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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麟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嘉麟杰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1-19  

                                                                         盈科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2 号楼 19-25 层


:010-85199988                                                    传真:(8610)85199906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受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北京市盈

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对公司 202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进行了法律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

为召开本次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会议的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表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规

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3 年 12 月 28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

决定召集本次会议。

    2、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于 2023 年 12
                                                                盈科法律意见书



月 29 日披露了《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定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 131,64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221%。上述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会议的

股东共 26 人,代表股份 3,406,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95%。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见证律师现场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

席本次会议,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修改列入会议

议程的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1、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 14:30 开始。

    2、参加本次会议现场表决的股东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

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3、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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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对本次会议现场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5、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 意 132,146,7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7.8525% ; 反 对

2,9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475%;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0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732%;反对2,90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1268%;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 意 132,146,7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7.8525% ; 反 对

2,9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475%;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0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732%;反对2,90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1268%;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 意 132,146,7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7.8525% ; 反 对

2,9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475%;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盈科法律意见书



    同意50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732%;反对2,90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1268%;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 意 132,146,7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7.8525% ; 反 对

2,9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475%;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0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732%;反对2,90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1268%;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 意 132,146,7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7.8525% ; 反 对

2,9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475%;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0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732%;反对2,90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1268%;弃权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

的议案》

    同 意 132,146,7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7.8525% ; 反 对

2,9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475%;弃权0股。
                                                           盈科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0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732%;反对2,90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1268%;弃权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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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梅向荣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郎艳飞


                                                    _____________
                                                        邵森琢


                                                   2024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