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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千方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审计工作制度2024-04-18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审计工作制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修订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
委员会的审查、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
中的审查、监督作用,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以及《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
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积极介入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充分发挥
审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作用,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
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
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
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
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
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财务负责人协商确定本年 度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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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
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
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审计委
员会还应就审计计划、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
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并评估年审注册
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能力、独立性、及时性,并形成书面记录;在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
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过程
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
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
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以及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
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
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第十条 如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审计 委员会
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对双方的执
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形成意
见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上,
审计委员会应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并由其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
公司对股东大会决议及该陈述意见应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等需形成书面记录
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
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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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
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
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审计部负责联系协调审计委员会与相关各方的沟通、
协商,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为
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并解释。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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