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筑股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4-04-08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
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成都市新筑路
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
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
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
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
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
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
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
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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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
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
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
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
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
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各部门、事业
部和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
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公司层面包含组织结构、
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方面;业务层面包含资金
活动、资产管理、采购业务、生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财务
报告、预算管理、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等方面。重点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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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风险、采购业务风险、销售业务风险及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重要事项。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
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自身
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客观性原则,在内部
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
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
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
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
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及定性标准如下:
认定标准
缺陷分类
定量标准 定性标准
1、控制环境无效;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中的舞弊行为;
1、错报≥利润总额的 5%;
3、对已公布的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重报;
2、错报≥资产总额的 0.5%;
重大缺陷 4、外部审计发现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控
3、错报≥经营收入的 1%;
4、错报≥所有者权益的 0.5%。 运行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5、审计委员会和内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6、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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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1、利润总额的 3%≤错报<利润 2、可能对财务报告可靠性产生重要影响的监督职
总额的 5%; 能失效;
3、重大缺陷未能在合理的期间得到纠正;
2、资产总额的 0.2%≤错报<资
4、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
产总额的 0.5%;
重要缺陷
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
3、经营收入的 0.5%≤错报<经
制;
营收入的 1%;
5、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4、所有者权益的 0.2%≤错报<
6、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
所有者权益的 0.5%。
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
确的目标。
1、错报<利润总额的 3%;
2、错报<资产总额的 0.2%;
一般缺陷 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3、错报<经营收入的 0.5%;
4、错报<所有者权益的 0.2%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依据缺陷涉及业务性质的严重程度、
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影响的范围等因素来确定。公司确定的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和定性标准如下:
认定标准
缺陷分类
定量标准 定性标准
1、公司或主要领导严重违法、违规被处以重罚
或承担刑事责任;
2、管理层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严重流失;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净资产 3、子公司缺乏内部控制体系,管理混乱;
重大缺陷
0.5%。 4、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5、“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缺失;
6、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7、其他对公司影响重大的情形。
1、公司或主要领导违规并被处罚;
净资产0.2%≤直接财产损失 2、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流失;
重要缺陷
金额< 净资产 0.5% 3、子公司内部控制体系部分不健全;
4、重要业务制度控制不够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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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决策程序效率不高;
2、公司违反内部规章,但未形成损失;
一般缺陷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净资产 3、公司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0.2% 4、媒体出现负面新闻,但影响不大;
5、公司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6、公司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
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也不存在上年度末未完成整改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2023 年 3 月 14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
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及肖光辉、夏玉龙、张杨、贾秀英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
施的决定》(〔2023〕21 号)。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高度重视本次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指出的问题,在四川证监局的监督和指导下,公司及相
关责任人员已完成本次整改,整改报告已于 2023 年 12 月 23 日公告
(公告编号:2023-101)。通过此次整改工作,公司有关信息披露及与
合同管理的内部控制得到进一步提升,后续将长期规范运作,杜绝此
类事件再次发生。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肖光辉
〔公司签章〕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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