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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广田: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合规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02-06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合规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合规管理,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提升公司合
规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合规风险,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广田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设立董事会合规管理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向董事会负责,承担合规管理的
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合规管
理重大事项或提出意见建议,指导、监督和评价合规管理工
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与审计委员会合署办公,由五名
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和两名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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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
责主持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合规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审
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兼任。
   第六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可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果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
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
员仍应当按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下设合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
为专门工作机构,由公司风控与审计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合
规管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 审核合规管理年度报告,明确年度合规管理目标;
 (二) 审核合规管理基本制度;
 (三) 审核合规管理组织设置及其职责方案;
  (四) 研究合规管理有关重大事项,对合规管理提出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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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研究重大违规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对有关高管违
规人员的处理意见或建议;
 (六) 对合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价;
 (七) 协调解决合规管理重大问题,为推进合规管理提
供保障和创造条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外,不
得泄露公司秘密;
 (三)对提交董事会的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
客观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遵循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重大
事项、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合规管理委
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合规工作的有关研究报告;
   (二)合规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三)合规评估、考核、审查等工作报告;
   (四)重大合规工作报告;
   (五)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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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根据合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的提案以及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
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合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合规
管理委员会需要在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
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可列席合规管理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合规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
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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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合规管理委员会办
公室保存。
   第二十一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
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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