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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广田: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2-06  

证券代码:002482             证券简称:*ST广田               公告编号:2024-015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2月5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2月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5
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5日上午9:15至2024年2月5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98号)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范志全先生
    6、本次会议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8月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15 人 ,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1,428,310,893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数的 38.0785%。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股东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215,809,681 股,占股权登记日
公司总股份数的 32.41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 212,501,212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数的 5.665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12,501,312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的 5.66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中小股东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12,501,212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的 5.6652%。
    公司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方式召开,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出
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代表列席会议。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
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累积投票表决,下列人员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
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具体表决结果
如下:
    1.01 选举于琦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27,504,6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1,695,0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06%。
    1.02 选举范志全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27,504,2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1,694,6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04%。
    1.03 选举李坤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27,504,2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1,694,6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04%。
    1.04 选举刘丽梅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27,504,2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1,694,6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04%。
    1.05 选举郑志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27,504,2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1,694,6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04%。
    1.06 选举饶爽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27,504,4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1,694,8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05%。
    2、《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累积投票表决,下列人员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
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 选举周建疆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27,504,6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1,695,0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06%。
    2.02 选举蔡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27,504,3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1,694,7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05%。
    2.03 选举向静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27,504,5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1,694,9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06%。
    3、《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经累积投票表决,下列人员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自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01 选举张锦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27,504,6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1,695,0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06%。
    3.02 选举刘辉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27,504,5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1,694,9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06%。
    4、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27,484,2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421%%;反对 826,6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11,674,6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6110%;反对 826,6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27,484,2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421%%;反对 826,6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211,674,6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6110%;反对 826,6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王璟、段博文通过现场的方式参加
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
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