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国星光电: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16  

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国星光电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佛山市国星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吴兴印律师、刘力韵

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巨潮资讯网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2024 年 4 月

13 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第五届董事

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

      3、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巨潮资讯网的《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2024 年 4 月
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国星光电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3 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第五届监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监事会决议》”);

      4、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3 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通知》”);

      5、股东名称、股东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

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

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真实、完整,资料

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之一报

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之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用途。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

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

查和现场见证,现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刊载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所律师认

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国星光电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根据《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已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做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

象、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确认与投票程序以及其

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30 点在佛山市禅城

区华宝南路 18 号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南区中栋一楼大会议室

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雷自合先生担任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会议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20 名,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 156,255,5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646%。

      1、现场出席情况
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国星光电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6 名,代表的股份数为

133,564,5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5957%。

      2、网络出席情况

      通过对网络投票数据统计,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14 人,代表股份数为 22,690,9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688%。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 18 人,代表股份数为 23,435,68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89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

表股份数为 744,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204%;通过网络投票的

中小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数为 22,690,9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688%。)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

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和《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

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国星光电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规定进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366,48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047%;反对 69,2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53%;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3,366,4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47%;反对 69,2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5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关联股东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西格玛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依法回避表决。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56,186,38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557%;反对 69,2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3%;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6,186,38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557%;反对 69,2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3%;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国星光电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6,186,38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557%;反对 69,2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3%;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6,191,38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589%;反对 64,2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1%;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3,371,4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61%;反对 64,2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3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6,186,38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557%;反对 69,2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3%;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预算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4,014,11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5655%;反对 2,241,46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国星光电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的 1.4345%;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194,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357%;反对 2,241,467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4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继续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4,019,11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5687%;反对 2,236,46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4313%;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

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795,30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2675%;反对 640,38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25%;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2,795,3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675%;反对 640,384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2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关联股东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西格玛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依法回避表决。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国星光电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十)审议通过《关于继续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6,186,38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557%;反对 69,2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3%;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 2024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6,186,38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557%;反对 69,2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3%;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3,366,4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47%;反对 69,2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5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6,186,38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557%;反对 69,2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3%;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国星光电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国星光电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吴兴印

                                   经办律师:

                                              吴兴印




                                               刘力韵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