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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齐锂业:监察工作制度2024-10-15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察工作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察工作,充分发挥监察监督职能,

促进员工遵纪守法、合规履职,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天齐锂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境内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

各级员工。

   第三条    原则

   (一)依法依规监察,实事求是,不得干预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廉洁自律,严格保密,不得利用相关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监督检查,惩戒与预防相结合;

   (四)持续学习,提升专业能力。

   第四条    监察对象和范围

   (一)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所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指令和指示的贯彻落实情

况及督办情况进行监察;

   (二)对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等进行监察;

   (三)对公司员工履职尽责情况、工作作风、廉洁从业等实施监察;

   (四)对合作单位履约过程中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违规、违约事项进行监察;

   (五)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安排的其他监察事项。


                                  第二章 监察机构和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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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监察机构

   公司监察审计部为公司内部监察机构,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在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本制度独立开展内部监察工作,独立行使监察权,对董事会负责,不

受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的干涉和影响。

   第六条   工作职责

   监察职责包含监察体系建设、廉洁文化宣传、监督检查、舞弊调查、奖惩建议出具、移送

司法等。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建立健全监察体系,保证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全公司范围内建设廉洁文化,全面开展反舞弊文化培训,保证预防教育落实到位;

   (三)对关键岗位依法履职、廉洁从业等情况以及对关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受理违规、舞弊投诉举报,对涉嫌贪污贿赂、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

浪费公司资源等职务违法犯罪进行调查;

   (五)根据调查结果,涉及追责的按公司责任追究相关制度出具处罚建议,涉及奖励的按

照公司《投诉与举报制度》出具奖励建议;

   (六)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并配合调查取证等。

   第七条   工作权限

   监察工作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由监察审计部负责具体实施,不受其他业务部

门的干涉和管理。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依照独立、客观、公正

的原则,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阅资料权

   有权审阅相关资料、开通相关信息系统权限,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内部相关单位不得

拒绝、拖延、谎报。根据工作需要,监察人员可以列席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检查权

   有权检查相关资料、文件、信息系统及电子数据等,包括通过公司办公设备及相关移动设

备生成、传输或沟通的涉及公司业务的信息;并有权对相关资料、实物等进行复印、拍照、录

像等。对涉密级别高的信息,监察审计部应与相关单位协商查阅办法。

   (三)调查取证权

   有权就相关问题向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内部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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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配合、支持、协助,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公司、子公

司及分支机构内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四)合法询问权

   对被调查对象,监察人员可以进行询问,要求其在指定的合理地点和时间,就涉及的问题

作出解释和说明。对知情员工进行询问,知情员工应当配合。询问应进行过程记录、要求被询

问人签字等。涉及与合作商相关的监察事项,监察人员有权约谈合作商。

   (五)临时强制权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资料,可以封存、暂扣。对正在进行严重侵害公司利

益和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由监察审计部负责人确认后,监察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对正在严重

侵害公司利益,并有明确证据触犯国家法律及公司制度的个人,可以提出停职接受调查建议、

关闭公司系统相关权限,由人力资源部及相关业务部门配合。

   (六)奖惩建议权

   依据公司责任追究相关制度,对应追究责任人或单位提出处罚建议,并跟踪执行情况。对

严重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且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内外部人员或单位,在董事

会的授权下,监察人员有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依据公司《投诉与举报制度》,对查证属实的举报信息,监察审计部向董事长提出奖励建

议,并跟踪执行情况。

   (七)通报权

   监察审计部视情况在公司一定范围内通报处罚决定。


                       第三章 被监察单位及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被监察单位及员工的权利

   (一)被监察单位及员工享有人身权、知情权、财产权、申辩权、申诉权以及申请复审、

复核权等合法权益;

   (二)申请监察人员回避,但需有正当的理由;

   (三)要求监察人员对监察事项进行必要的说明或解释;

   (四)要求监察人员改正不适当的行为;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或有异议的,按照公司责任追究相关制度申诉条款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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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被监察单位及员工的义务

   (一)被监察单位必须接受经授权开展的监察工作,并为监察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被监察单位和人员应支持、配合监察工作,接受监察人员的询问,及时提供有关文

件和资料、设备,按要求在提供的书面证据上签字确认,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董事会、管理层审批通过的处罚决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执行;

   (四)被监察单位和员工不得拒绝、阻碍、干涉正常的监察工作,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

员;

   (五)被监察单位应充分重视和利用监察成果,监督落实监察建议和意见,完善内部控制,

降低经营风险,提高效益。


                                 第四章 监察程序


   第十条   监察程序是指监察工作从开始到结束的整个过程,包括问题线索收集、立项、调

查、报告等。

   (一)问题线索收集

   问题线索收集包括但不限于举报受理、走访巡查、领导交办和审计发现等。

   (二)立项

   监察人员应当对监察线索进行研究、分析,开展一定程度的初查。经初查认为是有效线索

的,应当进行登记,制作调查方案报董事长审批,董事长认为有调查必要的,确认立项,开展

正式调查。董事长直接安排的监察项目,可以直接开展正式调查工作。

   (三)调查

   监察人员根据监察权限开展调查工作,收集被调查单位和人员有无违纪违规以及情节轻重

的相关证据。在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整理并集中归档,由监察审计部安排

专人负责。监察人员在开展调查工作时,原则不得少于两人,如果被调查对象涉及女性人员,

需配备一名女性监察人员。

   (四)报告

   监察人员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根据收集证据的可靠性、充分性、相关性,给出

监察结论,报董事长审批。涉及追责事项,根据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进行后续处理。在监察调查

过程中发现被监察单位存在内控缺陷的,被监察单位应提出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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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监督

     监察人员跟踪、监督相关单位对奖惩建议的执行情况和被监察单位整改情况。


                              第五章 对监察审计部人员的监督


     第十一条     监察审计部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及其下设的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同时也接受其他部门、员工及合作单位、人员的监督。

     第十二条     监察审计部设立内部复核监督程序,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队伍。

     第十三条     监察审计部人员如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被举报对象 受理部门         举报邮箱            电话                 邮寄地址
                                              固定电话   地址:成都市天府新区红梁西一街
监 察 审 计 董事会办
                       ir@tianqilithium.com     028-     166号天齐锂业,收件人:董事会办公
部人员          公室
                                              85183501   室

     第十四条     监察审计部人员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有欺诈、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规违

  纪行为的,按照公司责任追究相关制度从重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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