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利:关于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2024-12-28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文件
中利管函〔2024〕46 号
关于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 年 11 月 8 日,贵院依法裁定受理江苏中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集团”或“公司”)重整一案,
并于同日指定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
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重整期间的相关工作。2024
年 12 月 11 日,经中利集团申请,贵院裁定批准江苏中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
中利集团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
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计划由中
利集团在管理人监督下执行,中利集团应于重整计划生效之
日起三个月内执行完毕重整计划。
2024 年 12 月 26 日,中利集团向管理人提交了《江苏
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报告》,报
告公司已经完成重整计划执行工作。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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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一条之规定,现管理人就监督中利集团执行重整计划的
情况,向贵院报告如下:
一、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管理人全程监督重整计划执行工作,对中利集团执行行
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对执行工作的成效进行监督。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对重整投资款的支付进行监督;对资本公
积转增股票登记进行监督;对破产费用支付、债权清偿等执
行工作进行监督。同时,管理人还要求中利集团将执行工作
的进程以及遇到的问题随时汇报,以便管理人及时提出意见、
协助解决,确保重整计划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二、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重
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1.重整投资人按照约定以及重整计划规定向管理人支
付重整投资款;
2.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经支
付完毕,或留存足额现金用于清偿;
3.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向普通债权人分配的现
金清偿款项已经进行分配,或留存足额现金用于清偿;
4.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向有财产担保债权即期
分配的现金清偿款项已经进行分配或留存足额现金用于清
偿该等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中留债的部分已经向相关留债
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发出留债清偿告知书,明确留债金额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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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安排;
5.应当向重整投资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经登记至管理
人的证券账户或已划转至重整投资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6.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抵债股票以及为协调审理下级
公司提供偿债资源的股票已经登记至管理人的证券账户。
三、对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情况
结合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全部标准均
已符合。
(一)对重整投资款支付的监督
截至 2024 年 12 月 18 日,重整投资人已根据《重整投
资协议》约定向管理人银行账户累计支付款项 21.05 亿元(含
解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款项 6.80 亿元)。符合重整计划执
行完毕的第一项标准。
(二)对破产费用的支付和提存
中利集团已对案件受理费、聘请中介机构费用等破产费
用 1.20 亿元进行支付或提存,其中包括后续管理人履职可
能需要支出的股票划转税费、快递费、办公费等。符合重整
计划执行完毕的第二项标准。
(三)对重整计划债权受偿方案执行的监督
中利集团已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即期
分配现金及清偿普通债权现金进行分配或提存,并已向有财
产担保债权人发送了《留债清偿告知书》。符合重整计划执行
完毕的第三、四项标准,具体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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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财产担保债权
在与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确认其选择的优先受偿现金清
偿方案后,中利集团已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应当即期分配的现
金进行分配或提存。针对留债展期清偿部分,2024 年 12 月
25 日,中利集团已向债权已经裁定确认、未申请暂不领受偿
债资源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发出《留债清偿告知书》,明确了
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留债金额及支付安排。
2.普通债权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每户普通债权人在 80,000.00 元及
以下的债权部分将获得全额现金清偿,中利集团已留存足额
现金用于清偿该等债权。另外,对于关联方债权,中利集团
已按照留债挂账方式进行处理。
3.暂缓确认债权及受法律保护的未申报债权
根据重整计划,暂缓确认债权或受法律保护的未申报债
权,将按同类型债权的清偿方式及比例对偿债资源予以提存,
待前述债权依法确认后,债权人可按同类型债权清偿方式及
比例获得受偿。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中利集团已留存足额
现金用于清偿该等债权。
(四)对资本公积转增登记股票的监督
2024 年 12 月 23 日,中利集团已完成 2,135,878,317
股股票的转增登记手续,并将全部转增股票登记至管理人证
券账户(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
账户)。为此,中利集团已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完成了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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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转增股票登记全部工作,将应当向重整投资人分配的
转增股票以及向债权人分配的抵债股票以及为公司协调审
理下级公司提供偿债资源的股票全部登记至管理人证券账
户。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五、六项标准。
四、对中利集团执行重整计划的监督意见
管理人认为:第一,重整投资人已经全额支付重整投资
款;第二,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经支付完毕或提存完毕;
第三,应当向普通债权人分配的现金清偿款项已留存足额现
金用于清偿该等债权;第四,应当向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即期
分配的现金清偿款项已经分配或已留存足额现金用于清偿
该等债权,并已向相关债权人发出《留债清偿告知书》;第五,
应当向重整投资人分配的转增股票以及应当向债权人分配
的抵债股票以及为协调审理下级公司提供偿债资源的股票
已经登记至管理人证券账户。为此,中利集团对重整计划的
执行符合重整计划规定执行完毕的标准,可以确认重整计划
已执行完毕。
五、债权清偿的后续工作
后续,中利集团将在贵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结
合债权人提供受领账户信息及债权裁定确认的情况,继续按
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债权受偿方案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综上所述,在中利集团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管理人严格
履行监督职责,在贵院的指导下,监督并协助中利集团在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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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期限内完成了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管理人特此向贵院提
交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并申请贵院依法裁定确认
中利集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特此报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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