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2 号楼 19-25 层 :010-85199988 传真:(8610)85199906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受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北京市盈 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对公司 202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进行了法律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 为召开本次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会议的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表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规 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3 年 12 月 28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 决定召集本次会议。 2、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于 2023 年 12 盈科法律意见书 月 29 日披露了《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定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 131,64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221%。上述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会议的 股东共 26 人,代表股份 3,406,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95%。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见证律师现场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 席本次会议,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修改列入会议 议程的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1、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 14:30 开始。 2、参加本次会议现场表决的股东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 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3、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盈科法律意见书 4、公司对本次会议现场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5、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 意 132,146,7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7.8525% ; 反 对 2,9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475%;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0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732%;反对2,90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1268%;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 意 132,146,7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7.8525% ; 反 对 2,9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475%;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0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732%;反对2,90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1268%;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 意 132,146,7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7.8525% ; 反 对 2,9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475%;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盈科法律意见书 同意50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732%;反对2,90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1268%;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 意 132,146,7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7.8525% ; 反 对 2,9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475%;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0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732%;反对2,90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1268%;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 意 132,146,7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7.8525% ; 反 对 2,9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475%;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0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732%;反对2,90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1268%;弃权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 的议案》 同 意 132,146,7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7.8525% ; 反 对 2,9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475%;弃权0股。 盈科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0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732%;反对2,90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1268%;弃权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盈科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梅向荣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郎艳飞 _____________ 邵森琢 2024 年 1 月 18 日