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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生制药: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12-24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

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ESG)治理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天津力生制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着

有利于提高董事会决策效率、决策水平及决策科学性的原则,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可持续发展相关事项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

议事制度等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

名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应当占多数。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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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在委员内

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当主

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职责;主任委员

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职责时,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

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八条 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或独立董事)任期一致,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或董

事会认为有必要改选的,由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委员的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一条 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战略与发展委员

会中人员构成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本议事规则第

五至第七条规定尽快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战略目标及中长期发展战略,包括战略规划、治理

架构、管理制度、ESG 目标等事项进行研究,并就相关工作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重组项目进行研究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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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建议;

    (三)审阅公司 ESG 相关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年度 ESG

报告、ESG 工作方案等;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报经董事会讨

论同意,必要时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董事会有权

否决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出的计划或方案。

    第十四条 公司提供委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

会秘书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介绍情况、提供材料、

协调相关部门、筹备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并协助战略与发展委员会

决议的执行等。

    第十五条 公司战略与投资部、证券事务部、财务中心等有关部

门协助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开展工作,负责为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决策公

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前期准备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委员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决策程序:

    (一)关于中长期发展战略的决策程序

    1. 战略规划部组织战略分析及复盘,拟定中长期发展战略,报

公司管理层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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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后,将中长期发展战略提交董事

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议,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进行讨论后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形成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决策。

  (二)关于重大投、融资项目的决策程序

    1. 公司战略与投资部、证券事务部、财务中心等有关部门组织

形成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重组项目相关资料,报经公司管理层

审议;

    2. 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后,将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

大重组项目提交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议,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

员会进行讨论后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形成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决策。

    (三)关于 ESG 项目的决策程序

    1. 证券事务部、安全应急部、力生研究院等相关部门组织形成

ESG 项目相关资料,报送公司管理层讨论并形成报告(草案);

    2. 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将 ESG 项目相关报告等提交董事会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议,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进行讨论后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形成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决策。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

员召集,于会议召开三日之前将会议内容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委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

集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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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时;

    (三)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会议通知发送形式包括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其他

方式。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委员可以亲自出席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也可以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会议,对所议事项

表达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

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提

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名,并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第二十四条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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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二十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

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二十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投资委员会委员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有利害关系的议题

时,该委员应当回避,不参与该等议题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表决

票数不应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记录(纪要)及

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纪要)

    第三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纪要),出席会

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

在记录(纪要)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纪

要)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记录(纪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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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及表决情况,应

由主任委员或董事会秘书于会议决议通过后两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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