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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原股份:股权投资管理办法2024-07-09  

                  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风险,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
确保投资收益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
参股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独资、控
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在境内和境
外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资产或权益投入市
场获取未来收益的行为,主要包括:出资设立全资、独资、控股(实
际控制)、参股企业,对已出资企业追加投资,以及受让股权、对
非出资企业新增投资、向基金出资(不包括基金投资的项目)、债
转股等。(金融投资以及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PPP 项目合作等
方式开展的经营性行为或形成债权类投资的经济性行为除外) 。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为纳入市国资委重点审查类项目和
重点核查类项目。市场竞争性投资项目是指处于充分竞争领域、
完全采用市场化运作、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投资额是指公司及子企业在项目总投资额中按股
权比例确定的投资额,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
股权、债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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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
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培育业务是指公司根据发展战略和规
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新兴产业投资业务或企业盘活存量资
产形成的产业投资新业务,培育业务视同主业管理。非主业是指
主业和培育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本办法所称市内投资是指在宜宾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及子企业开展股权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战略引领原则。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注重业务协同,提升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二)依法合规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投资所在国(地
区)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合规经营,有序发展。
    (三)能力匹配原则。投资规模与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
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等相适应。
    (四)资产保值原则。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加强业务培训与日
常监管,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 公司对子企业的投资活动实施统一管理,各级子企业
确有必要进行股权投资的,事先必须经公司书面批准后方可进行。
子企业包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 50%以上(不含 50%)的绝
对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及子企业作为参股股东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新
设参股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制度,按照出资关系和企业相
关规定对参股经营投资进行有效管控。参股企业是指公司及子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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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在所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 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权
投资。
    第六条 投资事项中涉及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时,按照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七条 根据《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涉及信息保密、信息报告、信息披露标准的股权投资,依照上述规
定履行信息保密、信息报告、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
    第八条 公司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包括禁止类、
重点审查类、重点核查类项目。其中,禁止类项目一律不得投资,
重点审查类项目实行事前审查管理,重点核查类项目实行事前核
查管理。禁止类、重点审查类、重点核查类以外的项目由公司按规
定自主决策实施后按要求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章 投资的业务流程与决策权限
    第九条 公司及子企业的股权投资项目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
审批程序。
    (一)公司层面的股权投资
    公司层面的股权投资审批程序应遵照以下原则:
    1.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依据公司发展规划,对
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初步调研、分析。
    2.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详细项目调研、必
要的尽职调查及商务洽谈,并编制正式的可行性报告或尽职调查

                                                 — 3 —
报告(简称“报告文件”)。报告文件从业务、财务、法务、资产
评估、投资方案各方面对拟投资的项目(或公司)进行充分分析、
论证,应当重点对投资目标、规模、方式、资金来源、风险与收益
等作出客观评价。对于重大投资方案可根据实际要求委托专业机
构配合完成报告文件。
    3.投资项目按照公司相关授权逐级审核通过后,对于公司章
程规定需经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应按照
其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权限与程序提交相应机构审议。
    4.经过规定程序批准的投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
体实施,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方案或协议予以执行;若
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做出调整的,则需将调整后的方案或协议作为
一项新的投资项目重新进行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二)所属子企业的股权投资
    公司所属子企业股权投资审批程序应遵照以下原则:
    1.各级子企业的经营和投资应服从公司的发展战略与产业布
局。
    2.各级子企业负责编制股权投资方案、相关协议和报告文件
等。
    3.各级子企业股权投资应提交其党(支)委会、办公会等研
究讨论,将报告文件等资料上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
室提交公司有决策权限的机构审议后,最后由子企业依据其《公司
章程》规定提交其有决策权限的机构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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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参股企业的股权投资
    公司及子企业向参股企业派出人员应当认真勤勉履职,充分
表达国有股东意见。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股权投资的
决策机构,在《公司章程》权限范围内,对公司及子企业的股权投
资进行决策。未经授权,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股权投资
决定。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股权投资项目,在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审批前,须事先经公司党委会研究
讨论,征求其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 5 —
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八)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 30%的,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且在 30%以下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
在 50%以下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在 50%以下的,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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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在 50%以下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在 50%以下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不包括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不包括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 公司及子企业股权投资事项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一
条、第十二条规定的,需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对同一或相关投资事项分次
实施决策行为的,以其累计数计算投资数额,履行审批手续。已经
按照本办法履行相关投资事项审批手续的,不计算在累计数额以
内。
           第三章 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室按职责分工开展相应管理工作: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股权投资项目的前期尽调、论证、
报批工作;负责按《宜宾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组织相
关部门准备规定的文件资料;负责股权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信息
披露工作;组织协调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和
服务保障工作。

                                                  — 7 —
    (二)风险及营销管理部负责股权投资项目的风险防控工作,
包括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对项目的可行性和风
险的可控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及防控报告。
    (三)法律事务部负责参与股权投资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审
核投资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资产财务部负责股权投资相关财务工作,包括参与前期
尽调,出具投资项目的财务评价、资金来源说明(含融资方案),
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等,同时对子企业的日常财务工
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审计部负责股权投资项目的合同执行、资金运作及效益
情况的审计工作,对项目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后评
价。
    (六)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股权投资项目的工商登记事宜。
    (七)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履行股权投资项
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子企业应按照实际情况确定自身股权投资的
监管部门与责任人,负责按照本单位章程及授权规定,组织履行本
单位内部的股权投资审议决策程序和上报审批及(审批后)组织落
实等工作。
                     第四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七条 实行投资计划管理。公司及子企业应根据自身战略
规划和主责主业,结合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资产规模、资产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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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率、行业经验、管理水平、抗风险能力和项目成熟度等,合理确定
年度投资的领域、目标、规模、结构,编制与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
的年度投资计划。公司及子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
划,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须具备年内实施条件。公司及子企业
需严控非主业投资规模,非主业投资占年度投资计划总额比重原
则上不超过 10% (含),有特殊原因确需超出的,应当说明原因并
通过公司有权机构审批决策后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八条 各级子企业应于每年 1 月 10 日前将本企业的股权
投资计划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汇总后交至技术
规划发展部,由技术规划发展部提交公司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于
每年 1 月底前将年度投资计划报告、会议决议等相关资料报送市
国资委。
    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计划总体情况,含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目的等;
    (二)财务状况和投资能力分析,含上年度主要经营状况及资产
负债水平,本年度计划投资的资金来源及融资方案,计划投资对负
债水平影响等;
    (三)投资结构和业务板块分析,对投资类别(固定资产、股权、
其他投资)、业务板块和产业方向(主业、非主业、产业分类)、本部
和重要子企业、区域分布(市内、市外、境外)、项目类型(新投、续
投)等进行分析,其中,非主业、市外、境外投资须对必要性和可
行性进行专项说明;

                                                  — 9 —
    (四)投资收益内控标准及年度预期主要指标;
    (五)投资风险评估及应对措施;
    (六)重点审查类项目、重点核查类项目、非主业投资项目及市
外、境外投资项目简介,含投资主体、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来
源、预期收益、实施年限、进度安排等;
    (七)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公司及子企业应做好投资项目的融资、投资、管理、
退出等工作的研究论证。新投资项目在决策前,应深入进行技术、
市场、经营、财务、合规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
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审计,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
或估值程序;引入非国有资本的投资项目原则上应通过相关产权交
易机构或新闻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公开征集并择优选取合作方,并
通过章程或协议(合同),就法人治理结构、权责义务、收益分配、
风险管控等做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条 公司及子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对投资所在国家(地
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市场、法律、政策等风险进行评估,
境外重大投资项目须委托独立、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
全面尽职调查及相应的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企业原则上不得
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开展境外非主业投资的,
应与具有相关主业优势的企业合作开展,并报送市国资委审查核
查后由公司决策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子企业应明确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各级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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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决策机构对决策结果承担责任,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应充分发表
意见并在决议、会议记录等决策文件上签字,连同项目材料一并归
档保存,确保有案可查。涉及由参股企业决策、实施的投资事项,
由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参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指示发
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审查类和重点核查类投资项目在公司及子
企业完成相关决策程序后,报送市国资委分别履行事前审查、事前
核查程序,报送的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请示(报告)文件;
    (二)有关决策文件及支撑材料;
    (三)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投资项目风险评估及防控报告;
    (五)公司及投资主体企业经审计的最近一年财务报告、最近一
期财务报表;
    (六)资金来源说明(含融资方案) ;
    (七)尽职调查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估值)报告;
    (八)合作方(如有)基本情况、工商登记资料、合作协议等;
    (九)法律意见书;
    (十)公司对项目有关报告的复核论证意见;
    (十一)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公司及子企业应对所报送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投资可
行性研究、尽职调查、资产评估(估值)、风险评估、法律意见书等

                                                 — 11 —
报告应由相关人员或单位签字或盖章,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审查类投资项目事前审查程序为:
    (一)如该重点审查类投资事项按照《公司章程》权限由总经理
办公会审议批准的,则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后,将项目请示及相
关材料报送市国资委;公司及子企业根据市国资委要求,及时回复
和补充相关材料;由国资委审查通过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
策。
    (二)如该重点审查类投资事项按照《公司章程》权限由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则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总经理办
公会审议后,将项目请示及相关材料报送市国资委;公司及子企业
根据市国资委要求,及时回复和补充相关材料;由市国资委审查通
过后,市国资委委派的董事、股东代表结合市国资委的意见进行表
决,并将公司有关决议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四条 重点核查类投资项目事前审查程序为:
    公司在有权机构审批后、实施前,将项目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
市国资委。
    第二十五条 通过市场公开竞标 (价)且达到重点审查类、重点
核查类标准的投资项目,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市
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将自身及子企业投资项目有关的决策过程、
风险识别及防范、财务预期指标等作为项目后评价及监督管理的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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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重大投资项目需报请市政府同意或协调解决重
大问题的,公司需事先与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充分沟通。
                   第五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子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
资计划在每年年中进行调整,除特殊政策原因及贯彻落实市委、市
政府战略确需追加或调整的项目外,年度投资计划中期调整幅度
不超过 20% (含),各级子企业应于 9 月 10 日前将调整后的股权投
资计划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汇总后提交技术规划发展部,技术规
划发展部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及调整原因提交公司内部决策
后,于 9 月 30 日前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子企业应加强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
监测分析。公司技术规划发展部应于每月 10 日前将上月投资完成
情况通过国资国企在线监管平台报送市国资委,一、二、三季度次
月 15 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资监测分析报告(各级子企业按要求
提前将股权投资相关数据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其中,省市重点
项目、重点审查类项目、重点核查类项目、非主业项目、市外项目、
境外项目等须专门进行说明。
    笫三十条 公司及子企业应加强股权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管
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控股项目应加强实际管控,强化财务管理,
保持生产经营稳定;参股项目应积极参与运营管理,定期对参股企
业的生产经营管理、项目投资收益及风险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根
据参股企业实际情况和投资意图合理调整持股比例;

                                                  — 13 —
    笫三十一条 公司及子企业应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
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
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研究并启动项
目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笫三十二条 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
司及子企业须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并在国资国企在线监管平台及
时更新投资项目信息。若属于重点审查类投资项目、重点核查类投
资项目,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并说明原因。
    (一)投资项目内容发生实质性改变或比原计划滞后两年以上
实施的;
    (二)投资额增加幅度超过 20% (含)或资金来源及构成出现重
大调整;
    (三)投资主体变更;
    (四)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控制权转移的;
    (五)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六)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存在较大潜在损失,拟
中止、终止实施的。
    笫三十三条 公司对子企业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测,定期分析
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未按要求及时报送投资计划和项目实
施情况、计划执行偏离度高、随意调整项目等问题将予以通报并要
求其整改。
    公司对子企业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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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策、执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六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笫三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投资完成后,由董事会办公室编制股
权项目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提交技术规划发展部汇总后,由技
术规划发展部于下年度 1 月底前报送市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
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包括计划完成率、投资结构、
投资产业、投资收益,以及存在问题、原因分析等;
    (三)投资项目完成情况及分析,其中,省市重点项目、重点审
查类项目、重点核查类项目、非主业项目、市外项目、境外项目等
须专门进行说明;
    (四)投资管理工作总结及下一步工作措施,包括制度建设、子
企业投资监管、后评价工作等。
    笫三十五条 公司应在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组织开展后评价,
重大投资项目原则上在投资完成后的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实施后
评价。
    公司应于每年 3 月底将上年度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重大投
资项目后评价报告及本年度后评价工作开展计划报送市国资委。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应根据监管要求组织开展投资项目
专项审计,对发现的问题责令进行整改。
                  第七章 投资公司委派人员管理

                                                 — 15 —
    第三十七条 投资组建子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
应按组建公司的章程规定,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和经营管理人员
(包括财务总监),参与组建公司的运营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外投资委派或推荐人员的人选由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依据《向投资企业委派董事、
监事管理办法》等按各自职责分工提出初步意见,报公司党委会及
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审议。
               第八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权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各投资主体应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在股权投资
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条 被投资单位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
司对被投资单位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或相
应管理人员负责被投资单位信息披露事宜,督促被投资单位将真
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及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以便公司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 投资项目信息化管理与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子企业应当加强投资项目的信息化管理,
通过邮件、电话等通讯设备或信息化系统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确保重要信息的互联
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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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子企业开展的投资项目相关资料均应安
排专人做好妥善保管,并根据公司要求及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存
档。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部决策文件、政府批文、法律意见书、审计评估报告、各类合同
等。
              第十章 投资风险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子企业应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实施全面
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风险识别、控
制、化解等全过程的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
风控方案制订,重大股权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由独立、具有相
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做好项目实施过
程中的重大事项报告、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
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定期对投资风险
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和优化调整。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子企业负责对其实施投资项目的监督管
理,对投资项目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合规合法性负责,并依法接受
审计监督。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决策程序,追究企业
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对企业投资开展专项审计检查,强化
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科学决策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企业不按
“三重一大”等相关规定进行决策、对风险提示不予重视或存在违
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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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纪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不超过”均含本
数;“以下”“低于”“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提及的职能部门发生权限调整或其他变
动的,则由承接原职能部门责任与权限的新部门负责履行相应的
管理职责。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自
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
本办法执行。
    附件:《宜宾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23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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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宜宾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2023 年版)

       一、禁止类
    (一)不符合国家、四川省、宜宾市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二)不符合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产、资金
来源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投资项目;
    (三)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投资项目;
    (四)超过非主业投资比例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五)不符合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未按规定履行必要
审批程序以及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的投资项目;
    (六)投资预期收益低于 5 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LPR)的市场
竞争性投资项目;
    (七)以投机为目的、非市值管理的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项目;
    (八)独立投资的境外非主业投资项目;
    (九)向产权关系不明晰或存在重大债务风险的企业进行的投
资项目;
    (十)对被列入企业信用公示“黑名单”,资信不佳、资产质量
状况较差,以及明显缺乏投资能力企业的投资或合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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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投资规模明显超过企业实际能力的投资项目。
    二、重点审查类
    (一)市属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五粮液集团公司除外)投资额超
过 20 亿元(含)的市内主业投资项目或超过 5 亿元(含)的市内非主
业投资项目;
    (二)市属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五粮液集团公司除外)投资额超
过 0.5 亿元(含)或大于企业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 5%(含)的市
外投资项目;五粮液集团投资额超过 5 亿元(含)的市外投资项目;
    (三)市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项目;
    (四)市属国有企业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投资项目;
    (五)市属国有企业新设二级子公司;
    (六)市属国有企业向参股子公司增资;
    (七)市国资委规定应事前审查的其他投资项目。
    三、重点核查类
    (一)市属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五粮液集团公司除外)投资额 5
亿元(含)—20 亿元的市内主业投资项目或 1 亿元(含)—5 亿元的市
内非主业投资项目;
    (二)上市公司市外投资项目及 0.5 亿元以下非上市公司(五粮
液集团公司除外)市外投资项目;
    (三)市属国有企业新设三级子公司;
    (四)市国资委规定应事前核查的其他投资项目。
    四、除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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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审查类和重点核查类项目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若
涉及以下情形的项目,不报送市国资委进行事前审查或核查,
市属国有企业自主决策实施后按季度向市国资委统一报告。
    (一)市委市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等确定,
由市属国有企业承担出资的投资项目;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
核准的,由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的投资项目;
    (三)市属国有企业对全资及控股企业增资;
    (四)市属国有企业以自有土地、主业项目配套土地进行的商业
开发,为生产经营购置的办公场所;
    (五)持有金融许可证或在金融监管部门获得备案、批准的市属
国有企业及子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的主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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