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生制药:监事会的核查意见2024-12-21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等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
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会审阅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回购股
份方案》及相关资料,核查意见如下:
一、监事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14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
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
考分规[2019]102号)《关于印发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
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的通知》(国资考分[2020]178号)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
约束机制,应对医药行业激烈竞争,充分调动公司经营管理
层和核心骨干人才的积极性,有利于上市公司持续发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顺利
进行,确保股权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48号)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匹配,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监事会对《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
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能够确
保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
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次2024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及股份回购,符合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建立健
全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调动核心骨干员工积极性,提升公
司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和《回购股份方案》。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