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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丰控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10-11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
要,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管理水平,增强公司
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
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
会”)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本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包括
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证券交易所”)相关监
管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和《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应当占本
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
    第五条   主席和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为使本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议事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议事规则及时
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
期结束。在本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本委员会暂停行使
本议事规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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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和各专项发展战略规划,包括公司 ESG
发展战略及利益相关方重点关注的实质性议题,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评估公司各类业务的总体发展状况,并向董事会及时提出发展战略
规划调整建议;
    (三)审议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和融资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监督、检查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六)评估公司的治理状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审议公司 ESG 定期报告,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八)监督、检查 ESG 相关的目标执行情况和进展;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本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本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
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主席或半数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集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九条     本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委员会主席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
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席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
行其职权;委员会主席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
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本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条     本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可以专人
送达、传真、特快专递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
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
的说明,并在事后补送书面通知。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
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本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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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并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
面传签等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位委员有一
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有反对意见的,应将投
反对票委员的意见存档。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事项属于董事会职责范围的,应以书面形
式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
关审议事项涉及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列席会议,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聘请的外部专家主要负责对会议所议事项中涉及的专
业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专业建议。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聘请的列席会议专家享有建议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本委员会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簿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作为公
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自会议记录作出之日起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
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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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发行H股股票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自本议事规
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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