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原股份: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24-04-29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人”)作为宜宾天原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原股份”或“公司”)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人核查工作
保荐人通过了解公司内部控制的环境、审阅公司内控相关制度并结合与企业相关人
士的沟通情况,对内部控制的治理环境、内部控制的制度建立、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等
方面,对其内部控制的完整性、有效性、合理性以及《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了核查。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并表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
任、企业文化、风险评估、资金运营、投资、融资、采购、销售、资产管理、工程项目
管理、担保、财务报告、合同管理、关联交易、重大投资、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全面
预算、突发事件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披露、内部监督等内容。
上述业务和事项的内部控制涵盖了公司当前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组织开展内部控
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
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
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要程度项目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利润总额的 5%≤
错报<利润总额的 错报<利润总额的 错报≥利润总额的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 5% 且 绝 对 额 大 于 10%且绝对额大于 10%且绝对额大于
1000 万 等于 1000 万小于 2000 万
2000 万
资 产总额 的 0.5%
错报<资产总额的 错报≥资产总额的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错报<资产总额
0.5% 1%
的 1%
营 业收入 的 0.5%
错报<营业收入的 错报≥营业收入的
营业收入潜在错报 ≤错报<营业收入
0.5% 1%
的 1%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控制环境无效。
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
③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④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2)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
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
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3)一般缺陷是指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要程度项目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营业总收入的 1%≤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与 损失<营业总收入的 损失≥营业总收入的
损失<营业总收入
利润表相关) 1% 2%
的 2%
资产总额的 0.5%≤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与 损失<资产总额的 损失≥资产总额的
损失<资产总额的
资产管理相关) 0.5% 1%
1%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出现以下情形的,通常应认定为重大缺陷: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
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2)出现以下情形的,通常应认定为重要缺陷: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
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
(3)出现以下情形的,通常应认定为一般缺陷: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
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现存在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重大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现存在非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公司内部控制在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对策、控制活动、
信息与沟通、检查监督等各个方面规范、严格、充分、有效,总体上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的相关要求。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
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
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
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在生产经营等公司营运的各个环节中得到了一贯的、顺畅的和严格
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随着经营环境的变化,公司发展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现有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可能发生变化。公司将按照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使
之始终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未发生需要说明的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
四、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
司未发现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
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
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
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天原股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
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天原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胡 平 郑雷钢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