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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丰控股: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2024-10-11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包括深圳
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包括
但不限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项下之《企业管治守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政策的目的旨在列出指引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提名董事及为达致董事会多元化而采取的方针和政策。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二条   所有董事会成员之任命均以用人唯才为原则,并在考虑人选时以适当的条
件充分顾及董事会成员多元化(包括性别多元化)的裨益。
    第三条   董事会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将妥为考虑多项
因素(统称为“该等条件”)以评核、甄选及向董事会建议一名或多名候选人担任或连任
董事,该等条件包括但不限于:(a)多元化观点,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文化背景及
教育背景、专业经验、技能、地区和行业经验、种族、知识及服务年期等;(b)资格,包
括在公司的业务所涉及的有关行业之中的成就及经验及其他专业资质;(c)就可用时间投
入而言,对于董事会的职责的承担;(d)品格诚信方面的声誉;(e)该候选人可以为董事会
带来的贡献;及(f)对于董事会继任有序予以落实的一项或多项计划。最终将按人选的长处
及可为董事会提供的贡献而作决定。董事会组成(包括性别、年龄、服务任期)将每年在
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
    第四条   除该等条件以外,董事会及提名委员会将会妥为考虑多项因素以评核及建
议一名或多名候选人担任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一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票上市地
监管规则有关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的因素和任职要求。
    第五条   公司明白并深信董事会成员多元化对提升公司的表现素质裨益良多。为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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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可持续及均衡的发展,公司视董事会层面日益多元化为促使其达到战略目标及维持可持
续发展的关键元素。公司志在建立及维持董事会具备多元化的董事,在技能、专业经验、
教育背景、知识、专才、文化、独立性、年龄及性别等各方面达致均衡。公司致力于维持
董事会和工作层面(包括高级管理层)性别多元化。特别是,公司将致力于保持董事会及
高级管理层拥有至少一名与其他成员性别不一致之成员。提名委员会将会尽其所能在合适
的条件下识别并举荐女性董事候选人供董事会和股东考量和委任。公司将继续重视女性人
才的培养,在招聘中高层员工时促进性别多元化,为女性员工提供更多发展机会。

                          第三章 程序、监察、汇报及披露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应根据本政策、公司章程、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其职责,考察及提名董
事候选人。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将定期检讨本政策,以确保政策行之有效。提名委员会应制定
并推行正式流程以适当地监察本政策的落实情况。提名委员会应讨论并就改进和建议向董
事会汇报,以供其考虑及批准。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将在企业管治报告之中每年评核及汇报董事会的成员组合,监
察和汇报董事会多元化政策的执行。
    第九条     本政策概要及为执行本政策而制定的任何可计量目标及达标的进度将每年
在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
相同。
    第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
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
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发行H股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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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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