金转增股票登记费、过户费、印花税等(预估) 386.10 8 其他预留费用(预估) 1,000.00 合计 4,284.50 重整案件受理费、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按照相 关法律规定、相关合同约定以及相关主体履职情况,通过中利集团管理人 银行账户予以一次性支付,其他重整计划执行费用将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实 际情况由中利集团随时支付。管理人报酬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经苏州中院确定后 48 一次性收取。其中,关于现金清偿部分,以支付和提存的现金金额计算; 关于中利集团股票的清偿价值,以苏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为基准 日,根据债权人实际获得抵债股票的时间,按照一定合理区间内中利集团 在二级市场的股票平均收盘价,综合参考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9 月出具的《国融证券关于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之估值 咨询报告》予以确定;关于以债权类资产或其他待处置资产所得清偿部分, 以通过诉讼、执行等方式实际追回并用于分配的金额计算;关于以信托受 益权份额清偿部分,则以天健兴业出具的天兴咨字(2024)第 0461 号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所涉 信托财产市场价值估值报告》所列底层资产价值计算。 本案以及协调审理下级公司全部破产费用最高不超过 1.20 亿元。重整 计划执行完毕后,预计破产费用如有剩余的,确认余额后划入中利集团账 户用于补充中利集团的流动资金。 九、共益债务的清偿 中利集团预重整以及重整期间的共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继续履行 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 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由公司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及相关合同约定 随时清偿。 十、预重整期间中介机构工作的延续 预重整期间,中利集团选聘了财务顾问、评估机构、审计机构、税务 咨询机构、价值在线、估值咨询机构、信托公司、债权申报审查系统服务 商、债权人会议系统服务商等相关中介机构,为中利集团预重整及重整相 关工作提供服务。 为节约成本、提高破产重整程序工作效率,上述中介机构在预重整期 间形成的相关工作成果将继续沿用至中利集团破产重整程序之中,或在破 产重整程序里继续予以聘用。如期后事项对前述中介机构的工作成果或结 论产生重大影响,致使中利集团重整计划(草案)中所涉相关内容须予以 同步调整的,管理人可继续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就期后事项单独发表意见。 十一、债权申报审查工作的衔接 如苏州中院裁定受理中利集团破产重整,预重整阶段已向临时管理人 申报的债权无需另行申报。对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因时间变动 而增加的债权,债权金额将由管理人自 2023 年 2 月 23 日起(含当日)延 49 续计算至苏州中院裁定受理中利集团重整受理日(含当日),进入破产重 整程序后,管理人已及时向该等债权人告知延续后计算的金额,并将债权 审查确认结论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在中利集团预重整程序启动日 2023 年 2 月 23 日(含当日)至中利集团重整受理日期间,因受到清偿或另行与 中利集团达成和解等情形致使债权金额须予以调减的,中利集团破产重整 期间,管理人将对该等债权予以调减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未在中利集团预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在破产重整程序中 继续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届时管理人将另行审查确认,并根据《企业破产 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编制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暂缓确认债 权中如因无法确认的情形消除而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由管理人提交债权 人会议核查。 十二、重整计划的解释与变更 (一)重整计划的解释 在本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若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对重整计划部分内 容存在不同理解,且该理解将导致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受到影响时,则债权 人或利益相关方可以向管理人申请对重整计划相关内容进行解释。管理人 在收到该申请之后,应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 (二)重整投资人的变更 因部分或全部重整投资人未按期全额支付重整投资款、未能获得国资 管理部门核准、未能获得经营者集中申报批准(不进一步审查决定),导 致需要变更对应重整投资人的,在不变更债权分类、调整和受偿方案或变 更债权分类、调整和受偿方案对债权人更有利的前提下,经管理人同意并 由中利集团报告苏州中院后方可予以变更。 (三)重整计划的变更 在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后、重整计划生效前因重整计划执行 过程中出现因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重整计划制作阶段不能合理 预见的特殊情况,或者因重整投资人过错导致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中利 集团或管理人可以向苏州中院申请变更重整计划一次。苏州中院经审查裁 定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中利集团或管理人应当自获苏州中院裁定之日起 两个月内提出重整计划修正案。该修正案应提交给因修正案而受不利影响 的债权人组及/或出资人组进行表决。表决、申请苏州中院批准以及苏州中 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修正案的程序与原重整计划的程序相同。债权人会议 50 决议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中利集团应自决议通过之日起十日内提请苏州 中院批准。债权人会议决议不同意或者苏州中院不批准变更申请的,苏州 中院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可依法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 告中利集团破产。 十三、重整计划的独立性 中利集团重整计划生效后,中利集团将向进入重整程序的协调审理下 级公司提供部分股票和现金以清偿其债务,避免协调审理下级公司出资人 权益被调整,统筹实现债务风险化解,最大化经营价值。因偿债资源在协 调审理下级公司的分配不影响中利集团自身的重整计划执行,故协调审理 下级公司重整计划是否表决通过对中利集团重整计划的表决通过和生效没 有影响,协调审理范围内各家公司的重整程序相互独立,各自表决。中利 集团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生效后,即可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票, 不受协调审理下级公司重整结果及进度影响。 因本重整计划已为协调审理下级公司预留现金和股票等偿债资源,如 届时协调审理下级公司重整计划发生实质性变更或未经苏州中院裁定批准, 致使无法实现保留协调审理下级公司的,则相应现金留存在中利集团,对 应股票由中利集团自行处置(包括注销)。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51 附件一: 关于暂不领受偿债资源的告知书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按照《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 划》”)的规定,现向管理人申请暂不领受拟向我方分配的偿债资源,暂 不领受期限为《重整计划》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 三年。 在三年暂不领受期限届满前,如我方决定领受偿债资源,将以书面形 式向管理人发出指令,并在领受偿债资源之前向管理人提交书面文件,说 明我方向其他主债务人、担保人或其他承担清偿责任的债务人行使权利获 得清偿的情况,并区分本金、利息、违约金、罚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具 体清偿明细。管理人有权在我方未获清偿的债权范围内按本重整计划规定 以相应预留的偿债资源向我方进行清偿。 我方申请预留的债权如下: □全部预留 □部分预留,以下是需要部分预留的债权(注明贷款合同编号等信 息):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暂不领受偿债资源不视为对我方享有债权的清偿,亦不视为《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或相关法律、法规之中关于“提存”的法律行为,我方 在实际受偿偿债资源之前有权依法向担保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进行全额追 索。 特此申请。 债权人名称(签章): 二〇二 年 月 日 2 附件二: 关于领受偿债资金的账户信息告知书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请将本人/本公司受领的应分配款项转入如下账户: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本人/我司确保上述银行账户信息真实、准确,若在你司分配前上述账 户信息发生变化,本人/我司将立即通知贵司和管理人。本人/我司自愿承 担因上述账户信息有误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贵司和管理人的责任及后果。 注:通过债权申报系统(网址:https://lawporter.com/)申报债权的 债权人,可在申报系统中“执行与分配”板块直接填写账户信息,无需另 外提供本告知书。 债权人名称(签章): 二〇二 年 月 日 附件三: 关于领受抵债股票的账户信息告知书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请将本公司/本人受领的应分配股票转入如下深 A 账户(债权金额在八 万元及以下的债权人无需填写,以下信息需要向托管券商查询): 账户名称 账号/股东代码 (十位) 本人/我司确保上述证券账户信息真实、准确,若在你司分配前上述账 户信息发生变化,本人/我司将立即通知贵司和管理人。本人/我司自愿承 担因上述账户信息有误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贵司和管理人的责任及后果。 注:通过债权申报系统(网址:https://lawporter.com/)申报债权的 债权人,可在申报系统中“执行与分配”板块填写证券账户信息,无需另 外提供本告知书。 债权人名称(签章): 二〇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