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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千方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04-18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修订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工作,加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
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
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中国结算深圳分


                                   1
公司对上述股份予以锁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
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和相应的证券 登记结
算机构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
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 担相关
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 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本所上市的本 公司股
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
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2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
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方式
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
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
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
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
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十四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对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
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
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3
减持股份: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
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相关承诺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
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
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
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
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
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
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

                                   4
项的关联性。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的2个交易
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若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所
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
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5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该行为发生的次一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参照本
制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
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
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的,应当遵
守《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
按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
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应按照《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等相关规定要求
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增持计划,由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告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时作出承
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三十二条   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
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次一
交易日前,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第三十三条   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
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按照《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的相关规定,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6
    第三十五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实施完
毕公告前,上述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
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
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二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
督。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了解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情况,并及时给予相应的风险提示。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中关于股份增持部分的规定适用于董事、监事及高
管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视
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为
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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