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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筑股份:2024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2-24  

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24-098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23日(星期一)下午15:00。

    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3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3 日 9:15-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新津工业园区 A 区兴园 3 路 99 号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324 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肖光辉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

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28 人,代表股份 293,570,26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672%。其中:通过现场方式参会的股

东 7 人,代表股份 1,953,4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4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21 人,代表股份 291,616,76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132%。

    (2)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220

人,代表股份 64,736,5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6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结合视频方

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

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川发兴能 60%股
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3,587,8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7.9325%;反对 1,282,1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9746%;弃权 60,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9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3,394,15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264%;反对 1,282,102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05%;弃权 60,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1%。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

发展轨道交通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夏玉龙、贾秀英、张杨、杨丽已回

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拟转让川发兴能 60%股权被动形成关联担保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3,444,5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7.7118%;反对 1,357,7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0910%;弃权 12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9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3,250,85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050%;反对 1,357,702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73%;弃权 128,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77%。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

发展轨道交通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夏玉龙、贾秀英、张杨、杨丽已回

避表决。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3.01 新筑交科向中信银行申请授信

    表决结果:同意 290,998,8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1241%;反对 2,403,1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8186%;弃权 168,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573%。

    3.02 新筑交科向民生银行申请授信

    表决结果:同意 291,061,1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1453%;反对 2,358,3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8033%;弃权 150,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514%。

    3.03 新筑交科向浦发银行申请授信

    表决结果:同意 291,057,7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1442%;反对 2,358,2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8033%;弃权 15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526%。

    3.04 新筑交科向浙商银行申请授信
    表决结果:同意 291,057,7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1442%;反对 2,358,2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8033%;弃权 15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526%。

    3.05 新筑交科向成都农商银行申请授信

    表决结果:同意 290,967,6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1135%;反对 2,358,3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8033%;弃权 24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832%。

    3.06 长客新筑向上海银行申请授信

    表决结果:同意 291,057,8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1442%;反对 2,358,2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8033%;弃权 15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525%。

    3.07 长客新筑向招商银行申请授信

    表决结果:同意 291,057,8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1442%;反对 2,358,2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8033%;弃权 15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525%。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4.01 公司向成都银行申请授信

    表决结果:同意 291,057,9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1442%;反对 2,358,1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8032%;弃权 15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525%。

    4.02 公司向上海银行申请授信

    表决结果:同意 291,021,8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1319%;反对 2,394,2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8155%;弃权 15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525%。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2,243,5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5.8622%;反对 2,506,1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8597%;弃权 180,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7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2,049,85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498%;反对 2,506,102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12%;弃权 180,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90%。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

发展轨道交通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夏玉龙、贾秀英、张杨、杨丽已回

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王勉律师、罗楷燃
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

会会议决议;

    2、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